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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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

  (一)第二部分(六)修改为:“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劳动部门统编教材。如国家未编订,可选用其它版本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部分(七)修改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应当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者,不发职业资格证明和毕(结)业证书。”

  (三)第三部分(一)修改为:“凡需要新增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须录用专业对口,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人员;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可从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择。”

  (四)删除第三部分(二)、(三)内容。

  二、转发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

  (一)删除第二部分(二)中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张榜公布。”

  (二)第二部分(四)修改为:“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学年,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的教师可直接签订6学年聘用、聘任合同,其它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周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该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第五部分(三)中的“落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享受工资构成中30%津贴和职务补贴。”修改为:“落聘待岗期间原则上只能享受其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部分。”

  (四)第五部分(四)中的“其标准不低于本人职务工资的80%。”修改为:“其标准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宣传、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地人员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凡不能使用普通话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教师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交际。”

  (三)第八条修改为:“商业、金融、文化、医药、邮电、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自觉接受普通话培训和考核,使普通话成为服务标准语言。”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汉字书写行款,从左至右横写,竖行由右向左书写。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按照国家公布的《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

  第四条中的“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31元。”修改为:“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40元。”

  五、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

  删除第五部分(三)中的“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六、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

  第五部分“收费标准”修改为:“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的规定,住房用地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七、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八、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

  (一)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4)各级地税部门按照规定提取的手续费,应当用于保障和奖励征收工作。”

  九、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

  (一)第三部分“规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一)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修改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二)第三部分“规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计发待遇”第2项、第3项修改为:“2、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计发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十、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

  (一)第二部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中第一款修改为:“定额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二)第二部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中第三款修改为:“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宫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顺产2000元、助娩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生育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随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第五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中的“失业人员于次月1—5日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领手续,到银行领取。”修改为:“失业人员于次月25日后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

  十一、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

  (一)第三部分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二)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款第4项、第5项。

  (三)第三部分第二款修改为:“从7月1日到8月20日,各区教育局集中受理所在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对具备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暂住地情况,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四)第三部分第三款修改为:“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市、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办事窗口和咨询电话等,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另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上述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3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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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认为,鉴于我区目前受理的刑事案件较多,有的案情复杂,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全部做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案有困难的实
际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2月12日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对我区在1980年内延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决定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三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我区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为一个月作出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到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980年7月5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八条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3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6分)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6分)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4分)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10分)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4分)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预算单位数少于100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送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为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省)级分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最高上浮1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最低下浮20%。

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