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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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1年2月11日,国家工商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3、招工、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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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起,对天然橡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特制定《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现予以公布。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五日


           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

  一、为了对天然橡胶进口实行有效监测,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

  二、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自动进口许可,除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自动进口许可。

  三、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工作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见附件1)签发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天然橡胶均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及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天然橡胶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加工贸易进口天然橡胶经批准转内销,以及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天然橡胶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天然橡胶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及生产天然橡胶制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有资格申请及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企业如需进口,需委托天然橡胶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没有违反本《规程》规定。

  六、"进口商"需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发证机构申领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

  七、"进口商"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请者提交);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式样见附件3);

  (四)天然橡胶进口合同;

  (五)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者与"进口商"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八、"进口商"需在向海关申报前,向本地区发证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在京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可通过网上申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也可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进口商"需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网址:www.Licence.org.cn),进入进出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并提交。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其中在京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有关材料。

  直接申请:"进口商"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网址:www.Licence.org.cn)下载(可复印)《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按要求如实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与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九、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限度内核准,向"进口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加工贸易进口天然橡胶,须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的批件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一、《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同一进口合同项下,"进口商"可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二、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公历年度内有效,公历年度内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十三、《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或未使用完,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构,并由申领者说明原因。

  十四、《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构,经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核实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构可予重新补发;如造成不良后果,视其影响予以警告直至暂停发放其《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五、未按本《规程》规定申领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发证机构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可暂停发放其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八、本《规程》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略)
    3、《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式样(略)


  附件1

    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7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其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不含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由异地人员所在单位每个参保年度末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费用,以个人帐户配置资金为定额。每个参保年度末,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所在单位将划入个人帐户的配置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帐户部分自理。

  第五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医疗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七条 异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转院的,必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出具转院证明书,注明转院原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

  第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转院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居住人员参加本市大额医疗救助,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异地居住人员若回本市居住或工作时,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