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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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0)4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0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和管理,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出租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厕所,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改造和建设。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行业管理和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使用,便于经营”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新建公共厕所按照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建设;现有公共厕所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改造。
泰安市城市建成区内取消旱式厕所。
第二章 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具体分工为: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规划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负责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公共厕所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各类市场内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宾馆、饭店、商场(店)、车站、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部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负责,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市、区有关机关负责监督落实;
(五)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厕所,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六)居(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区政府和乡镇(办事处)负责监督落实;
(七)新建住宅区由开发单位配套建设,分别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主次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新建公共厕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统一组织建设。凡投资建设管理公共厕所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占用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者无偿使用30年,到期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使用权;
(二)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共厕所的附属建筑物;
(三)免缴供水增容费、供热入网费、地下管网接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市场内和居民区内新建或改建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划建设对外使用的公共厕所或原内部公共厕所需要改建的,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建设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现有公共厕所,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改建,条件允许的可以按第八条规定增加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管理者签订卫生保洁管理责任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启用。
第十三条 沿街新建建筑,按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的,必须纳入建筑计划,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时,由拆迁人连同附属建筑物给予等面积恢复重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进行保洁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实行定时开放,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特殊位置的应当24小时开放。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醒目的中、英文标志。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公共厕所及附属建筑的日常水、电、暖费用,由经营管理者负担。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配套建设的经营用房,可以销售洗化、花卉、旅游纪念品、报刊、音像制品、纺织品、小商品等,但不得从事食品加工或销售,不得从事机械加工作业、修车、洗车,不得占道、店外经营。
公共厕所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维修,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和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化粪池,不得排入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
公共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偿清运。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和改建的,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卫生保洁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卫生考核制度。对公共厕所卫生保洁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处罚。
公共厕所卫生考核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收益权:
(一)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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