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11:48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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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文化厅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到“宏观管理,微观放开”,有利于省级歌舞厅、音乐茶 (餐)座、酒吧、咖啡馆等场所乐队和歌手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其经营水平,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省级歌舞厅、音乐茶 (餐)座、酒吧、咖啡馆乐队
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要求进入省级歌舞厅、音乐酒吧、咖啡馆、音乐茶 (餐)座进行营业演出的乐队和歌手,须经省文化厅 (或成都市文化局)统一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文化厅发给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单个歌手除外),四川省省级歌舞厅《演员证》后,始具备进场演出资格? ? 二、取得演出资格的乐队和歌手,须与合法经营的歌舞厅、音乐茶 (餐)座、酒吧、咖啡馆协商,签订《演出协议书》,并由省文化厅市场处进行资格审查签章后生效。《演出协议书》由省文化厅市场处统一制发。
已签订《演出协议书》的乐队和歌手,由省文化厅市场处分别发给四川省省级歌舞厅《演奏证》或《演唱证》。乐队的乐员和歌手进场演出时,均应佩戴《演奏证》或《演唱证》。
三、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坚持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反对演奏 (唱)格调低下的曲目,禁止演奏 (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歌曲。乐员、歌手演出时要着装整洁,台风文明健康。
四、乐队和歌手进场试用不得超过三日,乐队和歌手与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协议期限不得低于一月。如一方要终止演出合同,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报省文化厅市场处办理注销合同手续,届时方可停止在该场所的演出活动。没到省文化厅市场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的,将视为仍在营业;省文化厅市场处按原协议继续收取管理费,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五、为保证演出质量,乐队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考核合格的乐队在重新考核前乐员调整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新吸收的乐员应征得原乐队队长的同意,同时报省文化厅市场处进行资格审查,方能入场演出。
六、允许同一支乐队下午、晚上在两个不同的场地演出;允许歌手下午、晚上在不同的场地演唱。允许歌手在同场时限内,征得演出协议甲方同意后,就近客串一个场地演出。乐队、歌手凡在两个不同场所演出的,事先须报省文化厅市场处,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批准办理《演出协议书》
之后,方能进场演出。
七、乐队、歌手进场演出,必须按期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管理费由演出场所经营方按规定数额代扣、代交。乐员和歌手都必须遵守税收法规,如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未经省文化厅市场处审核批准办理《演出协议书》等手续和证照,擅自接纳乐队和歌手或采取不正当办法进场演出的;演出时不佩戴或转让《演员证》、《演奏证》、《演唱证》或《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唱 (奏)内容不健康、反动淫秽歌曲的;不如期缴纳管理费的,都是违法? 形∥幕谐〈荨端拇ㄊ∥幕谐」芾碓菪刑趵返挠泄毓娑ǎ纤啻怼?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199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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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 市财政局


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有关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专利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发(1986)21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可收取服务费。为了推动本市专利工作,现将北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经市专利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进行专利代理服务工作中应按照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专利代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收取服务费(标准见附件)。专利代理人在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应另外收费。面向社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收入的15%
上交市专利管理局。作为北京市专利发明开发基金。
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兼职代理人所代理项目纯收入的60%交给兼职代理人所在单位,该单位根据撰写申请文件的不同情况将所收金额的一部分付给兼职代理人作为申请文件撰写稿费。撰写稿费应分次付给;在中国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付给50%、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后再付给其
余的50%。兼职代理人每人每月所得申请文件撰写稿费不超过三十元,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从专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贸易的中介和代理收入中提取5%作为酬金,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个人。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专利局(85)京专办发第28号文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的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1986年5月28日
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文盲,不识字甚至连名字都不会写,那么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是将笔录念给犯罪嫌疑人听,当其说无异议之后,然后帮其代签姓名(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会写名字),最后让其在讯问笔录上按手印。

问题由此产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讯问场所,两名侦查人员对文盲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侦查人员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听完侦查人员的阅读后签名、按手印;二是侦查人员由于过失等原因记录不全面,犯罪嫌疑人指出后,侦查人员修改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指出,直接签名、按手印;三是侦查人员故意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然后犯罪嫌疑人在听完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进行签名、按手印。上述后两种情况,文盲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容易产生办案瑕疵甚至是冤假错案。

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对文盲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建立三项制度以防止非法取证。

一是建立见证人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委托一名犯罪嫌疑人信任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见证人在场。讯问笔录必须由见证人阅读给犯罪嫌疑人听,然后由侦查人员询问是否与其供述一致。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讯问笔录必须由律师阅读给犯罪嫌疑人听,然后由侦查人员询问是否与其供述一致。考虑到职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比见证人制度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考虑到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违法讯问的问题,建议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讯问笔录的内容一致,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