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4:39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绿化树木采挖、移植和流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树木,是指野外采挖的天然及人工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第三条 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和运输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城镇规划区和城镇面山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域、城市绿化专用苗圃的绿化树木的采挖、移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树木禁挖区:
(一)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和森林公园。
(二)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和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
(三)25度以上的山坡和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第五条 禁止采挖古树名木、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第六条 严格控制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和外销本地重点保护的野生乡土树木;严格控制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树木。
第七条 申请采挖树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
第八条 收购、经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第九条 凡运输胸径6cm以上的树木,必须持有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各地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采挖树木(木材)进行凭证运输检查;各高等级公路收费站要与曲靖市木材检查总站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对无证运输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树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机制。交通、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流通环节的检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树木来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