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0:44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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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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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4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要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1号


  为切实推进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部组织制定了《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王斌 010-66558282。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于2011年部署了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1号),基本查清了钻孔的名称、保管单位、钻孔类型、坐标等基本信息。在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两个省的试点工作,确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地质钻孔资料进行建库试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通过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为部署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通过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研究拟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

  (二)研究拟定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

  (三)在试点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不同类型地勘单位中,选择不同钻孔类型,且每类钻孔中选择不少于50口井的钻孔资料进行扫描数字化和采集钻孔属性信息工作。

  (四)开展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建库和属性建库试验,提出上述两类库建设的需求分析。

  (五)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六)研究拟定新汇交地质钻孔电子数据格式要求。

  (七)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及其对软硬件条件的要求。

  (八)研究不同钻孔类型,每米钻孔资料信息建成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所需的时间和资金。

  (九)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探索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激励机制。

  (十)研究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服务检索、查询数据项。

  (十一)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法、步骤,并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三、组织分工

  (一)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任务。

  1.协助部组织指导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对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试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实物中心在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相关工作成果基础上,负责研究拟定使用于全国的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建议;研究拟定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任务。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3.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各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研究拟定本省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激励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政策建议。

  四、时间安排

  (一)2012年7月底前,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物中心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

  (二)2012年8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提交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实物中心完成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2012年9-1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使用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对重要地质钻孔资料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建库,并对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和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2013年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并分别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相关工作成果。

  (五)2013年3月底前,实物中心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建议稿)等相关工作成果。

  五、预期成果

  (一)实物中心的预期成果。

  1.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建议稿)。

  3.提交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预期成果。

  1.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3.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

  实物中心、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以上工作成果资料均需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为确保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所需的配套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