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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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市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 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 总公司) 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 的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 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产品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 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 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 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 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 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时, 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产品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 产品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 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标志。
第八条 产品企业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 由企业填写《产品企业标准修改报告单》, 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 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 年。当与企业标准相关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 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产品企业标准, 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 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产
品企业标准, 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企业应严格执行, 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市、区、县技术监督局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进, 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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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四年八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两件省政府规章:
1.《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2.《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各煤炭设计研究院、煤炭部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行业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评估、审定、监控及管理等项业务活动,实行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煤炭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银行、咨询、监理、招投标、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在其工程经济岗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概预算资格的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资格证书是概预算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资格凭证。所有煤炭工程经济文件必须是具有概预算资格的人员编制、审查,并加盖资格专用章。凡无证人员编审的概预算文件一律无效。
第五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业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核、考试,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概预算人员及上岗条件
第七条 概预算工作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1.建设、设计、施工、银行等单位从事估、概、预、结算的编制、审查和管理的人员。
2.管理机关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3.工程监理、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4.工程造价管理单位从事标准、定额(指标)制定和管理的人员。
5.其他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造价管理职业道德;
2.已取得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坚持本岗位工作;
4.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及考核
第九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实行全行业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
1.大专以上毕业,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2.中专毕业,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学历,但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概预算人员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规划、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考试命题等有关工作。各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与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已持有原能源部颁发的煤炭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或持有地方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继续在本岗位工作者,需经所在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换取煤炭部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概预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独立依照行业规定编制估、概、预、结算及参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权利;
2.有在自己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概预算人员签字盖章的文件,需要修改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2.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3.收集整理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应用资料,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有关标准、定额提供参考;
4.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代表单位承担有关业务事宜;
5.严格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6.积极参加职业再教育,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五章 概预算人员资格及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 概预算人员资格分为专业编制、专业编审和综合(矿、土、安)编审三种。
1.专业编制:取得概预算岗位资格,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制;
2.专业编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12年以上,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审;
3.综合编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15年以上,负责矿、土、安三类工程概预算编审。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格式附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及资格专用章如丢失,应在当地报刊声明作废,凭单位证明和报刊声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部每年对概预算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年检,年检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用章。未经年检,其资格证书自动失去效力。
资格年检工作由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年检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否正确贯彻国家、行业有关经济法规、标准、定额、规定等计价依据;
3.业务能力和业务实绩。本人独立或为主完成的工作量及质量;
4.岗位变化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突出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者,由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概预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工作,吊销概预算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3.私自代表单位从事经济活动;
4.允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编制概预算;
5.违反职业道德,有意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能源部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煤总基经字〔1992〕第231号文印发的《煤炭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作废。
附:
一、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采用汉字和数字相结合排列方式。
编号含义如下:
--------------------------------省(区)简称
|
|----------------------------专业类别(矿、土、安、综)
| |
| |
| |
煤XXXXOOOO
| |
| |
| |
| --------------------自然序号(1--9999)
|
------------------------资格类别(编制、编审)
二、资格印章统一规格
资格证编号
/----------

------------/------------------ ------
| |10 |
| 煤XXXXOOOO |m |
| |m 20
|----------------------|------ m
| |10 m
| XXX |m |
| \ |m |
|----------------\----|------ ------
|--------40mm--\--|

\持证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