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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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台港澳居民 就业管理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个体经营执照、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且不再继续被派遣的,由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就业证》、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台、港、澳人员由内地外省市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本市用人单位持原发证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九条 《就业证》损坏的,由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持已损坏的《就业证》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换发《就业证》。
《就业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持刊登《就业证》遗失声明的本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补发《就业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本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参加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具备规定申报条件的,可先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再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10月1日前已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以及台、港、澳人员共同协商,明确劳动关系或派遣关系。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2005年10月1日前办理的《就业证》,有效期满本人仍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京劳就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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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广西南宁举办,我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对及时准确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宣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及成就,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
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以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要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公布的重要事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负责突发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1--2位分管的领导作为本市新闻发言人。为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为新闻发言人配备1--2名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
3.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等。
五、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或政府部门)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
(一)定期新闻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2个月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二)不定期新闻发布。
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事件,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由相关部门或事件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向媒体发布新闻;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直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定期、不定期新闻发布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执行。
七、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场可由本部门和本地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布置。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政府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以一种特殊形式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意义重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灾情、疫情等重大新闻内容的发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原则立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要注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相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保持良好的联系、沟通,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保证重要的新闻信息以最合适的规格、形式进行发布。
(二)建章立制,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同志要不断学习和准确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密切跟踪社情民意的变化,注重舆情分析,要熟悉新闻运作和公关事务方面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增强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贴近性和实效性。
2.要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班子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让新闻发言人参加本部门、本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参阅有关重要文件,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好地开展工作。
3.新闻发言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的组成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三)抓紧抓好新闻发言人队伍的组建工作。
  为尽快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把全区的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尽快确定本部门、本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名单,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相关资料,于2004年11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民政部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省、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从历史上到现在都没有全面勘定过。由于许多地方的边界未经依法正式划定,导致边界争议迭起,资源遭到破坏,群众械斗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为处理边界问题,牵扯了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很大的精力。解决边界问题的
根本出路,是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这是一项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确保边界地带长治久安、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战略性措施。
一九八九年六月,国务院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国务院在批示中,决定了勘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即: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在批示中
还要求:由于勘界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五千公里省级界线进行勘界试点,计划三年完成。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国全面开展省、县两级界线的勘定工作。
现在,已批准在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青海与新疆等六条涉及九个省(区)的省级界线上进行勘界试点。还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区内进行全面勘界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和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试点的九个省(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毗邻两省(区)要密切配合,做好勘界工作。请其他有关省(区)在涉及到勘定上述六条省级界线
的问题时,予以支持配合。
根据国务院批示的精神,尚未纳入全国勘界试点计划的省(区、市),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勘定县级界线的工作,并为今后勘定与本省有关的省级界线及早作必要的准备。



198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