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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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经7月6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
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OA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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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国务院法制局

《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搞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抓紧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行政机关尤其是承担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全面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并把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
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做好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培训复议工作人员的任务列为一九九一年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培训,使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在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
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承担复议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已经建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复议工作。复议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更换。
三、要加强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
做好复议工作需要一套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复议管辖制度、复议机构工作程序、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滥用复议权或者不积极复议的责任制度,等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依据法律和法规,加快上述制度的建设。
四、要认真做好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及复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复议机关要切实做好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的工作。要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积极受理,不能借不复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拒绝受理,也不能怕麻烦不积极受理。审理案件,要严格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改变,不能因怕当被告而见错不纠。与此同时,还要做好对适用法律、运用证据等与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与解答工作,做好在复议管辖等方面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的协调工作。
五、经常总结复议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行政复议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其中有行政复议本身的问题,也有通过行政复议反映出来的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复议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务院法制局将在一九九一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尽快制定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措施。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对“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26号

关于对“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研究基地、青州烟草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优质高香气烤烟生产综合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是国家局1999年立项的重点项目,分别由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研究基地(项目合同号:110199901007)、青州烟草研究所(项目合同号:110199901008)主持承担,有关烟叶产区和卷烟企业技术中心共同协作完成。项目实施近四年,基本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经研究,定于6月8日在湖南长沙市召开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11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1。
  三、请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鉴定会所需文件资料及示范区烤烟烟叶样品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鉴定会全套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
  四、邀请有关卷烟企业参加会议,名单见附件2。
  五、委托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会务工作,请提前做好会务准备。
  六、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于6月7日报到,8日到10日开会。报到地点:长沙神农大酒点。会议联系人:肖春生;联系电话:13607496811、0731-5799296、0731-5799263(传真)。
  请与会专家及有关参会代表提前与会务组联系,以便安排会务及接待工作。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5&pic_id=0
  邀请卷烟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5&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