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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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2-10-31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
(一)工程组织管理(10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县级人民政府数量与工程县总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
3.省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得0.5分,按时提交天保工程信息报告的得0.5分,三项累计为该指标得分。
4.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县(局)数占总工程县(局)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
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天保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实际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省上报的案件查处报告计算。
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个千分点得分递减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省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各省统计上报经核实的数据计算。年度计划调整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计划面积按调整后计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核实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各项核实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2分)
飞播后达到核查规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实成效面积与核实宜播面积之比。成效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2分)
公益林建设项目有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7.检查验收率(1分)
对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8.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检查合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分)
加入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人人数之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五)资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3.资金拨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工程县(局)的资金量与年度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不计入应拨付的资金总量。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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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事业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行政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创收活动,调动了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弥补了经费不足,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少单位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补偿;对所创收入的分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过多地转为消费基金;少数单位将全民资产转为集体资产或划作帐外资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活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行政单位创收活动的健康发展,特依据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发去,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试行。试行中有无问题望及时告诉我局,以便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作适当修订。

附件: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第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为进行创收活动而设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各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促进提高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创收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商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
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创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纯收益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分配使用,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比例。
二、对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在纯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其取得的租借收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出租、出借单位凡未同时提供劳动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后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四、对以上三类单位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不损害单位积极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集中一定的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用于这些单位关键性房屋、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创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开展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有转让和出售等行为的,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审批〈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
案〉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同时,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普遍调整标准。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你省实施方案中“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提法不妥,请予删除。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