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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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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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
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
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
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
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
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1.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
  12.原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13.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职能。
  14.原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协作职能。
  15.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
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取消直接管理企业职能。
  4.取消审批代理供油资格认定职能,改为核准。
  5.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
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认证以及拟订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
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
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
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
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
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
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饮服务、
特种商品、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
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
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
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
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
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
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
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大型企业和
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
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
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提出董事会成员聘任(免)人选。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
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
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交通、邮电及电子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联合运输、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工作。
  (十)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工作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
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
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
标和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委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
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
济信息。
  (三)法规处
  提出经济法规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
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省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发展的行业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
大问题;综合分析近期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联系工商
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
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
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
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军工转民用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
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商企业、
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需要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
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工作;提出工商领域投资和鼓
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监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提出工商领域利
用外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进
技术设备,指导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投向;指导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
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省的
国家重点企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
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组织企业划型工作。
  (八)企业监督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省属资产经
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审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
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
承包、租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
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九)交通处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军事物资运输、
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综合协调联合运输工作;指导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铁
路自备车、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十)贸易市场处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市场规划、市场
建设、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国内市场
开拓;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有毒、有害化工商
品和废旧商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化制药和全社
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并实施行政执法;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组织调
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
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管理国家规定的
专卖商品;组织对外轮、军需、特需、民贸商品的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十一)外经贸处(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
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
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重要工业品、原
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管
理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
发企业。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
措施;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
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
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
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
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
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
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省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
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质量处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
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
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十五)安全生产监察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行使监察权;组织协调重大安全
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培育和监管安全生产、职业和
矿山安全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电力处
  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
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
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
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
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七)医药处
  组织实施医药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联系行业学
(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八)建材处
  组织实施建材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建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九)轻纺处
  组织实施轻纺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轻纺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轻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重化处
  组织实施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
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
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执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
务;联系石化、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
与调整。
  (二十一)电子处
  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
订电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
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电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
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二)机械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
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等管理;联
系机械、汽车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三)军工处(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
令性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
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十四)人事培训处
  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人
选;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聘
任(免)人选;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
等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境
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
和工商领域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
国际间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监察厅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纪
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以及党务、
工、青、妇工作;指导工交商贸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
组织交通保障。
 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人民政府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救助工作;负责与境
内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合作,批准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我省海域的搜救行动。

  四、人员编制

  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不含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7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交通战
备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
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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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8-25


卫办疾控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民工健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组织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开展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对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二是为农民工开展慢性病“三个一”工作,即免费测量一次血压,发放一本《生活方式与慢性病科普知识手册》,开展一次慢性病预防与营养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健康水平。在发现高血压患者后,应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管理。三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重点指导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适应力,缓解心理压力。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为与集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纪录等。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为农民工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免费进行胸片和痰涂片检查,为农民工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并提供督导管理。二是加强农民工子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针对性强化免疫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儿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民工子女信息化管理;加强针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一是落实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梅毒筛查和乙肝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检测、随访等服务。二是对梅毒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三是对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一是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意识。二是加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为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供方便。四是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开展农民工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

二、项目地点

在除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29个省(区、市),选择65个县(市、区)开展项目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项目目标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项目地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二是项目地区农民工接受血压测量率达到90%以上,慢性病及营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三是项目地区80%以上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提高心理适应力培训,50%以上有心理压力的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心理健康指导。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集中用人单位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率达到80%以上。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在项目地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85%以上。二是到2015年,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以乡为单位原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85%;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补种率达90%以上;预防接种实现信息化管理,90%以上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项目地区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梅毒筛查率及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率达到90%以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项目地区要基本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情况,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并为所有体检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要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结合现有项目,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要将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试点地区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和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纳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扩点增面,推动项目深入全面开展。要利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取得的工作经验,推进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工作模式。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农民工健康保障工作重点,不断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分步组织实施,做好阶段评估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地区项目开展情况的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序号
省份
试点县(区)

1
北京
海淀区、大兴区

2
天津
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

3
河北
高碑店市

4
山西
寿阳县、孝义市

5
内蒙古
霍林郭勒市、伊金霍洛旗

6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平县、葫芦岛连山区

7
吉林
长春市绿园区、磐石市

8
黑龙江
哈尔滨市香坊区、甘南县

9
上海
普陀区、青浦区

10
江苏
江阴市、昆山市

11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丽水经济开发区

12
安徽
宣城市广德县、马鞍山市当涂县

13
福建
泉州市惠安县、福州市马尾区

14
江西
南昌县、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

15
山东
章丘市、淄博市临淄区

16
河南
辉县、栾川县

17
湖北
潜江市、远安市、郧县、谷城县

18
湖南
浏阳市、常德市石门县

19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江门市新会区

20
广西
马山县、容县

21
重庆
南岸区、璧山县

22
四川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县

23
贵州
遵义市桐梓县、松桃苗族自治县

24
云南
个旧市、澄江县、腾冲县

25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

26
甘肃
嘉峪关市、白银市白银区

27
青海
大通回族土族县、湟中县

28
宁夏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中宁县

29
新疆
库尔勒市、富蕴县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5号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多方面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对我国的影响初步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各种困难,把污染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环保工作还面临着减排压力依然较大、环境形势仍然严峻、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问题凸显、中小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全国环保系统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刻认识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入分析环保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坚定信心,冷静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力推进以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攻坚克难力度,千万百计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坚持全面落实国务院《综合性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继续抓好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减排项目建设,狠抓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有效运行,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建设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实现2008年初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二、强化环评审批服务,严格履行向全社会作出的七项郑重承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规范精简环保审批环节,坚决兑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等七项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对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发展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推荐投入少、见效快、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治理技术和设备,科学引导和推动实现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努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的防治,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湖泊、海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加大跟踪和服务的力度,加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加快农村环保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加强检查督促,帮助项目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必须全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争实现今年年底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继续大力推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等三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克服困难,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普查数据收集、分析汇总等关键任务,并尽快组织开展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普查成果开发工作。认真组织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各课题和专题,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和论证,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湖泊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河流水污染控制、城市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等重点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好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要充分吸取和借鉴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下大力气重点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小企业偷排漏排等环境风险。加强对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必须落实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