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07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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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94)财会协字第123号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所参照执行。
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事务所应当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六、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帐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事务所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不超过5‰计提坏帐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七、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八、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九、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十、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等。
1.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在编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
2.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参照其他行业的标准,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会费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项目。
13.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4.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5.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16.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7.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8.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
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帐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十一、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帐,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十二、事务所的利润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5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公益金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十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连同其他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三月底前将汇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事务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十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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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2〕 27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现就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及申请新证的工作

凡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申领或换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临时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须在2002年5月底前,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便函,到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免费换领由国家局颁发的新证。逾期不换证的,视同自动放弃。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好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做好换证工作。

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换证或需要新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按程序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和国家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局将依据新的管理规定审批、发证。

二、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局决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今年6月和11月,国家局将组织两次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顿,严禁那些无证生产企业(以国家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对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国家局开展专项检查前,组织力量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做好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复审工作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监督,规范检验机构的操作程序,国家局已下发了《关于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进行复审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5号),决定于2002年9月份以前,组织完成对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换证工作。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准备及相关工作。届时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性能检验机构条件》进行现场打分考核、审查评定。

四、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较大,原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人员调整也比较大,造成部分在岗人员不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法规、制度及相关技术知识、要求,不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国家局将配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颁布,分别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逐步建立正常的人员培训制度。

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请与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联系。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人:王广湖、袁俊霞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话:(010)64221864

传真:(010)64463180

电子邮箱:zhuangbeichu @chinasafety.gov.cn

二○○二年四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和经济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包括:
  1.缔约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内举办工业、农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2.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3.缔约双方同意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培训和互派必要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1.缔约双方同意有关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生长、生产、制造或直接提供的货物在贸易方面的一切事宜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过境或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其邻国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2)由于缔约任何一方已成为或将成为英联邦成员国、某一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货币区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3)由非常规贸易(易货贸易、对销贸易等)协议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4)由于参加旨在经济一体化的多边协议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海运方面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鼓励在对方国家内举办合资企业;

  第六条 在本协定项下进行的商业交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间进行;本条所指自然人和法人应按各自的能力进行商业交易。

  第七条 本协定项下的所有货款,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外汇法律和规章,通过正常银行渠道,以任何可兑换货币支付。

  第八条 为便利和促进本协定项下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缔约双方同意:
  1.鼓励双方贸易、经济和技术人员和团组的互访;
  2.允许在对方国家内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举办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此提供便利;
  3.根据需要,相互提供一切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信息。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贸工部为各自执行本协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机构。
  2.缔约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他任何适当的机构、组织或政府部门替代原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协定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争议或分歧。

  第十一条 
  1.为保证充分有效地实施本协定条款,缔约双方将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贸易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
  2.联合委员会成立后,将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轮流在两国召开,商讨加强和扩大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二条
  1.缔约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或更正本协定的要求。该修改或更正将以书面协议方式达成。
  2.本协定的修改或更正,不应影响该修改或更正前根据本协定所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1.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定期满前九十天,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一年。
  3.如本协定终止时,在本协定终止前已承担或开始实施的未了义务和行动,仍按本协定和其他有关协议、合同或协定规定办理,直至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在温得和克签订,共四份,两份用中文写成,两份用英文写成,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