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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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1〕 5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哈尔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太阳岛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央大街、花园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索菲亚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松花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北国江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哈尔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尔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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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6〕58号 1996年8月24日)


  现将《河北省地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地方(市、县及其以下)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地方水泥工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结构优化效益,特制定本产业政策。


  第二条 我省地方水泥工业的发展,要兼顾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利益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促进全省水泥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制订本产业政策的原则是:调整结构,扶优汰劣;坚持重点,引导一般;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第二章 政策目标





  第四条 通过产业政策的引导,使我省地方水泥企业规模过小、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引导我省地方水泥工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节土、节水、保护环境为重点,以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为主要途径,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达到活化存量资产,实现规模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业整体素质的目的。


  第五条 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省地方水泥工业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劳动、资金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变,由小型、粗放的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转变,由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向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开放型经济转变。


  第六条 我省地方水泥工业的发展要纳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依托骨干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集中投入和组建企业集团,使企业组织结构趋于合理。我省地方水泥工业企业的平均生产规模2010年达到20万吨,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较集中的地区达到60万吨。

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能耗、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鼓励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的软技术的引进及开发。


  第八条 鼓励发展以预分解技术为主的节能型、经济型水泥设备,鼓励采用计算机等技术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以节能、环保和稳定质量为主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和研制,鼓励开发适用于水泥工业的计量、检测、仪表等自动化设备。


  第九条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和大包装水泥,积极推进散装码头、散装水泥中转库的建设,着力构造熟料基地--粉磨站(水泥中转库)--商品混凝土一条龙的生产体系。


  第十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企业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鼓励企业通过对人材的培养、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我省地方水泥工业发展序列:
  (一)生产领域
  1、重点支持425#以上高标号水泥和快硬、高强、低热、低碱、油井、膨胀等特种水泥生产。
  2、严格限制规模在4.4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禁止使用普通立窑(特困企业除外)和土(蛋)窑。
  4、取缔无固定熟料来源,产品不符合标准的粉磨站。
  (二)基本建设领域
  1、重点支持1000t/d以上窑外分解水泥生产线。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2000t/d以上水泥生产线。
  2、不再新建1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老少边穷地区和特种水泥项目可适当放宽)。
  3、禁止新建机立窑生产线。
  (三)技术改造领域
  1、支持现有8.8万吨以上机立窑进行以采用14项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装备为主的完善改造,促进达产、达标。
  2、重点支持将机立窑改造为旋窑生产线,采用600t/d以上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和500t/d以上余热发电窑生产线(缺电地区)。
  3、现有中空回转窑,鼓励采用窑尾增设五级旋风预热器、高效立筒预热器或余热发电设施进行改造。
  4、现有立筒预热器回转窑,鼓励采用以提高预热器热交换效率为主的节能改造。

第四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资源、有市场、建设条件好的市、县及乡镇,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具有1000t/d以上窑外分解生产线的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立窑水泥企业,将机立窑生产线改造为500t/d以上的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鼓励较集中的机立窑企业通过改组、改制,建设规模为2000t/d以上的熟料基地,联合组建粉磨站和发展水泥深加工产品。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政策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提高环保投资的比例。现有水泥企业要以治理粉尘为主,完善除尘设施,粉尘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和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当地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可视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合理开发水泥原料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尽量采用工业废渣、废料,实行石灰石矿山的深部开采,延长矿山的使用年限。采用预均化和旁路放风等技术,充分利用低品位原料,扩大天然资源的利用范围,尽可能利用页岩、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废料进行配料,大力开发新的水泥混合材资源,建立混合材生产基地。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地方水泥项目,必须符合本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全省水泥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地方水泥项目,须经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权限报批。各市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承揽设计,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各级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对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本产业政策列入禁止、取缔的项目停止贷款、供电和供水。

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地方水泥工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查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产品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省内水泥企业国家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在全国水泥企业质量统检和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获证企业,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产品复检仍不合格,由省建材许可证办公室提请国家建材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其水泥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水泥企业,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八章 行业宏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根据本产业政策和省建材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地方水泥工业的发展。有资源优势和一定基础的市、县要根据本产业政策和全省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的水泥工业发展规划,报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产业政策、全省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水泥行业专项规划对全省地方水泥工业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管理,加强规划指导和协调服务,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同时,要研究制订我省地方水泥工业组织结构调整方案,促进地方水泥企业的改组联合,使之尽快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方水泥工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并在审批、贷款、供电、运输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骨干企业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建设、海关、物价、地矿、供电等职能部门,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对全省地方水泥工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并应积极扶持水泥企业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培植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逐步形成新型的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产业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本产业政策的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产业政策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3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84145130      功率≤125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145199      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84248910      家用型喷身、喷雾机械器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85161000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空间加热散热器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40      电炒锅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      按摩器具
95069110      健身及康复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