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购买商品房奖励农转非户口实施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购买商品房奖励农转非户口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家省人民政府皖政(1997)25号文件,省建房字(1998)197号文件,铜发(1998)9号文件精神,结合铜陵实际,就商品房奖励农转非户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按本办法规定奖励农转非户口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与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0M2/户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不含经济适用房和商业网点)。
第四条 凡购买商品房面积在50M2——80M2(含80M2),奖励两个“农转非”户口指标,购买商品房面积在80M2以上的,奖励三个“农转非”户口指标。“农转非”户口奖励指标只能解决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凡非法买卖“农转非”奖励户口指标者,一经查实,由市公安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城市户口。购买商品房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确定的面积为准。
第五条 要求享受奖励“农转非”户口政策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或证件:
一、心须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
1、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
2、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3、工程产项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审批证件、规划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心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性基金结算证明;
2、年度开发建设总量计划表;
3、年度分批分类实施计划表;
4、处度已建成商品房闲置或沉积情况表;
5、下年度申请计划表;
6、当年实施奖励政策情况报告;
7、当年商品房源信息表。
三、其他:
1、留足回迁户安置用房;
2、保障市安居办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指标;
3、该项政策应当尽量使用在楼层、地段系数较低的商品房销售方面;
4、享受该项政策销售商品房,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享受其他任何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需办理奖励“农转非”户口指标的承购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并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1、购买商品房需办理奖励“农转非”户口申请表一份(需开发公司签字盖章);
2、购商品房合同原件一份;
3、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辖区证明一份;
4、“农转非”者的原户籍证明一份、农转非者与承购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一份(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份(看原件);
6、购买商品房发票复印二份;
7、购商品房者的证明复印件二份;
8、“农转非”者为育龄妇女的,需提供原籍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份。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奖励“农转非”户口的办理程序:
1、承购人持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经验收初审合格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体证明材料;
2、凭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4、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领取户口簿;
5、凭户口簿和粮油证明到市粮食局办理粮油关系。
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环节中的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结算,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如期上缴,不得截留转用。
第九条 购商品房奖励农转非户口年度指标,由市公安局、市面上房地产局实行总量控制。成片开发建设商品房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优先给予指标保证。
第十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当年分配的指标,自行从严安排使用,并及时按季度将购房人姓名、村、栋、号花名册和面积清单,报到市房地产局、市公安局。对不在计划之内再提出申请要奖励户口指标的购房者一律不得受理审批。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讲明该项政策,同时,在条款中明确注清是否要农转非奖励户口指标,以及指标的具体数额。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局、市公安局在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工本费等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在商品住宅房价外另行收取(由申请人交纳)。 上述费用,主要用于培训、宣传、各种表格及相关资料的印刷、工本证照、村栋牌号、户籍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市房地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落实好这一政策。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承购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购商品房的时间,以购买商品房交款结算后发票上的时间为准。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刘劲容/刘成伟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Tel: 65973232; website: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三 认股权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四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五 影响权证价格的主要因素
第II部分 国内市场的权证开发
一 海外权证市场的发展概况
二 我国权证开发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三 现阶段权证开发的战略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权证应用
一 增发权证
二 配股权证
三 附设权证公司债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六 会计处理
七 交易事项
八 未行使部分的处理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它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据美交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the underlying)的期权。
广义上,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商品等)。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认股权证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专门的投资银行发行,权证所代表的权利包括对标的资产的买进(看涨)和卖出(看跌)两种期权。因此有时所称的认股证是广义的(即包括认购证和认沽证两种),但更多的则是仅仅指认购证;而在香港则往往是指备兑认股证。为澄清一些称谓上的混乱,下文将首先对权证的种类加以介绍。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有关Warrant一词的中文称谓相当不一致,例如有认股权证、认购(售)权证或衍生认股权证等。实际上,这只是缘由不同的划分依据所致。理论上,单就权证标的物而论,凡有明确估价且在法律上为可融通物,如股票(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或称类股)、股指、黄金、外汇或其它商品均可为之,此为广义的认股证。而狭义认股证,乃是将权证标的限于一“股”字,即指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认股证。除该广义狭义的一般区分之外,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依据,还可对认股权证作其他不同分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式认股证与欧式认股证
依行使时间的不同,认股证有美式(American Style)与欧式(European Style)之分。美式认股证,指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可以随时提出履约要求以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而欧式认股证,则是指权证持有人只能于到期日当天,才可提出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履约要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欧式或美式认股证,权证持有人均可于到期日前在二级市场上向他人转让所持之权证,但是,过了到期日后,欧式或美式权证持有人都会丧失要求履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