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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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 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并经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 水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报检,并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数量进行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抽取样品,供实验室检测用: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 进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

  第十五条 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离、加工。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进境水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证书。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和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残留物质监控制度。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对我国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推荐申请国外注册,并公布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水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签证管理规定签发有关证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允许作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可以重新报检。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经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六条 经产地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或者证单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放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及国外相关规定,建立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出口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要求的养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可以对出境水产品实施监装。

  第二十九条 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2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6个月 。

  出境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检。

  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水产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已经被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的进出境水产品,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风险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4月12日公布的《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 环境卫生要求;

  5. 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 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 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 质量记录;

  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境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

  2. 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在库内的统一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与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一库内。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

  (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境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存储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存储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存储库须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查。

  (二)存储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存储库检查进境水产品存储的情况、有关的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转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水产品或者发现非法进境水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货物存放期间是否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存储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警告、暂停存储进境水产品或者取消存储库资格。

  (四)存储库应当定期将上月出入库进境水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对。

  (五)存储库因修缮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附件2:

  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

  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一、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捕捞区域、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必须具备中英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 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2. 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tion,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competent authority.

  3. 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有害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and quarantin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s regulated in the P.R.China.

  4. 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The products meet veterinary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Date of Issue 签发日期

  Stamp盖章

  Offical Veterinary Signature官方兽医签字

  附件3:

  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境水产品除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四、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

  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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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三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第四条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本规定比原规定优惠的条款按原规定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其剩余年数可以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5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黄石市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
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黄办发〔2006〕12号)精神,推动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深入、持久、健康、有效地开展,结合黄石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对象: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各级医院、各类学校;2、邮政、通讯、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公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部门和单位;3、社会保障、人才管理、房地产交易、市政设施管理、商业、保险、银行、旅游等涉及对社会、对群众开展服务事项的部门和行业;4、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部门、行业和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85分为达标,84分—70分为基本达标,69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公开工作组织领导(10分)

1、领导重视,把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委和行政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分)

2、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落实,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2分)

3、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行政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监督检查、部门各司其责、条块结合、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分)

4、工作思路清晰,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工作方案,每年制定了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1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开工作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1分)

6、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交办的公开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总结和报送任务。(2分)

(二)公开工作内容落实(25分)

1、公开目录科学、完整、详细、清晰,能全面反映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真实情况,并能够根据形势发展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2分)

2、主动公开内容全面、真实(15分)。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单位介绍。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权限、资质等级、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便民服务电话等。(2分)

(2)服务指南。服务项目、服务依据、服务地点、服务时限、服务流程、办理结果、联系方式以及服务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等。(2分)

(3)制度规章。与履行职能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等涉及群众办事的各项制度。(2分)

(4)监督投诉。设立的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2分)

(5)突发应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其处理流程等。(1分)

(6)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公共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2分)

(7)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及进展情况;干部职工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单位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单位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上级或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单位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3分)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1分)

3、办事过程公开。部门和单位行政或办事过程要公开,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具体事项,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动态公开。(5分)

4、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结率在95%以上。(3分)

(三)公开工作形式落实(25分)

1、采用综合性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和服务指南、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5分)

2、利用互联网站和电话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各类办事信息,提供各类服务信息。网络公开的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完备。服务对象可以互动式地查询个人信息和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处理群众查询、咨询、投诉,做到方便、准确、快捷、高效,实行严密的流程化管理,台帐齐全。(5分)

3、设立政务(公用事务)公开栏或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公开阵地和设备运行正常,内容设计合理、更新及时,群众查询方便。(2分)

4、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新闻发布会内容务实、运作正常。(2分)

5、办公区建立科室分布图,各科室设立职能公开栏、工作流程图、告示牌、工作人员桌签,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2分)

6、设立投诉咨询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投诉响应机制健全,运作良好,台帐完备。(3分)

7、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运作良好。(2分)

8、设立内部网络或公示栏,干部职工能及时、真实了解部门内部管理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2分)

9、运用大众媒体进行公开的效果良好。(2分)

(四)公开工作程序落实(10分)

1、按制定的公开工作程序运作,严格审定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公开事项履行程序资料齐全。(5分)

2、严格按依申请公开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并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答复或提供服务,并有资料留存。(5分)

(五)公开工作制度建设(10分)

1、建立预审制度。政务(公用事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都实行严格预审,并有预审签批表及完整的档案。(1分)

2、建立听证论证咨询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进行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1分)

3、建立告示制度。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在实施前明确向社会进行告示,方便群众执行和办理。(1分)

4、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公开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公开和答复工作。(1分)

5、建立评议制度。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或开展社会调查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府和县(市)区纠风办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1分)

6、建立内部管理公开制度。建立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公开制度以及民主评议制度等。(2分)

7、建立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政务(公用事务)公开责任单位的检查考核制度,把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内责任单位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分)

8、建立监督响应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项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主动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投诉意见要及时解决,并做好信息的反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凡署实名的,要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做好信息反馈工作。(1分)

9、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公开责任单位要把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建设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律、组织、经济、舆论等手段的作用,对公开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落实公开制度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追究相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分)

(六)公开工作效果(20分)

1、群众实名投诉、咨询问题的回复率达到100%,回复满意率在80%以上;(5分)

2、内部职工评议政务(公用事务)公开满意率在90%以上;(5分)

3、社会各阶层群众代表集中评议和公众网上评议政务(公用事务)公开满意率分别在80%以上。(10分)

(七)公开工作创新

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在公开内容、方式、方法、管理、监督等方面积极创新,形成特色经验。1、建立ISO9000管理体系,通过程序控制保证政务(公用事务)公开质量标准;2、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病人签字制度和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次清”制度;3、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严格规范的审批和服务流程;4、运用数字电视平台,进行政务(公用事务)公开。上述工作中,每验收合格一项加5分,有一项在省级以上政务公开会议上交流经验或受到表彰的,加10分。

第六条 考评方式

政务(公用事务)公开考评采用各单位自查、组织考评、民主评议、综合评定四种方式开展,全市的公开工作考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市级行政机关、省垂直管理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市直管公用事业单位进行考评;市直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所辖公用事业单位进行考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政务(公用事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单位行政服务公开工作考评;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站公开工作考评,并组织实施网上社会评议。

1、单位自查。各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1月初对照考评办法和当年的考评细则自行组织检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公用事业单位还必须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2、组织考评。每年11月下旬,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考评;12月初,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市级行政机关、省垂直管理和市直管公用事业单位进行考评,并对各行业公用事业单位按10%的比例抽查所辖单位。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实行内部职工代表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内部职工代表评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社会评议与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评议一并进行。

4、综合评定。每年12月中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和年终考核的情况,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确定县(市)区、市级行政机关、省垂直管理和市直管公用事业单位的考评分数和排名。

第七条 结果运用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通报考评结果,省垂直管理的行政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考评结果报告其上级部门或单位,对考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附则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石市市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黄政办发[2002]102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考评细则》(黄政公办发[2002]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