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8:34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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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享有均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形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工作为一体的服务管理网络。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这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群众生殖健康、实施人口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应对非典型肺炎、冰冻雨雪灾害和抗震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出了应有贡献,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平台。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新的调整并得到拓展,中央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并趋向多元。这些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存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服务特色不够鲜明、服务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管理机制的改革,推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步伐,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作为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稳定健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质量监管、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均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坚持突出特色,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重点,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创造符合本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模式;坚持把握重点,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依法开展服务,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

  (三)总体目标:利用5到10年的时间,把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成为群众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首选单位。

  到2010年,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高效规范,队伍职业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每个县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乡站有1名以上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专兼职宣传教育人员,2/3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到2015年,县乡服务机构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服务优良、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职业化队伍,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县乡服务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应全部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稳定工作机构,坚持公益性质

  (四)加强和完善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机构。在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中,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以实施国债建设项目为契机,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健全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

  (五)突出公益服务特色。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要强化政府责任和财政投入,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机制、服务内容、服务信息的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步伐。

  四、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拓展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以育龄人群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切实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职能。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以家庭为中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老年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求。

  (七)进一步提高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完善电子医疗文书,提高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县乡服务机构设置、人员执业、应用技术、诊疗设备、药具产品、服务过程、文书档案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置标准、人员职业标准、资格认证上岗制度、服务标准规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服务转诊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改革层级管理,明确职能分工

  (八)规范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级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

  (九)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的带动作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中心是本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家庭保健服务,宣传教育培训,人口计生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发放,协助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指导、整合和统计事务,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人口计生行政事务办理,对乡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不断强化乡级服务机构的主体作用。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基层服务体系的主体,同时承担着协助开展相关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等职能。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1至2个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进一步巩固村级服务室的网底作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是人口计生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组织提供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和统计等工作。

  (十二)改革完善层级管理。在落实属地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县、乡、村三级职能,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一、运转有效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村级服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业务由乡级具体指导”等做法。各地要大胆探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一是县乡共同管理乡级服务机构,县主管,乡协管;二是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站可以办分站;三是乡镇中心站带动普通乡站共同发展。通过技术资源的纵向整合,实现城乡联动、连锁共赢,一体化发展。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供人财保障

  (十三)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畅通职称晋升与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的渠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制度,探索建立人口计生系统技术人员相关专业职称序列和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全面推进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特征、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主要对象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建立并完善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人口社工、人口信息等计划生育相关专业职称(职业、执业)序列。完善人员准入、考核奖惩、人事分配、在职培养和人员保障等相关制度,县乡服务机构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采取聘用、交流、合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吸收和利用必要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门研究机构的作用,为人口计生系统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职业化建设提供支持。

  (十四)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将县乡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免费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等公共服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用制度激励人,以待遇留住人。

  (十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在加强县乡及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水平。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将涉及群众的人口计生事务的受理,纳入社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服务范畴,实现社区“一站式”服务。

  七、加强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这一事关人口计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要加强和编办、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妇儿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十七)切实抓好试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试点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要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建立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新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 ○ ○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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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二十五项行政审批目录

  序号:1 名称: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

  序号:2 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立项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保留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的行政许可对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进行监管

  序号:3 名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和延续申请批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4 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和暂定级资格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5 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6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序号:7 名称: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核发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8 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9 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0 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1 名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2 名称: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由工商部门通过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其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序号:13 名称: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通过检验程序实施监管

  序号:14 名称: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5 名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6 名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7 名称: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8 名称: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核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19 名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施工二级以下(含二级)和监理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20 名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调整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序号:21 名称: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至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序号:22 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序号:23 名称:自动进口许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调整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序号:24 名称: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笫二款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序号:25 名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委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调整内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今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出后,一些地方要求对其中第九条涉及提前退休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与做好企业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结合起来,从本地改革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出发,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和其他行业攀比蔓延情况的发生。各地贯彻《通
知》的政策、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为提前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可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后,不足部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当地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审批提前退休,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复核,并结合本地情况,按本通知所附的计划总数制定本地从1998-2000年间的提前退休人数控制计划。

附件: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1998-2000年间提前退休人员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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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提前退休人数上限
--------|---------------------
北 京 | 1238
天 津 | 1531
河 北 | 3862
山 西 | 1166
内蒙古 | 535
辽 宁 | 4951
吉 林 | 1193
黑龙江 | 1736
上 海 | 4826
江 苏 | 6359
浙 江 | 2021
安 徽 | 3030
福 建 | 458
江 西 | 2109
山 东 | 5054
河 南 | 4506
湖 北 | 6480
湖 南 | 2607
广 东 | 1081
海 南 | 0
广 西 | 1367
重 庆 | 1165
四 川 | 1437
贵 州 | 505
云 南 | 872
陕 西 | 2912
甘 肃 | 405
青 海 | 294
宁 夏 | 149
新 疆 | 1193(其中兵团:408)
--------|---------------------
总 计 | 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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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