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15:03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音像制品有关管理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司“三定”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除外)的审批管理工作交给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出版单位批发本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制品,不需再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出版单位凭《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办理本版音像制品的批发、托运、邮寄等手续。
三、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在文化部核发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到期1个月前,凭《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及要求具备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音像制品总批发和批发经营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完成后,要在有关媒体上把准予登记换证、不予登记取消批发经营资格以及被注销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进行公告,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



1998年1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2002]16号

  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处理好事关安定的信访工作十分重要。就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减少信访案件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本人接触此项工作的经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公正执法是减少信访案件增多的根本保障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新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从形式上看,案由多样化,案情复杂化,加之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的增多。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着老户虽在减少,但新户不断增加,严重影响法院的工作和形象。要想减少信访案件的上升,就必须得执行好、运用好法律武器。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二是要注意和考虑到审结每一起案件的社会效果。三是要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四是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要以结案完事的工作态度对待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案件审结后得到事了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信访机制是控制信访案件上升的有力保证
  我们应该认识到,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法院的信访工作除了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关键是要配齐配强信访队伍,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下大气力抓好。每个信访工作人员都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讲宗旨、讲道德的高度,把思想认识和工作实效统一到实现和谐稳定“信访工作是第一要务”上来。要清楚看到信访工作的长期性,要从法院各审判部门抓起,通力协作。实行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形成法院干警人人抓信访、人人管信访的良好格局。一切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接待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三、实行错案追究制是防止信访案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国家相应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得到增强,各类案件也随之增多,新的信访案件也经常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一些人民内部矛盾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年年递增。在这些案件中上访告状的也反映出一些真实的问题来。其上访理由:一是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不公,二是告办案人违法办案,三是执行不到位等等。如果我们每一名审判员都能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那么上访案件就能得到控制。法院形象就能得到好转,社会认可就能得到提高,社会和谐也能得到保障。所以启动错案追究制,是保护、监督每一名审判干部不犯错误,不违法办案的有利制约,是预防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生的根本措施,是防止信访案件出现的重要手段。只有坚决惩治违法办案行为,才能更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进而减少信访案件的出现。
  四、加强接访工作落实机制,是依法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
  法院的信访工作是当前法院工作重点,信访工作有着两重性,一是长期性,二是复杂性。如何做好信访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它不仅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对外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依法有序的做好信访工作。要把强化制度、科学分析、依法接访、责任到人、实行首问的机制落实到位。对长期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进行全面清查,按照法律程序对号入座。由基层院和中院管辖的上访案件,应组织专人抓紧时间立案复查,需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的案件,主管领导要亲自出马,保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一起、落实一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和谐性。对省院和最高院按程序管辖的案件,积极汇报、沟通,建议他们抓紧复查处理,以减少当事人进京到省的长期滞留。对申诉程序穷尽的案件,要抓紧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逐级上报,同时告知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经最高院、省高院甄别,确认无理访的,一定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允许这些人到处扰乱社会秩序。对待新出现的上访案件要认真对待,依照法律程序抓紧立案、及时听证、快速审结,尽可能的把问题和矛盾解决于基层,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访。这就需要我们法官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把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同审判工作紧紧的结合起来,形成有力的解决机制。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潘庆敏 刘顺涛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