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琼府办〔2005〕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五)会务工作分工。
(六)后勤和安全保障。
(七)会议宣传报道。
四、会议纪律
(一)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省长请假。
(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四)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失密。
(五)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宣传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二)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
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三、议题的提出
(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提出议题。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市县政府上报议题后,按办文程序处理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出议题。
四、议题的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法制办各有关处室收到议题申报单位报送的议题后,必须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文字关,省法制办负责把好法律关。在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移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定。
经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
(一)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查;
需省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并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
(二)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省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
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为主准备,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法制办相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主要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审议文件有关附件和审议文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等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三)会议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在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的首页顶格左上角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字样;在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有关附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的首页顶格左上角分别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三”等字样。
(四)上述会议材料各一式40份,省长批示原件及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单位名单一式1份,于会期的5个工作日前一并提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六、会议议题汇报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由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为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汇报人同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二)议题汇报要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的,应提前与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联系,以提前进行安装调试。
七、会务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具体承办。
(一)会场布置。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会议室。会场摆放省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座签。
(二)会议通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记录。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会议后勤服务人员应保证会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茶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八、会议纪律
(一)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通过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各单位负责人,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了解会前牵头单位征求本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三)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助手。需助手的,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四)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有关文件、资料。
(五)出席、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九、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中需公开报道的内容,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撰写新闻稿,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十、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资料(议题批件、签到表、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
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于每月初召开。
一、会议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当月省政府的主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会务工作
省长碰头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四、会议纪律
每位副省长通报情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参加省长碰头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起草,呈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省长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督办。
六、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的文件资料,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省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或副省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议题材料由汇报单位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根据领导意见,也可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呈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研究部署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议题材料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要求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求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全省性工作会议
一、全省性工作会议召开原则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精神,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方案制定和审批
(一)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
3.会议日程安排。
4.拟请出席的领导,会议主持人、讲话人。
5.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
6.会务工作分工。
7.宣传报道。
8.后勤和安全保障。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会议,由牵头承办部门提出会议方案,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查后,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主提出会议方案,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会议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由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会议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会议方案,明确会务分工,落实任务。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会务工作
1.收集参会人员名单,落实、确认出席会议的领导。
2.制作座位席次图和座签。
3.布置会场,包括会标、主席台、鲜花、音响、录音、照像等。
4.组织会议报到。
5.划分讨论小组,确定讨论地点、明确召集人和工作人员。
6.确定参观考察线路等。
7.安排文艺演出、电影等,应审定内容。
8.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前现场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会议秘书工作
1.准备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稿。
2.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
3.组织新闻报道。
4.编写会议简报。
5.会议结束后,整理录音、制发文件、印发领导讲话材料等。
6.负责会议文件和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按照省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2.印制会议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车证、记者证等各类证件。
3.负责会场内外及参观线路、参观点的安全保卫(包括警卫、消防、交通)和水、电供应,落实停车场地。
4.安排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5.落实会场服务。
四、会议督办
全省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州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州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州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州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州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州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全州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州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上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州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州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州长、州公安局长、兴义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州应急委主任领导州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六条 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作为州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州应急管理及州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 州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州应急委适时成立州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州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州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州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州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州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他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州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州应急委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按程序呈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州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较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重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州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上述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Ⅱ或Ⅲ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按程序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州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州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工作新闻报道。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州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必要时,参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州应急办统一承办,并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条 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州应急委组织起草修订,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州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