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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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6]6号

1986-06-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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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加快推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升级、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三)对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鼓励的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攻关、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人才。

第五条 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须与其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来莞创业的申请人原则上要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二)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三)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六条 市财政对确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自有资金与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1:1。

(一)创业扶持(分A、B、C三类)。

1.创业A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每个引进领军人才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5年内免交租金;或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限期5年。向领军人才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5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限期5年;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B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6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3.创业C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C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二)创新扶持(分A、B两类)。

1.创新A类。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给予10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创新B类。对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业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支出范围包括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费、有关人员(包括专家、领军人才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在莞食宿费、监理机构服务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相关评审费、差旅费、食宿费标准参考《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监理机构的服务费参照粤港招标立项监理机构服务费率。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全年接受申报,分批评审。办公室负责在东莞政府网、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开设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栏,并与有关网站合作发布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相关信息。应聘者登陆东莞市人事网(http://dgrs.dg.gov.cn)进行报名并填写《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办公室还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赴国内外重点城市招聘海内外领军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我市的创业环境。欢迎各方面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各方面领军人才。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对所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摘要)、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同时申请人应同年没有申请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

第十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确定人选、签定合同等。

(一)资格初审。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依据申请的条件与要求,对《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的人选。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成立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设主任1人,由两院院士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6至10人,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担任。按不同专业领域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7至9人,聘请行业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技术领域、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知名专家组成。

(三)综合评价。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有关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是否通过进行综合评价。并综合领军人才层次、项目自主创新能力与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类(创业A、B、C类,创新A、B类)推荐。

(四)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意见,提出初步建议人选,经办公室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进行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签定合同。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项目落户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与领军人才签定相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暂未达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将积极向用人单位举荐,力求为高层次人才找到发挥作用的机会和舞台。

第十二条 加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可委托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每年由办公室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9日)


鉴于台湾地区药品审批要求与1985年前大陆其他省市具有药品审批权时执行的审批要求不同,台湾地区对仿制国外已上市的药品,有免做临床前及临床安全有效性试验的特殊政策。另外,考虑应与我部现行新药管理规定要求一致,现对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做
以下通知:
一、凡是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及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除外)的申请,一律按新药管理规定办理,由卫生部发药品批准文号。不可按仿制地方标准品种办理。
二、生产企业申报时,允许按我部规定的新药申报资料项目使用在台湾地区进行的有关化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数据,做为申请资料。如所报资料难以进行审核,则必须另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试验数据,供审核。



199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