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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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及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 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
(二) 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 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联建、股份经营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三条 市地价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 审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 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 指导各县(市)地价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审定批准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核准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 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是本市地价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地价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 剩余法;
(二) 市场比较法;
(三) 收益还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的目的分别采用或综合应用。
第七条 用剩余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以房地产综合价格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税后确定地价。
第八条 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市场上同一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确定地价。
第九条 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被评估地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况,测算出地产的现值,以此确定地价。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每年至少一次)测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公布,作为本市地产交易的指导价。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福州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受理后,应根据基准地价,及时进行地块价格的评估,报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在三十天内向申请人提交《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地价评估报告书》,是国有资产评估、银行贷款及有关土地税费收取等的法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不具备地价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地价评估而未申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进行地价评估,并可处以评估费用一到三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失实的,市土地管理局应责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或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评估业务,直到撤销评估资格。
地价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基准地价由各县(市)制定,报福州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中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的价格评估参照本办法,但征地补偿费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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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直字[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公平交易、经济检查)处(局):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我局研究制定了《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安排部署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抓好宣传教育,是强化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的基本方式,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传销组织通过他们的“宣传”大肆向群众行骗,打着“直销”等各种旗号发展人员,许以高额回报、迅速致富,强行对参加者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进行精神控制,许多人长期不能自拔,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必须占领,正面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宣传,是工商机关必须长期坚持并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揭露所谓传销理论的荒谬性,戳穿传销骗人的谎言,从而提高群众的识别力和免疫力,使人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工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 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为目标,以宣传法律政策、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级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机关能动性,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宣传实效

  (一)各级联动,进一步发挥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要从不同层面开展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今年,直销监管局将继续开展印制宣传材料、发送公益短信等活动。同时拟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网络知识竞赛,筹划与公安部联合制作打击传销专题片,并组织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播放。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主动与所在地宣传部门及电视台、电信运营商等单位联系,争取支持配合,保证电视公益广告片、电视专题片、手机短信的覆盖范围和播发次数。

  (二)把握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传销重点整治地区、重点人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针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防范群体、重点打击的传销行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对打击传销重点整治区域的宣传,所在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侧重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舆论氛围,多措并举,加大宣传攻势,压缩传销立足生存空间、遏制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对少数民族群众、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对以“资本运作”等名义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传销行为,要侧重从理论上深刻剖析、驳斥传销的歪理邪说。

  (三)提高主动性,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要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大力加强舆情监测,一旦发现网络中出现传销“新理论”、新花样,及时组织进行有力驳斥,揭穿其骗人实质,把握传销新动向、新特点,不定期发布警示提示,防止群众上当受骗。对查处的传销大要案件,要正面宣传和充分展示打击成果,选取打击传销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深刻揭露传销所谓“致富理论”的实质和骗人伎俩,提高群众对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要加强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

  (四)结合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宣传工作,发挥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持打防并举,把宣传教育与打击传销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中,把宣传教育作为评价社区(村)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针对学生群体特点,与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一起,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加强同公安、宣传、综治、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的工作、宣传格局。

  (五)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检查、督查、召开座谈会、约见、走访、指导签定《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进一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明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要求直销企业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立足长远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守法经营。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障到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部署。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财力,保证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好本地的宣传工作。

  (二)紧贴工作实际,创新宣传形式

  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区、乡村、校园和传销多发地,如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地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组织开展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专题宣传、举办讲座等活动,提高宣传的实效性;要创新宣传形式,既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作用,突出主渠道,唱响主旋律,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媒体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牢牢把握宣传主动权。

  (三)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工商机关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今年宣传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不断摸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情况沟通,及时将开展宣传等工作情况,报送直销监管局。我局将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介绍各地开展的宣传工作,并继续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2011年度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指标之一进行考评。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三条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烈属);
(二)孤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
(三)领取国家怃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条 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在职或农村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二)烈属以户计算,按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三)符合第三条第(二)、(三)项的优待对象,由各市、县确定具体的优待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
第五条 优待金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筹集。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优待金实行专帐管理,收支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优待金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地应做好优待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评定情况须公布到群众,优待证和优待金发到优待户,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应通知到义务兵所在连队。优待名册报到县(区)民政局。
第八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负责发给,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负责发给。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户口迁移的,其优待金仍由原征集地发给。其他优抚对象户口迁移的,当年抚恤优待金仍由原户口所在地发给,下一年度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九条 各级民政、粮食、财税、劳动、工商、银行、武装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现役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向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增强群众拥军优属观念,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拥军优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198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