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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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于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实体企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资金、引荐项目,促进泸州经济社会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荐市外企业或自然人资金投资于我市,且税收上缴在市本级财政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高新技术类项目或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它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是,下列项目的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除外:
(一)宾馆、餐饮、娱乐项目;
(二)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非生产性项目和采矿业项目;
(三)已按本《办法》颁发过引资奖后再转让、技改、扩股及其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人、我市财政供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资的争取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及各种银行贷款的引荐人, 也不属奖励对象。
第二条奖励标准
项目正式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先按所引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的0.5%(高新技术项目1%)给予奖励(此笔奖金,单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再从项目竣工投产的次年起,连续两年按所引项目上缴入库的税金中地方实得部分的20%(第一年)、15%(第二年)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不再奖励。
对于分期投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固定资产计算的部分奖金,只按第一期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按税收计算的部分奖金,按地方每年实得全部税收进行计算。
第三条奖金来源
外来投资项目的税收缴交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税收缴交关系在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市级财政安排市级地方所得税收相应比例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审批管理
(一)引荐单位或个人向泸州引荐项目、资金,应在投资方与泸州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内企业达成书面投资意向或协议、合同后30日内,持上述投资意向或协议、合同文本复印件、投资业主、泸州合作单位对其中介身份的证明以及其它证明其中介身份的有效凭证,到泸州市招商引资局进行中介身份备案登记。
(二)引荐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正式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填写《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提交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限单位引资)、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备案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额大小的证明、投资业主以及泸州合作单位对其中介身份的确认意见和市招商引资局出具的《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身份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招商引资局。由市招商引资局会同商务、工商、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其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兑现奖励。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奖励申报时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审、公示、审批时间,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兑现奖励时间。10月31日以前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的项目在当年申报,10月3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的项目在次年申报。
(三)评审中涉及的外汇折算以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四)项目资金属于多个单位或多名自然人共同引荐的,由主要引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奖金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五)事前未到市招商引资局进行中介身份备案登记的奖励申请,视为无效申请;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骗取或虚报奖金的,除全额追缴所得奖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其它奖励办法一律作废。本办法由泸州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主题词: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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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所称特殊用途化妆品,系指具有生发、染发、脱发、丰乳、减肥和除臭等作用的化妆品。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测管理任务。化妆品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辖区内生产和经销的化妆品,应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对因使用化? 逼芬鸬慕】邓鸷κ鹿式械鞑椋⒉扇∠嘤Φ目刂拼胧?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从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化妆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情况
,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销场所检查,按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车间、生产设备、原材料库、成品库和合格的卫生检验室。
第九条 企业生产化妆品,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产品样品、原料品种及产品卫生学评价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取得卫生批准文号后,方可投产。 销往省外的含药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需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已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化妆品,
改变名称或配方的,须按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化妆品的原料、辅料和成品必须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一条 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厂名厂址。 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清洁。
第十二条 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期肺结核和手癣等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身体健康的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环辖】狄蟮囊媸钡髡敫凇? 第十三条 严禁经销无卫生批准文号、无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被污染的化妆品。
外省生产的化妆品在我省经销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和省级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应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批准文号;凡含药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
2.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其追回已出厂的化妆品,没收非法所得,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处以其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并注销其卫生批准文号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毁不合格化妆品。 同一行为,一个部门给予处罚后,另一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罚。 罚款时,应使用全省统一式样,有财政部门加盖印章和编号的单据,经办人须签字或盖章。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律缴
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控制化妆品生产或经销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七条 威胁、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何 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1923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65号 1、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2008年3月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已废止)
2、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已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政策。
2 关于加强城区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31号 1、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此项职权已划归商务部门。2、已不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3、我市已出台新的商业网点规划文件。
3 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0〕146号 该《意见》是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其发展目标、发展项目和发展速度均是以2005年的长远目标为标准,早已被新的发展目标所代替。
4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超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50号 1、与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2、已不适应新的道路客运管理。
5 关于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74号 1、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属政务公开服务范畴,我市已出台了新的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无存在的必要。2、省发改委即将出台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方案》也将对其涵盖。
6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交通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03号 已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国务院、省人大出台或修订了交通运输管理的一系列配套法规。
7 印发《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33号 已出台市政府令47号代替旧的征地拆迁政策。
8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1〕25号 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加快土地流转提出更为全面具体的要求,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9 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处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72号 该文内容已不适应现行国家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规定。
10 关于印发《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91号 2001年度的规划已经远不能适应我市目前建立天然气化工基地、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且我市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早已调整。
11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38号 城市国有土地的供应,国家和省国土部门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原有的土地供应方式与新的土地供应政策相抵触。
12 关于印发西外新区土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63号 该文系市级机关西迁之初,为鼓励投资者到西外新区投资而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已完成当初制定此文件的任务。
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2〕133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14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4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15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4〕34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了全新部署,我市也将制定新的配套文件。
16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和《达州市州河防洪调度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00号 我市于2008年重新修订出台了《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达州市州河联合防洪调度预案》。
17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25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新的政府工作规则已出台,应予以废止。
18 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200号 2007年我市已新出台了《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涵盖了原文内容。
19 关于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44号 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目前道路运输的规定要求,且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2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指南》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99号 建设项目办理已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市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已制定新的办理规程。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办〔2003〕161号 我市已结合工作实际新出台了农村特困户救助意见。
22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预案》和《达州市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4号 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已出台了新的《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市府办〔2007〕106号),其内容包含了我市所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3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6号 内容同上。
24 关于印发《达州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9号 已纳入市场化管理,政府更多的应是指导工作,应予以废止。
25 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21号 已修改、完善了新的文件规定,代替了原有文件,应予以废止。
26 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83号 5.12地震后,我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预案〉的通知》。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28号 我市于2008年新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原文件内容,并有新的规定。
28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56号 今年已新制定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附件2: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18号 属年度性、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此工作任务。
2 关于报送《达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报告 达市府发〔2001〕93号 我市已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新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3 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2〕8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
4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1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