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作加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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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作加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0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作加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热加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热加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热作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热作加工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天然橡胶产品加工、橡胶木材加工、茶叶加工以及其他热带作物加工的产品开发研究、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及监督管理、技术推广、标准化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热,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人员的条件之一:
   1、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1)主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工作达三年以上。
  (2)负责完成本企业一项以上重点技术项目的全过程或负责开发一项以上新产品。
  (3)主持编写一个以上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或两个以上本行业省部有关的规范、规程、管理办法。
  (4)负责撰写全省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研究、设计人员
  (1)主管本单位的科研、设计工作达三年以上。
  (2)至少负责过一项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推广项目,或是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
  (3)负责编写过一个以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论证通过)或主持过本专业产品加工厂的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工作(橡胶加工厂为8t/日以上,茶叶加工厂为150t/年以上,橡胶木加工厂为板方材3000m3/年,胶合板2000㎡/年以上,热带水果加工厂为年加工鲜果3000t以上)。
  (4)主持编定一个以上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或两个以上本行业省部有关的规范、规程、管理办法。
(5)负责编制全省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论著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
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热作加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天然橡胶产品加工、橡胶木材加工、茶叶加工以及其他热带作物加工的产品开发研究、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及监督管理、技术推广、标准化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职现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4)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有一定实用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
  (4)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人员的条件之一:
   1、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1)独立地承担某方面的生产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过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难题;
  (2)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企业或上级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
  (3)参加编写一个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本行业省部有关的规范、规程、管理办法。
   2、研究、设计人员
  (1)独立地承担某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至少负责过一项县级以上重点项科研项目或技术推广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推广项目;
  (3)参加编写一个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本行业省部有关的规范、规程、管理办法;
  (4)参与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部分编写工作或项目的部分技术设计(经论证通过)。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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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湘政办发[2005]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六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正厅级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了解省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并制订部门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及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六)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十三)负责全省民间信仰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并可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报送政务信息;负责起草本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及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7个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和代表人物安排的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界人士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全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普法、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干部执证上岗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宗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程序工作;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做好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民间信仰管理、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与联系,有效抵御渗透,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建立健全民间信仰管理机制;承办局机关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8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



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新华社 沙特阿拉伯


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本着促进这种友好关系并拓展两国在新闻领域合作范围的原则,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和沙特通讯社(以下简称沙通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各自的阿拉伯文和英文新闻。双方交换的新闻仅供对方使用,不得转售或提供给第三者。

  双方保证在使用对方的新闻时注明消息来源,保持新闻基本内容,不歪曲愿意。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述新闻的交换将通过卫星线路或有线及无线电信方式(电报)或任何其他可以把新闻传送给另一方的适当方式实现。

  双方同意承担将本通讯社的新闻传送给另一方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报道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时优先使用对方通讯社的新闻,而非其他通讯社和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

                第四条

  在两国间进行正式访问或发生重要事件时,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新闻照片。

                第五条

  双方承若向对方新闻代表团提供一切可能主必需的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完成任务。

                第六条

  双方同意根据经双方认可的计划在新闻和技术领域交换专家并设置免费培训课程。

                第七条

  两个通讯社的有关人员将进行互访或通过交换文电的方式寻求加强合作的适当方式,并为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中所述内容以及落实合作的其他方面制定具体计划。

                第八条

  双方同意满足对方有关提供特别报道、新闻分析、图片新闻报道或新闻照片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一方将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和对等原则支付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为对方通讯社在本国工作的记者提供所需帮助和便利,使其能够顺利工作。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二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内不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报告,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友好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


        新华通讯社代表    沙特通讯社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尔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