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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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为贯彻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8号)要求,地区环保局、发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和田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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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74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拓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74号)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5分)
1、是否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4分);
2、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3、是否指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人员,明确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4、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5分)
1、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3分);
2、是否制定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6分);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制度(3分);
4、是否建立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3分)。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和时间(28分)
1、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划分类别,界定公开与否属性,列出公开重点(4分);
2、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各自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是否做到及时更新公开的内容(5分);
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相关资料进入查阅室以供社会公众上门查阅(3分);
4、是否建立“申请──受理──答复”流转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3分);
5、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重大决策和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听证会、论证会、公开专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7、是否对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进行了公开;是否公开了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3分);
8、按照主动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申请公开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要求,是否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对社会公众申请给予答复,是否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4分)。
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情况(10分)
1、是否公开并规范行政首长信箱、县(市、区)长热线及市直部门办公电话,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2、是否建立政府网站或部门官方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专页、专栏(5分);
3、是否实现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是否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公开有关内容,回复相关问题(3分)。
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12分)
1、是否建立或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并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3分);
2、是否实行“两个集中”,实现网上审批(3分);
3、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3分);
4、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电子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开(3分)。
六、群众满意情况(7分)
1、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在市效能办组织的明查暗访中,是否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2分);
2、落实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对重大案件或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是否满意(3分);
3、是否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七、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8分)
1、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机构,是否发挥作用(2分);
2、是否对下属或行业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事务公开进行组织、指导、推进、检查和监督(3分);
3、市直各部门是否落实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每半年自查通报一次;各县(市、区)是否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3分)。
八、责任追究情况(5分)
1、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处理结果公开(2分);
2、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追究责任(2分);
3、领导是否负连带责任(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绩效考核中占有一定分值。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挥人民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民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督查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督查机构,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务公开督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
二、 督查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督查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四)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了政府网站及部门官方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了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实现了“两个集中”,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
(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三、督查办法
(一)政务公开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通报一次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各地、各单位督查机构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公开情况。
(二)各级督查机构应在党委、政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对政务公开的督查、评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三)设立政务公开督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对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协调处理意见,各地、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抓好落实,逾期不办理的要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在市监察局,监督投诉电话:0792-8211612。邮箱:jiujiangzonghe@163.com。


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1999]8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消费,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苏房改[1999]8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系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下同)。
本办法所称职工家庭住房货币量(下称住房货币量)系指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与家庭中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第三条 职工已购的房改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了出售和交换。
职工在出售房改房前后各一年内按照市场价新购房屋(含商业用房,下同)的,视同交换。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必须按成本价补足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下列房改房暂缓上市交易:
(一)校园、机关院落内的;
(二)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居住困难的;
(四)市政府规定其它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五条 出售房改房,买卖双方应按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下称售房款)取高作为基数交纳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交纳税款:
1、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免交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2、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房款与原购房款差额的5.55%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购房日期以市房改办批准为准。
(二)卖方按下列规定交纳土地收益:
1、售房款低于或等于住房货币量,免交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30%以内(含30%),按高出部分的45%预交土地收益,若在第三条规定期限内新购房屋的,其预交的土地收益全额退还;
3、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30%以上的部分,按65%交纳土地收益。
卖方如购有一套以上房改房的,在出售其中一套时,应对其它住房同时评估,价格合并计算房价款总额,依售房款占房价款总额的比例,按本项上述规定交纳土地收益。
(三)买方暂按购房款的2%交纳契税;卖方在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又新购房屋、且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暂按购房款与售房款差额部分的2%交纳契税。
在2000年底前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品房,买方可暂免交契税。
(四)买卖双方各交纳0.5‰的印花税。
(五)买卖双方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等费用400元,其中卖方交纳150元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买方交纳150元申办房地产权属两证费和100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房改房产权交换的,以提供交换的房改房的成交(评估作为售房款,以换得的房屋的成交(评估)价作为购房款,并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税费。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卖方到市房改办领取《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经原售房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市房产交易管理处申报住房成交价格。
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对需要评估的住房进行查勘和评估,并出具住房成交(评估)价格证明。
涉及交纳土地收益的,卖方到驻市房地产市场的市国土部门交纳土地收益。
(二)卖方向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夫妇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住房成交(评估)价格证明。
3、交纳土地收益凭证。
(三)市房改办审批准入后,买卖双方凭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市场有关管理部门签订契约,交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涉及退还土地收益以及契税的,卖方应持新购(交换)房屋的购房款支付票据及房地产权属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予办理。
(五)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新购房屋情况的有关资料,由市房产部门向市房改办提供,市房改办负责统计汇总。
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其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今后再次上市交易按私房交易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