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37:43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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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厅规划[2009] 6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推动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在部分中央企业的支持下,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初步建成了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CSOET.CN)。信息平台的建设是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既是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信息资源的享用者。为确保信息平台顺利开通、正常运行,现将信息平台共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和步骤

  信息平台共建工作将按照如下步骤有序开展:

  (一)首先在部分中央企业试运行。近期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主要包括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自愿参加的企业等,召开分管科技工作的企业负责同志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运行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开展培训。国资委将对上述企业的系统管理员、科技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培训。

  (三)运行使用并做好内容保障。各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集团公司,要布置所属企业使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统一纳入到信息平台数据库。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并正式开通。国资委将收集各企业对信息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信息平台。

  二、 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国资委规划局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信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技术支持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它的建成有助于促进中央企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希望各企业负责同志予以足够重视。各中央企业要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以科技管理部门为主的企业子平台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系统管理人员,按照《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重点做好信息平台的分级管理、内容保障和应用推广工作。

  各中央企业参与信息平台的共建和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国资委考评各企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内企业科技资源信息的不断更新和动态信息的及时发布,是信息平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企业可供共享的资源信息(包括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专家、大型仪器设备、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等)、供求信息(包括技术转让、难题寻解、人才招聘、新产品等)的内容保障工作,务必做好首次登写和不断更新。企业重要科技工作动态、重大科技成就、管理经验、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动态等,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谁上网、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要确保涉密信息不能上网,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四、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是国资委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与其所属企业科技工作交流的重要渠道。已建立并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科技管理的网络化;不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利用该信息平台,建立集团内部科技管理工作平台。

  今后,国资委科技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如一般工作部署、发布有关通知、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一度的科技情况调查、企业科技管理情况通报及专利拥有情况排序等工作,将逐步过渡到完全通过信息平台来完成,请各企业科技管理部门予以重视。

  各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可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部分企业参加的信息平台试运行会议和培训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各中央企业务必于3月27日前填报《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到国资委信息中心,同时将联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资委规划局  方 磊 63193490

          蒋晓红 63193184

          Email:keji@sasac.gov.cn

  国资委信息中心 陈 宁83171880/1569转803

          Email:chenning@sasac.gov.cn

  附件:1.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略)

2.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企业系统管理员用户列表(略)

3.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资源库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略)

4.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37/n258884/n6263568.files/n6263583.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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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 为对各类来华外国专家统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1994〕1号见附件)。现将该文转发你关。自1994年3月1日起,各关在为专家办理有关手续时,须验核外专〔1994〕1号文件规定的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明书”,具体手续仍按我署署监二〔1994〕1378号文的通知办理。以往所发文件规定的“专家证明”同时予以废止。


(外专发〔1994〕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简化有关手续,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决定对各类来华外国专家统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适用于下列范围: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华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国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应聘来我国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二、《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编号、分级发放和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教育局、高教局)和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引智部门)按现有分工范围,分别负责本地区《证明书》的签发。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证明书》,分别由其教育司(局)或外事司(局)签发;聘请在京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和技术、管理专家的《证明书》,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签发。
四、各有关部门在签发《证明书》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境外人员,不得予以签发。
《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专家本人或聘请单位持有向海关办理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查;第三联按编号顺序装订好,在每年的第二、四季度未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各有关部门在签发《证明书》时,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整洁清楚,不得使用复印件。
六、各海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证明书》,均不予受理。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按地区编号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原办理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手续的证明同时废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财办库〔2002〕48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函》(财库〔2001〕70号)有关规定,结合贵司《关于上报我部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水利厅(局)和单位名单的函》,现将你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进行改革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部对下列地方省、市水利厅(局)的拨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辽宁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利局、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局、大连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局、厦门市水利局、青岛市水利局、深圳市水务局。如执行中这部分支出改列补助地方预算,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二、你部新增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三级预算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技术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宣传出版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服务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综合技术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资金结算调度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处、松辽水利委员会嫩江右岸省界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局。这些部门2002年尚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改革试点部门的相关试点准备工作,由贵司负责组织落实。请指导新增试点部门做好业务培训、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上下级单位的账务处理、内部指标调整、用款计划编制和上报等各项试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