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7:04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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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能否给予开除处分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199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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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交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桂交公路〔1991〕091号《关于要求明确在建公路是否属于法规所称“公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的含义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它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


关于我与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新加坡


关于我与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就“九七”后新加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新方来照(均为副本),请予备案。新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BEJ/0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建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新加坡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有关国际法原则。领事事务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地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