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8:35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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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办发(200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
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财税〔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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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
专利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做以下规定。
一、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二、以上规定自公告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在公告日以前(不含公告日)已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已授权的和尚在审批程序中的)沿用本公告前的办法处理;公告日以后(含公告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律
按本公告办理。
特此公告




1989年12月21日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新闻纸产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1999年6月3日,中国政府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鉴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即将于2003年7月9日到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特此向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或新闻纸产业代表发布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即将到期的通知。

  国内新闻纸产业或其代表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将对有关申请到期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到期复审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决定是否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新闻纸产业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复审申请时,国家经贸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