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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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体检的费用标准为:

1、州(厅)级干部、正副高级职称和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人员300元;

2、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干部)、中级职称(含技师)和享受县级待遇的退休人员240元;

3、科及科以下人员(含工勤人员)退休人员200元。

上述标准中另增加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25元。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体检一次(具体体检目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按照要求另行确定)。其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第四条 体检医院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卫生部门确定,在职干部职工在州内指定医院体检,离退休人员在西宁或异地指定医院体检。

第五条 为方便职工体检,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向体检人员发放体检IC卡,体检人员持卡到定点医院刷卡体检。年度内未进行体检的,该年度体检费不累计、不结转。

第六条 定点医院要按规定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者的检查记录,为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人员,应提出进一步的治疗建议,做好登记和随诊。体检表等体检资料纳入个人健康档案。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服务怠慢、不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改变体检项目,搭车检查或不告知体检结果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核减服务范围和项目,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八条 中央、省驻州单位凡交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行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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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6月24日,尹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尹某出借人民币75.2万元给周某,借款期限4个月,并由潘某担保。后周某因经营不善并转移财产,尹某于2012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付还借款,并于当日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申请对周某的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予以查封。同日,张某因周某欠其借款及利息100.34万元未还为由对周某的财产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对周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分别支持了尹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17日,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查封的财产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于2012年1月10日予以拍卖,拍卖款为56.34万元。2011年11月,张某亦申请执行,并申请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分歧

  该案在执行中,对张某能否参与查封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张某申请的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没有发生效力,故张某无权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张某有权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张某则无权申请参与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被执行人周某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张某不应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采取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可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