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黄兆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1:35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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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入,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重要内容的案件流程管理,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重视,探索热潮普遍高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颇丰,对规范审判管理确实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职能分散、权责不清、效率低下、透明度不高、信息孤立化等,制约了审判工作开展,客观上需要对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进行全面优化,建立健全程序规范、分工协作、责权分明、操作灵活、公开透明、高质高效、细化精化的案件流程管理新机制,保证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效监控。本文以丰城市法院为样本,反映基层法院案件流程工作管理之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为基层法院建立理想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提供帮助。


一、现 状

长期以来,丰城法院紧密围绕着“立案——审理——执行——信访”这条主线,积极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该项工作仍处于“人管”阶段,高科技“数控”管理尚刚起步,管理手段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该院参与案件流程管理的部门共有6个:即立案庭、业务庭(包括审判和执行)、案件回访办、案件质量办、作风纪律督查办和行政管理办。根据职能定位,笔者将其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简列如下:

(一)立案庭:

审查案件、诉前保全、立案登记、分发案件和排期开庭。

(二)业务庭:

1、审判庭——(1)庭长签收案件;(2)承办法官接收案件;(3)送达受案、应诉相关法律文书;(4)诉讼保全;(5)开庭审理;(6)判决案件合议;(7)新型、疑难、复杂等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8)制作裁判(调解)文书;(9)判决案件宣判;(10)送达裁判(调解)文书;(11)无执行内容的案件直接归档,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交由立案庭执行立案。

2、执行庭——(1)执行庭长签收案件;(2)执行人员接收案件;(3)执行人员制作、送达执行文书;(4)强制执行措施采取;(5)执行标的款交付;(6)中止、终结执行裁定适用;(7)案件归档。

(三)案件回访办:(1)对民商事、行政判决案件以及已执结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2)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部分调解案件被告以及易人易庭、矛盾易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3)对回访结果分流处理。

(四)审判作风纪律督查办:查处违纪违规。

(五)案件质量办:案件质量检查、通报,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流程管理,审、执工作绩效考评。

(六)行政管理办:法律文书签章。

如果把上列不同职能部门视为案件流程管理的“节”,则这些部门内细化的不同职责就是案件流程管理的“点”,“节”与“点”的相互融合,构建了该院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二、问 题

(一)职权分散:流程管理综合效能差

从立案庭等6个部门的职能分工看,他们在不同的“节”上履行着各自职能并参与到案件流程管理之中去,也是说他们都成了不同“节”上的流程管理主体,在“管什么?”、“怎样管?”等问题上享有自由空间,受其他部门干预不多,存在管理职权高度分散化问题,不利提高流程管理整体效能。以立案庭为例,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但对审查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于是,对案件是立即审查还是择日审查?是当即立案还是滞后立案?立案庭可以选择且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站在人民法院管理角度而言,尚存在效能高低之别,当即审查或立案效能则高,拖延审查或立案效能则低,未将流程管理部门本身的工作效能纳入流程管理之中,从而导致审判效率降低。再以审判业务庭为例,法官签收案件后,在送达、审理、裁判、上诉等环节在案件处理上同样有着足够时空,压不压缩或者压缩多少时空,与法官个体行为如责任感、效率观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从而在案件审理时长上左右个案效能。同时,在其他参与案件流程管理职能部门中,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情形。案件流程管理效能之高低,是不同职能部门效能的有机之和,或正正相长,或正负相抵,或负负叠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积极作为。

(二)手段落后:流程管理科技含量低

该院智能化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多,主要体现在院内局域网的建设上,通过该网可以共享本院的内部管理制度、裁判文书等。依照该院对下属部门的职能定位,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归口于案件质量办,由其通过本院局域网络对全院案件的审理或执行进程实行动态监督。目前,由于受到某些因素制约,该院的局域网暂未嵌入案件流程管理软件,数控功能尚未开启,相关工作仍然处于人管状态,缺乏数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不利于案件流程科学管理。

(三)内容简单:流程管理覆盖节点少

当前,该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10项主要内容是:1、排期开庭;2、业务部门按月填报案件数据;3、承担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定期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供考核数据;4、庭审观摩;5、案件质量评查;6、合庭成员合议案件制;7、按月通报临近审(执)限案件和超审(执)限案件;8、撰写案件运行态势分析报告;9、回访案件当事人;10、年终绩效考核。其负面表现形式:一是管理层次肤浅。当前该院开展的各项流程管理,多属于表层式的基础性工作,缺乏广度与深度,在节点管理上浅尝辄止;二是管理过程失衡。重视事后管理,忽视事中监督与事前预防,让流程管理过程几乎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三是管理手段单一。热衷于传统管理观念,对新的管理理念接受能力差,表现在过度重视人管在流程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数控的独特功能,遏制了管理水平提高;四是管理成本忽视。对流程管理中的人、财、物投入从不计算成本,造成国家司法资源不必要的的浪费;五是管理内容封闭。与外地法院开展经验交流不多,对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少、解决少和创新更少。

(四)监督乏力:流程管理显现问题多

监督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大流程管理角度出发,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监督的内容具有丰富性,监督的层次具有深刻性,监督的手段具有多样性,要求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对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进行监督,也要对法官的服务态度、着装仪表、廉洁司法、举止言行等职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不仅要重视制度的管理作用,也要重视监督的管理作用;不仅要强化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也要重视社会群众的监督。从该院的监督管理现状看,总体存在监督范围过窄、监督内容不全、监督层次肤浅和监督手段单一的问题,譬如重视对“案”的监督,忽视对“人”的监管;重视案件的事后评查,忽视事前预防、事中查漏补缺;强调人脑的监督管理作用,忽视电脑的辅助监督功能;把审判监督等同于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等。监督不力问题反映在案件流程管理上的主要表现:一是审判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与监督形成不正常的“两张皮”,制度功能不能得到正常发挥;二是正、负效能并存,相互折抵,影响流程管理整体效能提高;三是审判质量得不到提高,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始终处于高位运行,审结率、调解率、执结率、执行和解率始终处在低位徘徊;四是法官违背行为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违犯审判纪情的情形,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坏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五是信访案件增多,或上访,或群访,或闹访,或缠访,为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化是指对案件、组织、人员及其他有利司法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和运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管理效能。从程序视角度看,参与流程管理的案件包括诉前调解、一审终审、普通、简易、特别、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以及执行等基层法院可能涉及的相关程序的所有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纳入到流程管理之中;参与流程管理的组织包括立案庭、业务庭、合议庭、专业型法官小组、案质办、回访办、纪检监察、审判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参与流程管理的人员包括院主管业务的院领导、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人民陪审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司法监督员等。案件流程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将这些元素进行有机“拼凑”或“组构”,建立和健全科学、高效、灵活、系统的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审判工作效能整体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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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2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补贴户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确认后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 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发放《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6 个月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主选购一套商品住房。6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及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补贴金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退回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骗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制定的《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全省养禽业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省政府成立“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贸经厅、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农牧厅、农办、质监局、工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垦总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海关、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等18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负责制定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办法和措施。

  3、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4、配合全国指挥部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一级疫情,指挥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二级疫情,审定并指导扑灭三级疫情。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的防治工作。

  6、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负责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

  4、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

  5、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

  6、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市(州、地)、县(市、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宣传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安排。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大中型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科技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管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感染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并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和疫区封锁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的运输通畅。

  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的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垦部门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药品和器械。

  海关负责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运输工具、货物的监管查验工作,严厉打击活禽及其产品非法进出口。

  军队、武警部队负责所属部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支持配合驻地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牧厅,经省动物防疫部门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应立即将疫情上报省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后报农业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农牧部门经实地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向省农牧厅报告。省农牧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总站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要求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应由化验检测人员签字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将报告单报省指挥部。

  (三)省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根据化验检测报告对确认为疑似病例的,由省动物防疫总站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性专业实验室,进一步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由农业部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

  (五)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上述程序,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进行确认并上报卫生部。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的;

  2、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我省及与毗邻省区有3个以上省区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的;

  3、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4、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2个以上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的;

  5、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有1个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有1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的;

  3、有5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五、启动预案

  根据专家现场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对疫点实行封锁,对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隔离。经省指挥部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在1个市(州、地)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启动市(州、地)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实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省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实施应急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应急预案,扑灭疫情的工作均由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上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对扑灭疫情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六、扑灭疫情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原则。

  2、坚持“早、快、严”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5、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控制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直接接触者,进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医学观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及出入疫区的人员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级和地方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止大面积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省上应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每个市(州、地)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3、县级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的检测和初步诊断,并将阳性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

  2、禽流感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省农牧厅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省指挥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汇报省指挥部。发生疫情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上报省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各地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疫情处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参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