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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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黄冈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有关单位(2008年度签定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大部分。
  (一)共性目标
  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共同性任务和机关内部建设等。其内容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二)职能目标
  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职能目标由主要责任目标、相关责任目标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三部分组成。
  1、职能目标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二是要符合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下达或签订的责任目标要求;三是要符合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四是在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指标有所增加,增幅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五是所有责任目标条款都要尽可能细化量化,量化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项责任条款总数的70%。
  2、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各部门依照上述五项原则并参考上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和相关责任目标进行认真研究,在每年度的元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上报市目标办,同时用电子文档上报(共性目标由市目标办统一拟定)。市目标办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进行复核初审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再送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职能目标的细化要求:责任书签定后,各部门应按照“六定”的要求,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定任务进度、定完成时间、定工作措施”,对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条款逐条认真、科学地进行分解和细化。“六定”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目标办备案。
  三、考评程序
  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初,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自评打分表。
  (二)第三方评估
  由市政府领导评估、县(市、区)政府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三部分组成。
  1、市政府领导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于每年元月上旬完成。
  2、县(市、区)政府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基层办事效能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三)复核审定
  1、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复核:(1)每年元月上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联系的市直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2)每年元月中旬由市目标办组织统计等部门对各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指标进行复核确认。
  2、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目标办协调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考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在此基础上,市目标办作最后汇总、复核和计分,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年度总体目标和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未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根据省、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受表彰单位可给予在职工作人员每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分管副市长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和写出整改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政纪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评分值和计算方法细则
  考评总分值由职能目标分值、共性目标分值和第三方评估分值以及争先创优分值组成。
  考评的基本分值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共性目标占比分20%,职能目标占比分80%。为便于考核量化计量,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考评打分,最后按百分比折算。
  第三方评估分值和争先创优分值为考评激励分值,系考评基本分值100分之外的附加加(扣)分分值。其中第三方评估分值总分为8分;争先创优分值参见本条第四款。
  (一)共性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分值详见附件2。得分计算方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复审得分×70%。
  (二)职能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1、职能目标分值=主要责任目标分值+相关责任目标分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
  (1)相关责任目标分值每项各为3分,其分值之和(A)等于相关责任条款数×3分;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B);
  (3)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C)等于100分减去上述A、B分数之和,再除以主要目标责任条款数(D)。计算公式为C=(100-A-B)÷D
  (4)每项主要责任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E)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目标责任分值(C)除以该单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F)。计算公式为E=C÷F
  2、职能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责任目标得分+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分
主要责任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责任目标得分之和
  每项主要目标责任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G)之和
  (2)每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每个指标数字指标得分(G)=该数字指标分值(E)+加(扣)分(H)加(扣)分(H)=[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J)-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分值
  (E)计算公式为:G=E+H H=(J-K)÷K×E
  ①主要责任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H)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F);主要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②主要责任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C),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每个数字指标分值(E)。
  (3)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责任得分之和
  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得分=3分+加(扣)分加(扣)分=(相关责任目标实际完成值-相关责任目标值)÷相关责任目标值×3分
  ①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②相关责任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3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5分,其内容和计算得分详见附件3。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三)第三方评估分值和得分计算方法:
  1、分值总分为8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2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
  2、计算方法:为便于评估均先按百分制评估打分,再按上述分值折算。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服务对象评估得分百分比×4分。
  (四)争先创优得分:
  1、有下列获奖情况的予以加分:一是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二是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加3分;三是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四是经验、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每项分别加3分和2分。
  2、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一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二是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三是受到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分;四是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出现问题,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内刊曝光并查有实据的每项扣2分;五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项扣2分。
  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扣)分,不重复计算。加(扣)分项目必须向市目标办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扣)分的依据,并要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市目标办存档。因获取资料较晚,未列入当年度的加(扣)分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扣)分的依据。
  (五)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得分×20%+职能目标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得(扣)分。
  五、考评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一)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小结与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1、日常自评和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要做好经常性的自我评估, 随时掌握进度,强化工作措施。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抽查。
  2、年中小结与抽查,当年7月5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小结,并将自评情况7月5日前书面报市目标办,同时市目标办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中旬,市目标办将半年完成情况汇总后予以通报。
  3、年终考评,详见本办法第三条考评程序中的规定。
  4、市目标办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档案,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5、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台帐、报表、记录等资料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日常的管理工作应不断完善。
  (二)市直承担有关考核、复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围绕考核、复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考核、复核方案,切实做好日常和年终的检查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机械冶金和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燃化行业协会、黄冈供电公司、市邮政局、省无委办黄冈市管理处、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冈分公司、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工商银行黄冈分行、建设银行黄冈分行、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冈联社。
  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赤壁风景区管理处、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防办。
  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中石化黄冈分公司。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垦事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扶贫办、市气象局。




2、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10分)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经济、法律、科技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中心学习小组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2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2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2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分)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和谐黄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1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2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2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3分)
  (四)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3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好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2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办结率达100%。(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作风好,认真履责,无渎职、失职行为(25分)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8分)
  (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3分)
  (三)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8分)
  (四)推进民主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工作责任制,积极完成“市长信箱”等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4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2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8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8分)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10分)
  (一)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推进本行业、本单位思想道德建设。(2分)
  (二)积极支持参与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和市区“四城联创”活动,经常组织本行、本单位开展系列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4分)
  (三)创建成效显著,单位形象好,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端正,服务质量优,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肯定。(2分)
  (四)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行业、文明单位。(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详见市直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及分值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有关信息。(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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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芜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 杨敬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芜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根据需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车用优质燃油、燃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四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相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检查和考核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
(三)负责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组织抽检;
(四)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
(五)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检;
(六)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机动车入户、转户、安全技术检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
(三)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检和抽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并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
(二)依法处理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一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入户、转户、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进行核发。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市内转户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限行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内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状况,划定黄色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限制通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市车用汽油、柴油等加油站的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并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第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第四章 检测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三)实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监督;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并如实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六)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纳入日常道路车辆检查。
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和限制通行时间内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修企业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检测记录及相关的维修档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前款规定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有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仍未能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承担环保检测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确认排气污染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抽检或者在现场抽检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装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犬类管理,特别是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和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的养犬进行审批和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城乡合法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的预防和对畜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人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被狂犬咬伤者的预防注射和抢救治疗。
二、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工矿住宅区、 游览区、宾馆、机场范围内,除经批准喂养的军犬、警犬、保卫犬、科研用犬、 演艺犬外,禁止养犬。
三、经批准喂养的犬,应实行关养、拴养,不准放入街道等公共场所。军犬、警犬、保卫犬等外出执行任务时应有人牵引管束。
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准养证明,将犬带到当地兽医防检站按时注射预防狂犬病的疫苗、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犬主负责。
在县、市城镇非法养犬,当地政府和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有权组织捕杀。
四、农村养犬必须加强管理,如发生狂犬病时,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将疫点内的犬全部捕杀;对疫点周围受威胁地区的所有家犬,使用狂犬病疫苗紧急防疫注射,费用由犬主自负。对抗拒捕杀和不接受预防注射的犬主,由公安部门实行罚款20至30元,其犬伤人
者,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经济损失概由犬主承担。
五、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的科普知识宣传。工商部门要加强家犬交易和狗肉汤锅农贸市场的管理。家犬在成交前须经兽防站检疫,必要时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家犬免疫牌、免疫证不得转卖、转借、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家犬在宰杀、出售或死亡后,应向原发证单位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或罚款10至4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