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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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长江河豚(养殖),是指以“南通”地名命名,在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29号批准公告中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暗纹东方鲀。

  第四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通州市、启东市、海门市、崇川区、港闸区以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使用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渔业行政、工商行政、财政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委办公室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护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与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

  (二)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的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三)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管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质监部门牵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依法对假冒伪劣南通长江河豚(养殖)进行查处,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出口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检验检疫管理。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南通长江河豚(养殖)交易监管场所地址;协助做好南通长江河豚(养殖)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工作;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养殖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投放数量和产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市场经营行为,对不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加强对本辖区内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养殖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技术规程》,并建立养殖生产台帐,生产台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苗种的来源、规格、投放数量、日期、防疫消毒办法;养殖过程中的投饵情况,捕捞商品鱼的数量、规格、日期及销售对象等。禁止伪造养殖生产台帐。

  第十一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销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连锁经营规范》,并建立相应的销售统计台帐,销售台帐应记载下列内容:每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帐。

  第十二条 生产和销售的南通长江河豚(养殖)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29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公告和《地理标志产品: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要求,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南通长江河豚(养殖)。

  第十三条 以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名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申请养殖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和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具备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国家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条件。

  (三)具备无毒河豚鱼专业养殖技术。

  (四)批量养殖的南通长江河豚必须经相关机构检测并认定为无毒级安全食品。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保护委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属于单位或合法组织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协会证书或经济合作组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专用图案和“南通长江河豚(养殖)”文字组成,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

  第十八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应在保护委的监督下按确定的数量生产,在指定的场所统一加施标志。

  第二十条 使用南通长江河豚(养殖)专用标志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禁止伪造、冒用、买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出口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养殖、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的产品质量,由地方质监部门组织抽样,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测;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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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31日法研字第28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后,如果发现仍有错误,可否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是可以的。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感到没有把握时,还不如送请上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附: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院长能否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二次审判监督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2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触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同一法院院长能否连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2次的审判监督ⅶ此问题在我院研究时有两种意见:
一、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令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亦无禁止的指示或通知,因此认为,既然碰到有错误而又须运用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就可以再依监督程序提起监督。
二、有的同志主张,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碰到此种情况时最好是将情况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这样既能达到监督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一改再改的不良影响。
我们在已往的工作中接触这样的问题不多,缺乏经验,而对程序法理论的探讨,也感把握不大,故特报请你院,请研究示复。
1957年7月31日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

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
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
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
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
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
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
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
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
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
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
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
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
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
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
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
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
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
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
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
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
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
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
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
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
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
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
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
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
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
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
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
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
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
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
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
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
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
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
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
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
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
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
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
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
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
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
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
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
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
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
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
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
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
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
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
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
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
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
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
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
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
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
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
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
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
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
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
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
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
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
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
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
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
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
(90)834号)
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
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
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
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
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
技字〔1992〕722号)
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
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
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
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
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
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
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
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
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
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
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
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
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
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
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
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
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