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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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际化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现就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产业特点,明确发展方向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就是要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逐步深化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从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应准确定位,明确方向。一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制造、营销等各环节的国际化发展水平,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二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企业、产业联盟、创新基地的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三是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四是处理好两个市场的相互关系,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内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发展趋势,按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把国际化作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夯实国内市场基础,着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努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当前国际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明确产业优先发展次序和关键环节。
  ——坚持提升优势原则。在积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和投资发展的同时,着重提升发展质量和国际分工地位,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新的比较优势。
  ——坚持重点推进原则。在积极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总体水平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扶持,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贸易、投资协调发展,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上下联动等方式,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地位明显提升,国际化主体的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贸易和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化发展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国际化示范基地。结合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门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形成集群效应。
  ——培育国际化领军企业。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积极支持具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渠道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四)国际化推进重点。
  1、节能环保产业
  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国际化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出口产品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转变;建立进口再生资源监管区,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促进国际大循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为我国投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提供配套的环境技术服务;加强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强国际环境技术转让,加大对我国参与环境服务贸易领域国际谈判的支持力度。
  2、新能源产业
  鼓励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和新能源开发能力;加强太阳能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新型太阳能热利用项目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企业海外承建电厂工程;鼓励有生物质能研发优势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以技术投资参股,促进国内商业模式创新。
  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开展下一代信息网络、物联网等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具有核心技术的国外高端研究机构合作;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物联网、高端软件等领域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加大对重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三网融合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高性能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优势发展高端软件服务外包,促进高端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开拓国际市场。
  4、生物产业
  鼓励开展全方位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国内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跨国经营集团;鼓励企业承接国际医药研发和生产外包;支持有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和合作;通过对外援助等多种方式,带动生物育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研发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国产飞机(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航空产业关键零部件及机载系统进口;鼓励转包生产,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支持航空、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在海外投资建厂,开展零部件生产和装备组装活动;鼓励海洋工程装备类中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
  6、新材料产业
  支持国内企业并购国外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强国际化经营;鼓励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建厂;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完善进出口管理措施,加大对新材料产品和技术进口的支持力度,鼓励高附加值新材料产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新材料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7、新能源汽车产业
  推动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跨国公司;鼓励境外申请专利;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中介组织,规范市场秩序;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建厂。
  二、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五)鼓励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修订《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研发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以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引进项目的前期研发、再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
  (七)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推动国际互认。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基础较好、产业和技术优势明显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使用中国标准的新途径。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相关认证,推动签署政府间产品标准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相互认可协议,促进国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对我国检测认证机构测试认证结果的采信。
  (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九)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加快高端人才的培养开发。畅通吸纳高端领军人才的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在居留、入出境、物品通关、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内地工作创业提供便利。采取持股、技术入股、提供创业基金等灵活方式,积极吸引各类高端人才,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
  三、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支持企业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提升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化发展空间。
  (十)加强对重点市场分类指导。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结合不同市场需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等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推动节能环保、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产业开拓亚洲、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支持风电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和新兴市场。研究推动与20个重点国家的双边产业合作规划,确定合作重点领域,明确合作具体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贸易投资指南,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化经营活动。
  (十一)充分发挥双多边机制作用。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纳入双多边合作机制框架。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中英航空等专项合作协议作用。有效运用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对外工程承包等多种方式,提升双多边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继续通过中美、中欧、中日高技术战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间高技术领域磋商力度,推动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限制,扩大高技术产品贸易。
  (十二)加大对鼓励类商品对外贸易的支持力度。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出口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且符合条件的产品在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外商把终端产品生产转移到国内来,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
  (十三)大力支持不同贸易方式优化发展。在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贸易发展的同时,推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转包生产规模,促进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产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在高附加值环节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参与国际分工能力。
  (十四)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在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领域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充分发挥国内人才、设备与成本等优势,开展生物制药研发及试验检测、传感网相关数据处理、金融后台服务、信息及软件技术研发类外包等服务外包业务,发挥服务贸易高附加值优势,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
  (十五)加强出口促进体系建设。发挥驻外机构、行业组织等相关中介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鼓励和扶持各类专业展会和重要出口商品宣传活动,促进中外企业信息交流和项目对接。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规范出口秩序。
  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促进对外投资发展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十六)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修订《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指南》等,补充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内容,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型产业园区。
  (十七)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退出机制。支持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创新利用外资手段。
  (十八)鼓励研发合作。继续积极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中外企业联合研发,申请重大项目。
  (十九)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
  (二十)鼓励建立海外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投资建厂。鼓励生物育种业在海外设立生产示范园区,加强海外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加强国际合作。
  (二十一)鼓励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新型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育种等行业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十二)鼓励建立海外营销网络体系。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渠道商合作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维修服务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
  五、推动创新基地建设,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
  大力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各自优势,加大对特色产业支持力度,培育若干具备行业领军优势的基地或基地企业。在积极利用好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鼓励对基地内企业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并在适当条件下,扩大至与基地相关联的企业或区域。
  (二十四)推动国际合作。依托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产业特点,分行业领域深化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与国外研发机构和相关高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战略伙伴关系。适时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充分激发其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国际孵化器、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为载体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体系。
  六、加大扶持促进力度,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必须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二十六)积极利用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现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二十七)用好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完善便利化措施。落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大力推进分类通关改革,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成为海关高资信管理企业,享受相关通关便利措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便利。推进进出口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对获得生态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产品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二十九)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重点对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外资加速进入的产业,加强国内、国外产业发展动态监测与研究,尽快完善产业预警体系。
  (三十)加强海外信用风险防范。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积极利用保险工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海外市场拓展及对外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风险信息管理咨询服务。
  (三十一)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鼓励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机制等方式应对国外各种非关税壁垒。重点在生物医药等重要领域加强多双边磋商,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三十二)完善和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继续完善和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通过培训、信息支持和服务、宣传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海外维权能力。
  (三十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商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国内国际标准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七、夯实国内市场基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夯实国内市场基础,培育国内市场需求,创造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四)促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商业模式,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环保服务等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三十五)加强市场准入和价格管理。完善生物医药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完善新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生物育种行业准入管理及转基因农产品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推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十六)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和带动能力的现代产业集群,积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信誉。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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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 灸康模褪且ü⑿滦偷幕疽搅票O罩贫龋构愦笾肮さ幕疽搅菩枨蟮玫角惺涤行У谋U稀?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 囊搅品延眉峋霾挥柚Ц叮灰忧慷砸搅品裥形募喽胶图觳椋啪饲榉健⒋蟠Ψ剑晕シ垂选⒗捅R搅浦贫裙娑ǖ牡ノ缓腿嗽币柰ūㄅ馈? 三、 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浅谈清末的立宪思潮与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洪碧华


摘要:中国近代史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史,多少优秀儿女、仁人志士积极探索救国救民之路,其中找到的一条救亡图存的道路就是立宪,晚清的立宪思潮非常活跃。然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国这样多灾多难,走过漫长的艰难曲折的立宪历程。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
关键词:清末、立宪思潮、宪法、民主
一、清末的立宪思潮
近代历史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最剧烈的时代,也是社会思潮最为活跃的时代,在各种思潮中最重要的是立宪思潮。所谓立宪思潮就是指一些具有近代意识的地方督抚、洋务派官僚和资产阶级改良派,强烈要求加快社会改革的步伐,仿照欧美和日本实行立宪政治的呼声而形成的社会舆论。
立宪思潮有其积极的作用:①促进了民众的觉醒,使国人睁眼看世界,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禁烟英雄林则徐等人很注重刺探西事、翻译西文,从中西对比中寻求启迪和出路。②激发了人民的爱国热情,鸦片战后,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多少优秀儿女、仁人志士为了救民于水火,不惜抛头洒血、英勇牺牲。如康有为等人发动了“戊戌变法”。③客观上加速了辛亥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改革派大力宣传西方民主立宪思想,为辛亥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④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的近代化,尽管清末统治者多么想保留皇权,但也无法阻挡历史潮流,在国内外压力下被迫预备立宪,实行君主立宪制,否定封建专制。⑤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律大臣“师夷变法”,改革中国传统法制,制定一系列新法,确立了分权制衡等司法制度和原则。
二、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打败两个大帝国,使世人震惊,日本因君主立宪而胜,中俄两国因专制而败。这终于使清廷下决心立宪,于是派大臣赴欧洲考察,派幼童留学美国。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名《皇权宪法》),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从而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0月10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五权宪法》)。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五权宪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7 章56条,内容主要有:①首次以根本法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包括外蒙古),对外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不容外敌侵犯;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③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④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⑤规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虽然受到时代的局限,存在种种不足,但它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孙先生一生企盼民主、舍身缔造共和,把《临时约法》视为中华民国的灵魂,为之倾注大量心血,并为之发动二次护法战争,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北洋军阀袁世凯窃取政权后,为了早日当上正式大总统,胁迫国会违反制宪程序,先选总统后公布宪法。袁世凯以武力当上大总统后,开始有计划地破坏国会的制宪,既向国会提出扩大总统权力,缩小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权利的“增修约法案”,并派员到国会陈述其对宪法起草的意见,但遭到国会的拒绝。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占优势的中华民国国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它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色彩,尤其在政体上继承了《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因而没有达到袁世凯的目的。为使《天坛宪草》流产,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被停顿。
(五)、《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3月18日,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作为《临时约法》的修订机关,约法会议按照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独揽大权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领七项,5月1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总统制;二是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袁记宪法》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随后袁为了达到大总统终身任职并为其子孙世袭继承的目的,公布了《大总统选举法》,为其大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提供法律依据,袁的最终目的是当上皇帝,1915年12月31日,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下令改国号为中华帝国,以次年为洪宪元年,由于全国的反对,只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叫骂声中病死。
(六)、《中华民国宪法》
袁死后,段祺瑞以国务院的名义通电全国,宣布奉袁世凯遗命,依《中华民国约法》,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大总统之职权。其意在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后在各方的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1916年6月29日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旧《大总统选举法》。8月1日,国会复会,复会后两会继续讨论“天堂宪草”。1917年段祺瑞和黎元洪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发生激烈矛盾。黎下令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则唆使各省督军宣布独立。为解此危机,黎电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6月,张勋率辫子军入京,逼黎解散议会并扶持清帝复辟。制宪活动又一次中断。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战胜奉系,独掌北京政府,赶走由“安福国会”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恢复黎元洪的大总统职务及被第二次解散的国会。1922年6月11日,黎元洪复职,国会也第二次复会,因到会议员人数较少,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故国会于1923年3月第二次修改《国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国会组织法》降低了法定开会的人数和表决的法定人数比例。经此修改,宪法会议始得以召开,继续讨论“天坛宪草”。讨论期间,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元洪逼迫出京并辞职,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时人称“贿选总统”。10月10日曹锟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为:①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②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③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使贿选合法化,立法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该宪法的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10月23日直系将军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软禁曹锟,《贿选宪法》也被完全抛弃。
(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8年6月初,张作霖退出北京,途经沈阳皇姑屯时被日本人炸死,北洋军阀政府就此结束,历史进入了国民党统治时期。10月3日国民党中执委通过《训政纲领》,确立一党专政制度。蒋介石的强权政治引起国民党内部各派系的不满,并由此引发蒋与李宗仁、冯玉祥和严锡山等新军阀混战。为争夺法统,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主要内容有:①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②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③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④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基本经济政策;⑤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均权以及县级实行自治的制度。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国民党在各界压力下,于1936年5月5 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其主要内容是:①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②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③实行县级自治。由于日本人大举入侵,《五五宪草》尚未经国会正式通过就“夭折”了。
(八)、《中华民国宪法》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定“双十协定”,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会议,确定了宪草的修改原则并把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国民党在未经政协讨论、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国民大会强行通过宪法修正案。1947年 1月1日国民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就是现在的《台湾宪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被推迟;②在政体上实行总统集权制;③实行省、县两级自治;④为换取西方国家的支持,实行“尊重条款”的外交政策,损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总之,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中国近代史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史,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国这样多灾多难,走过漫长的艰难曲折的立宪历程。只有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才得到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实现民主与法治。

参考文献:
1、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金贤亮、吴起伟《晚清预备立宪述评》,法律论文资料库。
3、文正帮《共和国宪政历程》,法律论文资料库。
4、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J],1998年第3期。
5、邢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M].台湾中书局印行。
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书局1990年版。
7、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正中书局1948年版。



作者单位:漳州市委党校哲学法学教研室
200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