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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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6]192号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建证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暂不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二、网上定价发行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申购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

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申购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时,应比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并将相应的决策文件及申购情况向我会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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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44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指用于建设海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安排的财政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相关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制定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政策,管理、监督、稽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制订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商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建设厅统筹安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并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及时下达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政策,管理、监督、稽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省水务局负责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提出分配建议;参与制定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政策,管理、监督、稽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省建设厅负责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提出分配建议;参与制定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政策,管理、监督、稽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省审计厅参与制定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政策,负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县相关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市、县政府是本市、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督促本市、县有关单位按本办法规范使用资金。同时,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融资,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不得低于省下达资金的比例。市、县配套资金若未能及时足额到位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协助落实本市、县的配套资金,并具体负责项目预决算送审工作。
  
市、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资金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一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及财政结算办理拨款;二是从省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拨到市、县财政基建专户;三是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八条 各市、县应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概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保证项目不超概算。对结算造价超出批准概算的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下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预算后,各市、县应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省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成本开支,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以上所指各项支出按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符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05〕54号)的规定。本条款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做好资金需求预测,提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单位财务监督,采取派驻财务监督员的形式,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市、县财政部门派驻的财务监督员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资金和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派驻的财务监督员负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但不得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严格内控制度,加强项目全程控制,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建设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合规合法地办理各项支付业务,重点控制大额资金的支付;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严禁用白条冲账,确保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帐实相符;通过严密的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法的资金收付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管理费开支,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超标开支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3个月后,视同项目已完工。项目在视同完工后发生的费用不得从中央与省安排的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竣工决算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固定资产转让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水务局、省建设厅分别负责污水、垃圾处理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
  
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务局、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务局、省建设厅及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有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停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 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由品审会统一印制。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提交审定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 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交纳试验费,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不交纳试验费,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为2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1个生产周期。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必须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制定并颁布。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其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由品审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按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十六条 完成试验称序的品种,由品审办将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品审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品种和初审结论经专业组组长签章后,提交品审办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组品种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到会成员(委员)达到法定成员(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成员(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审定)。

第十八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证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审办决定。
专业组应当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品审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业组会议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编号为品审会简称(皖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作物编号、审定序号。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和在相应的媒体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审会或者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单位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称序等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初审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审定等具体要求由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