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8:21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103号)的决定,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规格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仰鹏同志任召集人,钟展南、欧阳志鸿、苏耀光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宏城、翁镇希、刘远珍、李楚平同志,以及市府办、市国资委、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监察局、中级法院、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非固定成员单位视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李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各派1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议题
  (一)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方针,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汕头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我市市属国企改革的思路和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属国企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制资金缺口、土地处置、破产清偿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事项
  1、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1)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改制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改制方案;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改制方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3)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不需要地方财政核免企业所欠债项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
  2、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和核销100万元以上的请示事项。
  3、审查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协议、合同等文稿。
  三、会务工作
  (一)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协调的会议材料,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承办单位于会前送达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
  (二)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稿由市国资委起草并呈报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制发。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以正式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制文。
  (四)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一九八○年九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中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劳改单位(收容审查站、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在职干部,享受本岗位补贴。设在劳教、劳改单位内的商店、银行、粮店、学校、托儿所、纯社会工人专业队、单独核算的招待所以及省、市、自治区劳教、劳改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本岗位补贴。
二、岗位补贴的标准:按省、市、自治区享受补贴的干部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补贴标准要有差别,不能平均发放。农、矿业应高于其他行业,边远地区应高于城市,中队应高于大队,大队应高于支队、总队,以鼓励干部到第一线工作。
三、调离劳教、劳改单位的干部,即停发本岗位补贴,不予保留;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以及违犯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补贴由何处开支。
五、请各地按照上述原则规定,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公安、财政和劳动部门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请报公安部、财政部和劳动总局备查。



1981年7月7日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2002]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