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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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公告2010年第75号


  200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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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厅级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办事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负责推进全省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三)审查修改、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对省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五)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负责拟定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负责依法审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指导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管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九)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
(十一)负责为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法律事务,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十二)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负责承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据库建设、信息管理和应用工作;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
(十三)对全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情况交流;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信息服务。
(十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联系全省仲裁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加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落实;负责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议案、提案;承办省政府依法行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的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承办法律咨询和政府法制信息服务工作。
(二)立法一处
负责拟定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承办发展改革、工业、交通、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商务、统计、价格、信息产业、国防科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环保、城建、人防、金融、保险、旅游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对口联系上述各省直工作部门;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述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拟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三)立法二处
承办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事、民族、宗教、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事侨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对口联系上述各省直工作部门;负责提出省人民政府上述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述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拟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
(四)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处
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和公告;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具体承办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提出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控告,调查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纠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和省直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办理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出庭应诉;承办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审查申请;负责对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指导;具体组织、承担全省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承办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联系全省仲裁工作。
(六)备案审查和译审处
负责拟定有关备案审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长沙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和投诉;负责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外文译本;参与或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和外文正式译本;承办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暂维持现状。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着装委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着装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深入地清理整顿本地区的统一着装。有些省在清装工作中遇到“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是否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门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着监理服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擅自统一着装的范围,应当认真进行清理纠正,无条件的“脱装”。
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1991)交工字714号)中有关“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的内容,违背了国务院几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
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三、请交通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对擅自统一着装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并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清理纠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和我委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措施监督执行,并请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0月1日前专项报送我委。



199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