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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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使我省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附表5)。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附表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8),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11)、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表1:
福建省中学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花名册
学校(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姓名 学 号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原毕业学校 备注




















附表2: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
学 校 姓 名 性别
年 级 所在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家长签章 学生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 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和编入班级    
备 注
注:1、本表由家长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后一份送校,一份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3: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号 身份证号
原住址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拟转入学校年级
转学原因
转出学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必须填写学号,栏目不得空白。
(3)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附表4:
转 学 证 明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经核准,发给转学证明书。 此致 中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转 学 证 明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请予照准。 此致 中学 (校印骑缝章)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转 学 证 明 回 执 中学: 你校高中 年级学生 已转入我校高中 年级 班学习,特此告知。 中学(章)年 月 日

附表5:
结 业 (肄业)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因 ,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校 印)
结 业(肄业)证 明 书 字第 号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 校 印 ︶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6:
福建省 中学高中毕业生花名册(共 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填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附表7:
福建省 中学发给结业(肄业)
证书的学生名册(共 名)
年 月 日填
姓 名 性别 学 号 身份证号 结业证书(肄业)号码 备注(原因)


















校长: 教务主任: 经办人:
附表8:

学 历 证 明 书 存 根字第 号学生 (学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 年 月 日( )
…………………………( )毕字第( )号…………………………
学 历 证 明 书字第 号 学生 (学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福建省 中学 校长(签章) 年 月 日(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附表9: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一)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号 籍贯 市 县(市、区)
民 族 是否党团 员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家 庭主 要成 员 称谓 姓名 年 龄 工作(或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入学相片(一寸)




入学资格 年 月 中学毕业(结)业
学 籍变 动记 载 项目 时间 已修满学期 原因 发给证件名称、号码 班级及座号 年 月毕业 毕业相片(一寸)
高一 班 号 毕业证书号码
高二 班 号
高三 班 号 毕业后去向

奖惩记载 毕业班班主任
校长(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填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二)
科目成绩学分项目 课程修习评定 综合素质评价 学分统计 缺勤统计
语文 外语 数学 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信息技术 通用技术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 社会实践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必修 选修Ⅰ 选修Ⅱ 小计 事假 病假 旷课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新生入学成绩
高一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重 考
高二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选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成绩
学分
重 考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三)
科目成绩学分项目 课程修习评定 综合素质评价 学分统计 缺勤统计
语文 外语 数学 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信息技术 通用技术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 社会实践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必修 选修Ⅰ 选修Ⅱ 小计 事假 病假 旷课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高三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重 考
学业基础会考 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 项目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操作 总评
三年总学分: 学分;必修: 学分;选修Ⅰ: 学分;选修Ⅱ: 学分。
备注:1.成绩记载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
2.“研究性学习”填写单位为“学时”;“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填写单位为“天”。
3.选修Ⅰ模块成绩根据选修内容填写在相应科目上。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四)
综 合 性 评 语
第一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普通高中校址所在县(市、区)编号表
地(市) 县(市、区)代号
福州 鼓楼 台江 仓山 马尾 晋安 闽侯 闽清 福清 01 02 03 04 05 06 07 08永泰 长乐 平潭 连江 罗源 琅岐 09 10 11 12 13 87
莆田 荔城 城厢 涵江 仙游 秀屿 湄洲 14 15 16 17 85 86
泉州 鲤城 晋江 惠安 南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石狮 18 19 20 21 22 23 24 79 泉港 洛江 丰泽 81 84 83
厦门 思明 海沧 翔安 集美 同安 湖里 26 27 28 29 30 80
漳州 芗城 龙海 长泰 漳浦 华安 东山 云霄 平和 31 32 33 34 35 36 37 38诏安 南靖 龙文 常山 39 40 82 88
龙岩 新罗 永定 上杭 武平 长汀 连城 漳平 41 42 43 44 45 46 47
三明 尤溪 沙县 将乐 泰宁 建宁 宁化 清流 明溪 48 49 50 51 52 53 54 55永安 大田 三元 梅列 56 57 58 59
南平 建阳 建瓯 延平 顺昌 邵武 光泽 武夷山 浦城 60 61 62 63 64 65 66 67松溪 政和 68 69
宁德 福安 福鼎 霞浦 蕉城 寿宁 周宁 屏南 古田 柘荣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附表11:
学年第 学期 中学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学 号 出生年月 增加原因 减少原因 备注
转入 何时何校转入 复学 留级 其他 转出 何时转到何校 休学 退学 留级 辍学 其他



注:填写增减原因只要在所属栏目中用“√” 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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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国税、地税、质检、环保厅(局):
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但资源、环境和贸易摩擦等制约因素加剧,行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为保持我国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意义重大
“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全行业研发投入不足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和高端纺织设备大部分依赖进口;品牌设计和自主营销能力薄弱,产品出口主要是贴牌加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刚刚起步。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增长较快,而功能性、差别化纤维供应不足,配套原料发展滞后;在衣着、家用和产业用三大纺织产品中,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竞争激烈,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用纺织品比重较低;企业小而散,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型企业普遍缺少核心技术和跨国配置资源能力;中西部差距依然较大。三是资源、环境约束对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棉花、化纤原料缺口不断加大;纺织用水量已居制造业前列,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却落后于制造业平均水平;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市场竞争不规范。由于劳动保障、环保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既加剧了部分地区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和原料供求矛盾,也影响了优势企业竞争力的发挥。
面对国内外新挑战和行业结构性矛盾,当前大力推进纺织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是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我国纺织行业竞争优势,保持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纺织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纺织行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外经济的稳步增长为我国纺织行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资源环境约束和贸易摩擦等因素增加了行业调整升级的内在动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为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纺织行业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面推进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交。
(一)结构调整的主要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纺织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巩固、发挥和提升纺织行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加快发展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通过创新发展、淘汰落后能力,实现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和财税政策支持,全面执行劳动保障、环保、资源节约、税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末,纺织纤维加工总量达到3600万吨,比“十五”末增长35%左右;人均劳动生产率提高60%以上;万元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1、加快技术结构调整,提高产品附加价值。一是加强对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和纺织先进加工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行业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使重点纺织加工技术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加快企业ERP、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控制等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和产学研结合,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纺织品服装供应链中的地位,提高产品附加值。
2、加大原料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的多元化。一是加快PX、MEG、CPL等化纤原料建设,提高化纤原料自给率;二是加大对麻、毛、竹等非棉天然纤维及新溶剂粘胶、聚乳酸等再生资源纤维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三是开展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利用,提高天然及再生资源类纤维使用比重。
3、加快重点行业调整,推进结构优化。一是继续拓宽纺织产品应用领域,大力发展医用、汽车用、建筑和过滤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培育纺织新的增长点;二是加大化纤行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发化纤的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到2010年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0%提高到40%;三是重点发展棉纺高支纱、精梳纱和特种纱线,扩大非棉纤维使用范围,使无接头纱、无梭布比重由“十五”末的50%左右提高到70%,高档服装面料自给率进一步提高。
4、提高纺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纺织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单位产值纤维使用量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加大染整、化纤等行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重点支持、大力培育一批在品牌设计、技术研发、市场营销渠道建设方面的优势企业;鼓励创建具有公共属性的行业品牌、区域品牌,力争到2010年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使纺织服装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有明显提高。
6、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一是以市场为导向,扶优扶强,加快产业整合,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二是大力推进国际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是引导中小企业的产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7、促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优化行业区域布局。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适度控制棉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的扩张,重点在时尚品牌、研发设计、市场控制力等方面有所突破;中西部地区充分利用劳动力、原材料和土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与东部配套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承接来自中心城市、沿海地区以及国外的产业转移,形成各具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梯度产业格局。
三、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纺织技术进步。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纺织新材料、清洁生产技术、高附加值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整纺织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的税收政策,提高国内纺织机械整机的竞争力。支持纺织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研究适当提高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纺织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纺织项目,要严格控制,禁止投资;对淘汰类纺织工艺设备,要加快淘汰,禁止转移。严格执行对新建聚酯项目的核准和纺织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纺织结构调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支持发展纺织原料。在保证国家石油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纺织原料建设项目的核准,提高纺织原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降耗和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纳入纺织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加大对棉花科研、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扩大优质棉区种植面积,努力提高棉花质量和单产水平。
(四)加强信息引导与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动态跟踪制度,整合现有的数据资源,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以及政府、银行和企业间的信息快速通道,适时发布投资动态、市场供求及行业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产业引导和预警。
(五)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遵守劳动法、环保法和税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制修订纺织能耗、水耗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纺织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推进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境外投资和企业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纺织行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推进纺织结构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和行业的指导。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