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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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县(市、区)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计划、商业、土地、房产、工商、财政、环保、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具(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依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支付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其下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户亦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鼓励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或大型商业网点,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应当征求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合法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和迁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予以安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三)对国有商业网点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管理。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变用途。
  对已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的城市国有商业网点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网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今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折除合法商业网点用房不予补建或迂建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补建或迁建。柜不执行的,除按原拆除面积重建成本价予以赔偿外,并可处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网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读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摮鞘袛,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固定性零售场所,系指非临时性的商业建筑物、构筑物和非临时占用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视其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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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
(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有有关材料、建设工期、 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者赔偿受损失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应在定标后十五日内签订设计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7日
怎样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


因特网发展速度是如此惊人,如果有人说不懂得上网就好似落后了一整个时代。现在成千上万的人不只满足于通过网络搜索资料和互相联络,而是开始感兴趣于建立自己的网站甚至经营电子商务。在此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法律,很可能就会被卷入一系列侵权纠纷之中。网络侵权案件在今天已不属罕见,许多正在或准备利用因特网的人开始感到手足无措,他们极想知道究竟自己的何种行为属于侵权?怎样使自己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之中呢?其实也不必过于恐慌,只要各网站主人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意避免以下几种网络行为,大可免去“网络侵权”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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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是开放的地带,但开放又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来自法律。因此,多了解些法律知识,我们就可以在网络上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干净透明的蓝天。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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