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