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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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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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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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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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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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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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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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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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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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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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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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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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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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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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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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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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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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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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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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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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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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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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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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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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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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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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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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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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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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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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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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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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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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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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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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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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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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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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办〔2004〕2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有关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引导民间投资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予以补助,但不参与投资。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每年评选出3至5家能较好执行全市产业导向政策、重点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补助。
(三)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原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类别均可申报,并将评定结果(享受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额度等)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对象和时间
申报对象为在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优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安排在3月至4月份。
三、扶持项目与标准
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扶持。评定为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注册资金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二)增资扩股扶持。评定为增资扩股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新增注册资本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三)扶优补助。评定为扶优补助项目的单位,给予按扶优累计担保额0.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只能享受上述三项补助项目中的一项。创业扶持和增资扩股扶持两项补助项目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
四、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信用担保机构统一规划布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企业章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具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担保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扩大城乡就业。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创业扶持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累计为工商企业(包括个体户)贷款担保额达注册资金的3倍以上;3.担保企业数50户以上。包括新办的和本办法出台以前已经创办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增资扩股扶持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2.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为工商企业(包括个体户)贷款担保新增担保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4.新增担保企业数50户以上。
(三)申报扶优补助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担保企业数50户以上;2.担保对象是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且为上述担保对象当年新增担保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交申请书(分创业扶持、增资扩股扶持、扶优补助等项目申请),填写《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验资证明;2.机构设立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股东出资构成、人员配备等情况;3.企业章程;4.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5.与协助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贷款担保总额确认书;6.与被担保贷款企业签订的协议书;7.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8.被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名册(包括担保时间、金额、联系人、电话、地址及取得的效益等)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9.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计划;补助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后,补助单位应在账务上作“资本公积-财政扶持资金”处理。
六、资金的监管和有关责任
(一)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该单位今后将不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