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1号、2号和一九八六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1号办理。上述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单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1号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并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八六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根据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四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八六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1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底差额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七年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拉格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杨·斯特拉恰尔
(签字) (签字)
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21号
各省、自治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我司将对各地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有关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总结的主要内容
1、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
4、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监管情况。
二、提供的材料
1、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及人员情况(详见附表一栏)。
2.提供深化整治中第一阶段的简要情况(详见附表二栏)。
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三栏)。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的情况(详见附表四栏)。
5、过氧化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检查与监管的进展情况(另作简要说明)。
6、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情况(详见附表备注)。
三、具体要求
1、提供材料的时间:5月29日至6月5日。
2、请迅速将附表填写后,以传真方式报我司(传真:010-64463354)。
3、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请用电话告知有关联系人员。
4、如有文字材料请发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5、电话补充的情况和文字材料要简明扼要、量化,提出的建议要有针对性。
四、联系人员
⒈北京、天津市、河北和山西省
联系人:李秀琴 电话:010-64463354
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
联系人:陈钊 电话:010-64463354
⒊山东、江苏和安徽省
联系人:刘伟 电话:010-64463237
⒋浙江、福建和江西省
联系人:陈斐莹 电话:010-64463240
⒌重庆市、河南、湖北和湖南省
联系人:牛开建 电话:010-64463240
⒍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和海南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联系人:王海军 电话:010-64463239
⒎上海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⒏陕西、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
联系人:刘幼贞 电话:010-64463352
⒐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兵团
联系人:田乐群 电话:010-64463356
附表: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单位: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情况
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经营许可证
发放情况
生产与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情况
主要经验与工作建议
一、处室名称:
二、编制人数:
三、处室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四、局分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在深化整治第一阶段的摸底的有关数字:
三、第一阶段自查自纠的简要情况:
一、经营单位数量:
二、已完成安全评价的单位数量:
三、已发证数量:
四、拟全部完成时间: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拟今年完成的目标(%):
三、在评估中较有成效的作法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5、
一、经验:
1、
2、
3、
4、
二、建议:
1、
2、
3、
注:1、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起数 、死亡 人,受伤 人。
2、本地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行较好的地市 、 。
3、请将本表传真至监管二司(传真:010—6446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