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百纳”商标之争谈驰名商标的规范使用
王瑜
“解百纳”成为了一个注册商标,行业内的争斗引发媒体的持久兴趣。人们将“解百纳”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上,笔者却发现另一个更加有意思的问题,“解百纳”是张裕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注册的一个商标,为什么就成了“通用名称”了呢?商标注册是为了使用的,而不规范的使用直接导致驰名商标的死亡,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故借此案例谈谈商标的规范使用问题。
商标该如何标注使用
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在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有三种,就是在注册商标上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几个字太复杂,“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法律对®标注的地方也有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有的商标将®标注在中间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还可以看到有的产品上标有TM的字样,TM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表示该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尚未取得注册证书。
我国法律关于商标的标注使用的规定并不是强制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相当于宣示主权,无疑可以使商标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并铭记。我们仔细看过张裕的相关产品,“张裕”和“解百纳”上并没有任何标志显示其为注册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张裕对商标的标注使用意识显然不强。
国外公司如何标注使用
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产品上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得多。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的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波浪型飘带图案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特别的醒目,这三者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这些商标镶嵌在微软软件的每一个页面。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上,宣传材料上,甚至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处处标示自己是个注册商标。
国外公司标注注册商标总结起来就是尽可能醒目地标注,凡是有商标出现的地方®都是形影相随。与国外公司相比张裕对商标的标注使用基本还处于懵懂期。
使用不当,商标变商品名
商标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变成商品的名称,“妇炎洁”是很典型的例子。“妇炎洁”在国内可谓是家喻户晓,听到“妇炎洁”,人们马上想起任静、付笛声夫妇做的“妇炎洁”洗液产品广告,也记住了什么是“妇炎洁”。据称“妇炎洁”系江西某公司(下称江西公司)于1999年1月份在卫生用品上最先使用,而且该公司为该产品花费了几个亿的广告费。2005年3月以来市场上又出现了一个“佑美”牌“妇炎洁”,江西公司先投诉后起诉了“佑美”牌“妇炎洁”的生产厂家。这场官司也存在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而且同一个案件在两个法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由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后江西省高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侵犯知名商品的名义,判决“佑美”牌“妇炎洁”停止侵权。江西公司表面是取得了诉讼的胜利,但是咽下的是一颗苦果,“妇炎洁”为该公司独创并因此而驰名全国,如果“妇炎洁”是一个商标,那么其价值将以几十亿来计算,但是“妇炎洁”并不是一个商标,尽管江西公司在案件发生后也将“妇炎洁”申请注册为商标,随着江西省高院的判决认定“妇炎洁”为知名的商品名,预先宣判了“妇炎洁”商标的死刑,因为商品的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如果是在知名商品名和驰名商标之间选择的话,我想江西公司当然是希望“妇炎洁”是商标,因为知名商品名怎样保护?知名商品名称是否像商标那样注册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了几起未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江西高院为什么认定“妇炎洁”为商品名而不是未注册的商标呢?我们看看江西公司使用情况就明白了,江西公司使用时标注为“伊康美宝”牌“妇炎洁”,“伊康美宝”是该公司的商标名,很显然江西公司是自己将“妇炎洁”作为商品名称而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的。
现在我们来看“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我们在酒的销售柜台可以看到很多解百纳,比如长城解百纳,王朝解百纳,张裕解百纳,无论是长城、王朝还是张裕自身都是将“解百纳”放在商标名的后面,用法和“妇炎洁”如出一辙。商标后面的名称,一般消费者都会理解为商品的名称,所以“解百纳”商标即使现在没有争议,按张裕自己的使用模式,也会自己将解百纳使用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解百纳”沦为通用名称显然和张裕对该商标的使用不当有关。另外关于“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的说法其实最早来源于张裕,正是张裕的工程师在教学中确立今天“解百纳”的说法。而在使用上仍然是张裕带领同行将“解百纳”使用在各自的商标后,告诉消费者“解百纳”是商品的名称。张裕即使取得“解百纳”保卫战的最终胜利,“解百纳”被最终认定为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如果不改变目前对“解百纳”的标注方式,“解百纳”终将会被消费者当成商品的名称,而使“解百纳”失去商标的属性,张裕花费巨资和与同行业的血战得到的品牌将被自己谋害。
称呼不当,商标叫成通用名称
大家知道英文单词jeep对应的中文是吉普车,bike就是自行车,大家不知道的是“jeep”和“bike”其实都是商标的名称,因为太有名了,被当成了商品的名称。当消费者直接用商标来称呼一个产品时,这个商标就已经死了,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这叫“商标淡化”,国内有几个企业家对此关注?相反都是唯恐自己的商标不出名,素不知越是出名的商标越是容易被退化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简直就是个幽灵,它和商标似乎天生势不两立,通用名称绝不愿被注册为商标,有时变身为温柔的杀手,经常制造美丽的幻象“杀死“驰名商标,将其归入通用名称的队伍。
“Google”是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几乎只要是上网的人都知道该商标,因为其知名度等因素使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也因为其驰名“Google”被一本著名的辞书收录为一个动词。我国也有个同样知名的搜索公司“百度”,大家使用百度搜索时,都说习惯“百度”一下,大家都在为“百度”和“Google”庆幸,认为一个商标驰名到这样的程度对他们都是天大的好事。但是“Google”极力反对,甚至可能提起诉讼制止将自己作为一个动词收录进辞书中,这是为什么呢?这又是通用名称这个幽灵在作怪,当大家使用“百度”时,直接说百度一下,当“Google”成为一个词条时,意味着它们作为商标已经被杀死了,成为了通用名称,附加在它身上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商标价值立刻灰飞烟灭。因为商标太过有名,消费者很容易直接以商标名来替代产品名,这样商标就被通用名称这个幽灵杀死了,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商标侵权诉讼案例中已经有不少,其中包括一个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一般来讲如果某个商标产品占有很大的份额时,消费者就非常容易使用商标来称呼该产品,葡萄酒中解百纳占有很大的份额,假设“解百纳”终于成为张裕的商标,在张裕独占解百纳市场份额时,张裕该如何引导消费者称呼“解百纳”?是说“来瓶‘解百纳’”“还是说“来瓶‘解百纳’牌的葡萄酒”呢?这个问题不知道张裕有没有思考过。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策划相当的周详,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取得了初步的胜利,并且信心百倍为以后维护“解百纳”商标备足了“人才”。先不谈“解百纳”商标保卫战的得失成败,仅从张裕对商标使用的懵懂来看,张裕需要好好学习商标ABC。
驰名商标得之不易,而维护更难,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侵权、假冒只是皮癣之痒。如果使用不当,商标可能沦为商品的名称,如果不积极引导消费者规范称呼,商标也可能成为通用名称,而这才是性命攸关。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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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