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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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可采取与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脱密期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予以明确;或要求员工提供人事保证人,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人事保证合同以及采取投保雇员忠诚保险等方式,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并保证在发生离职员工的泄密事件时,可以获得有效、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基本案情
原告天杰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2006年10月,被告陈某进入天杰公司工作。2008年1月,陈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乙方任甲方的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均须严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9日,陈某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天杰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均不得泄露天杰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维保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天杰公司违约金2万元。2008年4月,陈某向天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被告王某于2006年12月进入天杰公司,2007年12月,被告王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了《聘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中一切事宜以员工手册及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为准;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2008年4月1日,天杰公司与王某签订《关于提前终止王某聘用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自2008年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王某不得泄露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2007年6月至8月,天杰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天杰公司为罗莱公司提供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等服务事项。根据天杰公司提供的一份填表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的《天杰公司空调水处理客户状况考核表》显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为被告陈某,其中包括以下信息:罗莱公司及其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成功级别等。
2008年2月27日,被告约维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王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2008年4月10日,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及制冷主机维护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约维公司向罗莱公司提供中央空调服务,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护保养等,合同总价为7万元,合同期限为一年。
天杰公司得知后,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并以王某、陈某及约维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庭审中,天杰公司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王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不予主张。
一审法院根据天杰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嗣后,天杰公司持以上调查令调取了下列证据:约维公司与案外人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苏皖门店空调主机维保合同》及附件、《投标承诺书》、《礼品及馈赠的规定》,该合同附件3为“各关联公司资料和空调主机型号、数量、维保费用汇总表”,记载合同项下的关联公司包括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等7家主体。

四、法院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关于天杰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关于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根据相关证据,该信息系天杰公司指派特定员工长期公关联系所形成,天杰公司与罗莱公司于2007年曾经签订服务合同,天杰公司还专门制作了客户状况考核表对包括罗莱公司在内的相关客户进行跟踪记录,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其中包括客户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公众较易获得的信息,还包括客户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维保状况、签约可能性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的特有信息。可见,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天杰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天杰公司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均规定或约定了有关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王某、陈某在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中亦承诺离职后不泄露天杰公司商业秘密或两年内不从事同行业工作,可见,天杰公司已经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均告知相应的保密义务,虽然以上规定或约定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详细阐述,但结合双方对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和王某、陈某的承诺来分析,王某、陈某应当明知罗莱公司及相关经营信息属于双方约定保密的范围。综上,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天杰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2、关于好又多连锁店及相关经营信息。天杰公司未与其所主张的该客户实际发生交易,其所提供的客户状况考核表上虽记录有“秦淮区好又多”等客户资料,但主要是客户名称、联系方法等信息,不足以证明该客户系天杰公司付出特殊劳动所建立的潜在客户信息。同时根据记载,该客户的主要联系人并非陈某,且所记录的客户名称与天杰公司所举证证明的王某、约维公司、陈某涉嫌侵权的客户名称不相一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天杰公司主张好又多连锁店及相关经营信息系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天杰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王某、陈某原系天杰公司职员,陈某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天杰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王某在尚未从天杰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陈某、约维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陈某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陈某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王某、约维公司、陈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约维公司、王某、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陈某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约维公司、王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判决后,王某、陈某、约维公司均不服,并由王某上诉至江苏省高院。称:被上诉人天杰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其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罗莱公司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天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天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约维公司、陈某答辩称:同意王某的意见。
天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杰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上诉人王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次,在与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聘用合同的协议》中,被上诉人均明确了上诉人不得泄漏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上诉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某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认为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故其未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但通常来说,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但上诉人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而未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故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上诉人关于其未侵犯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是否适当的问题。由于天杰公司因王某、约维公司、陈某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约维公司、陈某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天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天杰公司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在员工手册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中都规定有员工的保密义务,甚至在员工辞职时还与其签订《关于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协议》,约定不得泄露、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盈利性活动,但最终却还是被员工在跳槽后所创立的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权。那么,在企业知道员工即将离职时,企业可采取哪些方式来对离职员工进行管理,防范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呢?
面对离职员工管理问题,企业首先可采取的是未雨绸缪式的防范方式,即在与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脱密期的规定。所谓脱密期,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在这段期间,企业可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将涉密员工与商业秘密分离开,减少其进一步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从而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其次,在员工告知企业其即将离职时,企业可通过与员工进行谈话,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其之后的去向、在职时拥有的秘密资料移交等情况,必要时与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予以明确的约定,使员工清楚自己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须敦促员工按照公司程序清退其手中所有的企业有关资料、文件、存储设备等,并完成手头工作的交接。对于未完成所有手续即擅自离职的员工,则不予办理离职的其他手续。
最后,在实践中,有不少的企业都要求关键岗位员工提供人事保证人,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合同,约定若因被保证的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因职务上的行为(包括泄露商业秘密)而应对企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代负其责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将来若因员工的行为导致企业受有损害时,对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得到实现。另外,企业还可采取投保雇员忠诚保险的方式,对因员工行为致使的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进行转嫁。雇员忠诚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企业)的员工因欺诈、贪污、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不诚实或者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直接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有保证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双重性质。在美国,企业购买雇员忠诚保险已成为了防范雇员诚信风险的主要举措。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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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3日)
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 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文件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属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集齐全、集中保管;其文件移交范围为市属单位归档范围,移交前应当对文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填写移交清册,并标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电子文件的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者离线移交方式,加密的电子文件移交前应作解密处理。
  离线移交电子文件时,市属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电子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保存到只读光盘(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封存保管),在光盘封套上应当标明光盘标签;
  (二)认真检测移交电子文件的质量状况,检验项目包括载体外观、病毒、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资料等,并填写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
  (三)打印一份电子文件的纸质版本,建立与电子文件相对应的标识,连同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以及其他说明一并移交。
  第六条 文档中心接收文件时,应当对照文件与移交清册进行检查验收、清点核对。经验收文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名盖章。
  文档中心离线接收电子文件时,应当对照电子文件与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及登记表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在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文件移交中的移交清册、交接文据、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均为一式两份,移交完成后交接双方各存一份;相关表册、文据、标签的格式文本见本办法附件1—8。
  移交完成后,文档中心应当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提供利用。
  第八条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类文件和声像材料应当于办理完毕的第二年的6月底前向文档中心移交,其他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常设机构组织的全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档中心移交。
  第九条 经鉴定具有永久或者定期30年保存价值的文件,由文档中心保存10年后移交市档案馆。
  在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市档案馆移交且确无保存价值的,经市档案局与文件移交单位核实后,由文档中心予以销毁。
  第十条 文档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保管,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一条 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文件除外。
  文档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范围、目录和利用方法。
  第十二条 文档中心必须保障和满足文件移交单位对本单位文件利用的需求,并为社会各界利用公开文件信息提供方便。
  利用非本单位未公开文件的,需经文件移交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文档中心向社会提供利用文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文档中心窗口查阅;
  (二)市档案局网站查阅;
  (三)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四)提供文件证明;
  (五)编纂文件专题汇编和参考资料;
  (六)举办专题展览;
  (七)文件信息咨询。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均可利用文档中心保管的已公开文件。
  利用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加注、勾画、折叠、损坏或涂改,不得将文件转借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文件原件带出阅览室。未公开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制、摘录。
  电子文件以拷贝或者网上传输的形式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按照《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2.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3.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4.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5.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6.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7.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登记表
   8.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交接文据
附件1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数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
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盘号 题名 录制日期 录制地点 带长 技术状况 参见号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照片号/底片号 题名 时间 摄影者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件号 颁发(赠送)单位 题名 颁发(赠送)日期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载体编号 套别
名称 密级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 保管期限
制作日期 软硬件背景
备注


说明:1.载体编号:保存电子文件载体顺序号,如光盘编号。
   2.套别:移交的电子文件要有三套,用大写字母A、B、C表示归档电子文件套号,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封存。
   3.名称:专题性(成套性)的文件按归档项目名称填写,综合性的概括填写其主要内容。
   4.密级:载体内存储电子文件的最高密级。
   5.电子文件类别代码:用字母表示,其中:T—文本文件,G—图形文件,I—图象文件,D—数据文件,A—声音文件,V—影像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文件。
   6.保管期限:对移交电子文件划定的存储年限,按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分别用代号Y、D30、D10或代码1、2、3表示。特殊情况可写年限。
   7.制作日期:光盘制作时间。
   8.软硬件背景:识别或运行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
  标签应一式三份,分别放在三张光盘上,并在套别上标明归档电子文件套号。
  标签规格:60mm*40mm。


附件6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移交单位
外观检验
病毒检验
软件平台
有效性检验
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文件登记表
文件
特征 形成单位
完成日期 载体类型
载体编号 题名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设备
环境
特征 硬件环境(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
软件环境
(型号、版本等) 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
应用软件文字处理平台
文字
记录
平台 记录结构
(物理、逻辑) 记录类型 □ 定 长
□ 可变长
□ 其 他 记录总数
总字节数
记录字符及
图形文件格式 □ ASCII □ BCD □ EBCDIC □ FIELDATA
□ 汉字,指明具体类型 □ 音频,指明格式
□ 图形,指明具体类型 □ 视频,指明格式
文件载体 型号:
数量:
备份数: □ 一件一盘 □ 多件一盘
□ 一件多盘 □ 多件多盘
文件
编号 题名 形成时间 文件性质代码 文件类别
代码 载体编号 保管
期限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8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文件交接文据
移交单位名称 接收单位名称
交接性质 文件所属年度 年 月至 年 月
文件类型 数量



合计
移交说明
接收意见
移交单位:
(公章)
领导人:
经办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公章)
领导人:
经办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

(三)无不良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转让文件应当包括:

(一)出资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三)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与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投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

(五)受让方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未予披露的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受让方律师就受让方资格的合法性及转让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其它与转让出资密切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除外。

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八、股东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的,除前述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文件;

(二)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治理结构等方面情况提出的计划书;

(三)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转让过程中其它法律文件及律师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十、受让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重大变更通知》的要求公告出资转让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转让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