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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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簿不贴花。



19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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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

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和对口支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甘肃省、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组受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实物援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市的,以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甘肃方面给予协助;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甘肃省的,以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深圳方面给予协助。处理结果互相通报。

第四条 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资金援助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的移交深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 甘肃省、市(州)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处理合作共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纪、政纪处理由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条 深圳派驻甘肃对口支援工作的干部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纪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管理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按上述分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构成犯罪的,按管辖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甘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规划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规划局,为负责规划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规划外违规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将规划内的监督管理处罚职能由规划局授权交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二)负责组织编制九江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 (三)负责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及乡镇建设规划工作。
 (五)负责全市各县(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对全市规划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
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用地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市政管理规划科、乡镇规划科、规划技术管理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他事项
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成建制从市建设局划归市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