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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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统计报表管理,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国家统计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按规定报送基层统计报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包括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我省在省外、港澳地? 凸饩侔斓亩雷省⒑献驶蚝献骶钠笠凳乱底橹?(以下统称报送单位),都应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条 报送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算价格、分类标准、产品 (商品)目录、报送期限等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报送单位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填报统计资料,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统计的准确性。
(一)农村经济统计,依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有关价值量指标,应划清农业与非农业、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不得抬高或压低各种农产品的计算价格与副产物的计算定额。实物量指标应与有关资料衔接。
(二)工业统计、以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为依据。工业总产值要按规定的范围、方法及价格计算,要按照统计标准区分农村工业与农副业、农村工业与其他物质生产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产品产量应以检验入库凭证为准。有关技术、财务指标,应与本单位业务管理和财务部门衔接

(三)商业、外贸统计,以商品实际购进、销售、调拨、库存为依据,有关指标应与本单位财务、仓储部门衔接。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投资完成额应按工程实体统计,大中型项目投资完成额应和工程形象进度衔接。
(五)建筑业统计,以构成工程实体的实物量为依据,有关技术、质量、效益等指标,应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衔接。
(六)物资统计,以各种原、燃材料的入库、领料、退料及库存盘点凭证为依据,做到实物与帐面相符。
(七)劳动工资统计,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统计,不得遗漏和多报。
第五条 报送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 (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统计人员行使职权。
报送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财务、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内部资料、凭证的提供、传送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制,做到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化、规范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认真审核报出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层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报送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成绩显著的报送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报表,经催报仍继续迟报的单位,给予批评。
(二)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拒报统计报表,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处以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城乡个体经营户有上列 (一)、 (二)、 (三)项行为之一者,按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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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银发[1999]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少数人民银行分支行从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中强行扣款,划拨、“拆借”给地方性金融机构用于应付存款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违反总行的有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是其自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用于存款支付,不仅严重侵犯有关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不
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总行重申: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坚决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不得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国家银行,更不得把非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嫁给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法办事,按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谨慎、冷静地处理问题。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金融问题,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行直至总行请示、汇报。对于有关个人或单位违法干预金融工作和金融业务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并
立即上报。
三、今后,对于擅自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分支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9年1月18日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7年2月27日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发布自2007年2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对全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条 件的产业集群加快优化升级步伐,增强我省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级示范区是指特色产业聚集度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升级示范区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 申报条 件。

  (一)聚集程度。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

  (三)拥有若干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四)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五)已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

  (六)有条 件建立或经批准已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应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 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生产集中进园。

  (七)已成立行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八)当地政府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升级示范区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升级示范区由产业集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镇的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地级以上市的产业集群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44-

  2、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表;3、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择优扶强。根据我省现有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以地级市、县(市、区)、镇为基本单位,选择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产业集群,列入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

  (二)政府重视。当地政府对产业集群发展高度重视,把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和优化升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产业集群升级和发展有明确目标和要求。积极支持和创造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制度环境,规范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三)特色明显。以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为重点,有明确规划要求,“三大建设”有特色、有强项。

  (四)适度兼顾。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兼顾较成熟的传统产业与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兼顾外源型产业与内源型产业。

  第八条 省经贸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送联席会议审定。

  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修订完善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联席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公布“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并授予“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称号,颁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升级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择优扶强、加强引导、适当扶持、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强对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着力增强升级示范区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发挥升级示范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升级示范区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即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现有以个别项目服务为主的服务平台延伸到技术开发、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整个价值链的全方位服务,有条 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立足产业集群,辐射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发展。加强综合培训体系建设。加强或完善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十三条 区域品牌建设要求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鼓励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鼓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通过自身生产、对外贴牌加工及零部件配套供应,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也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促进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污染较大,需要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生产,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环境友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升级示范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升级示范区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于3月中旬前报送省经贸委。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工作总结、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表。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年度考核材料等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升级示范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向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升级示范区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称号: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2、自行要求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的;3、有重大安全、质量、卫生以及环保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产业集群,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的升级示范区,经查实后,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升级示范区对年度考核结果或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升级示范区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复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审申请后60天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选择标准与推荐评价办法》(试行)同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