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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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应提供项目计划,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洛政文〔2006〕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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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13 号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
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
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通过两
国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
合作,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
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
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
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
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房
地产、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商贸、会展、
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
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
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生态城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
批、核准和备案;
  (四)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
房屋、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
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
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配合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
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
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
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
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
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
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
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
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
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
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
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城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
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
  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
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
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建立落后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强
制淘汰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
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
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
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
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
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
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
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
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
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
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
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实
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将饮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
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
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
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态城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
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生态城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雕塑和
景观灯光,应当突出生态城特色,与生态城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
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
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
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条 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
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
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
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 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
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
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
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 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
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
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专门
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
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
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
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
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
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商财字[2011]57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 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 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会计年度期末注册资本不低于投标项目概算的1/4。
  (二)上一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
  (三)上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五、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凡承担内包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于申请内包合同首付款时向商务部(财务司)提供近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提供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充分披露重大财务事项。对因实施单位自身财务问题而影响项目实施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实施单位进行财务整改。

  六、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实施进度预警监测机制。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内包合同首付款拨付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以及开工后出现停工6个月以上等异常情况,且对未来开工或复工时间无法预计的,商务部可按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结算合同价款。

  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援外技术合作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财务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