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立法不足、缺失及完善/王冠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4:03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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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物权的起点,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地区对该制度均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我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规定、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明确建立了占有制度,并将其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该编共一章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上述规定既未涉及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不成体系,且其内容规定得也极为简略,条文表述粗疏,亦不够严谨和准确,占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立足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着重阐述了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并就立法完善占有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的规定

1、《民法通则》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文承袭原苏联立法体系,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对占有采所有权能说,即:当财产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占有只是财产所有权一个具体的权能状态,依附于财产所有权而存在;然而,当财产离开财产所有人控制而非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此时发生占有状态下的“权利推定”。占有状态下“权利推定”的适用规则一般为: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由于《民法通则》对占有制度没有具文明定,占有制度的权利推定功能显然无从发挥,占有制度的价值也根本无法实现。

2、《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通过专章即第十九章、五则条文即第241-245条初步勾勒出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虽说是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在体系、内容和条文表述的严谨性与准确性等诸方面均不尽人意,法律立法旨趣全无,下面予以具体阐述和评析:
2.1从编名、章名字眼对占有性质的理解
对于占有的性质究竟为权利、事实抑或为事实与权利的结合,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各国立法亦不尽相同,我国学界通说采事实说。《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使用“第五编 占有”和“第十九章 占有”,而没有使用“第五编 占有权”和“第十九章 占有权”,从字眼上分析,笔者理解认为,对占有的性质亦采事实说。依此,我们可对占有定义如下,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对物为控制和支配的人,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控制和被支配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2.2 占有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占有的法律适用问题,调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则属于无权占有。从条文表述来看,本条存在一些不准确、不严谨的地方,法律适用亦有模糊和冲突之处,主要表现为:
2.2.1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模糊了占有的适用范围
依本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占有除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外,还可以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那么,条文后段所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然也为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的情形,如此,在立法技术上便没有必要在条文后段单就此情形进行并列行文。进一步言,即便是有特别情形,在条文表述上也应该使用“但书”。反过来说,如果占有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没有合同又何来“违约”、“约定”,在条文后段也不应出现“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等字眼,显然该“等”字模糊了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应为多余一字。我们试将“等”字删掉,本条条文意思就变得十分清晰,即占有或者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便能得到相对清晰的界定。
2.2.2 “使用”和“违约责任”不是占有制度关注的内容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关于合同标的的“使用”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权法》第242-244条现行规定的条文内容中也没有涉及,意味着在“占有编”中明确规定“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违约责任等”显属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如此规定,也混淆了《合同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在法律适用上有边界模糊、规则冲突之虞。
2.2.3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应限定在物权之上
承上所述,基于意志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既可设立债权,亦可设立物权,据之形成有权占有之本权。如果权利人享有的占有本权为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的占有权只能向债的相对方行使,即便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也不能向该第三人行使;但是,如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物权法》占有编中,特别是第242-244条规定,显然将会抹杀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从而危及整个民法体系。
基于上述,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既未明确条文的适用对象,更未将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限定于物权之上,需要加以重新设计改造或直接予以废止。
2.3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了权利人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以及所生的损害赔偿、孳息与费用偿还请求权。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主要表现如下:
2.3.1 第242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看,本条将物之损害原因仅限定于对物的“使用”。实际生活中,除对物的“使用”外,物还可以在很多情形下遭受侵害,如占有人肆意破坏等,将物之损害原因限定在对物的“使用”上,无疑大大缩小了恶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是违背了本条的立法意图。
2.3.2 第243条:原物、孳息与费用的返还、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条文规定,也就是说,当权利人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无论占有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应将原物及孳息返还给权利人;而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支付,反言之,恶意占有人丧失对权利人关于“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如此规定,问题就出现了:第一,如果孳息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时,强制善意占有人返还会不会使其承受过重的债务,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害?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目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免除善意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本条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善意占有人在孳息返还上的保护;第二,对于“必要费用”,其支出之目的是在于保持物的状态或维护物的正常使用,是必须支付的费用,而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系恶意还是善意无关。本条规定“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虽肯定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但占有人再“恶”,这个“必要费用”权利人也必须予以返还,否则将必然导致不当得利。因此,在“善意占有人孳息返还”和“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请求偿还”两个问题上,本条规定有待进一步的检讨与商榷。
2.3.3 第244条: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与前几条法律条文相比,本条在表述上缺乏严谨性、准确性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依本条规定,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非因占有人的过错、完全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时,权利人应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依民法的一般原理,权利人只能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该条文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理,造成了请求对象上的错位;第二,依民法原理,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害人对权利人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而本条规定“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由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显然该条规定亦违反民法原理又造成了请求内容上的错位。
2.4 占有保护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其条文表述严谨性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规定上,承担“排除妨害”民事责任固然是与“妨害行为”相对应,但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对应的不是存在“妨害行为”,而是存在“妨害”危险,即存在可能妨害占有的事实或行为,因此,本着严谨的态度,本条“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表述为“妨害占有的或者可能妨害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就显得比较准确。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

如前述,我国《物权法》占有编缺失许多重要的制度,对于占有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以及占有的取得、占有的丧失等重要问题我国《物权法》均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就是目前仅含的五则条文,亦在表述上存在诸多不准确性和不严谨性的缺陷及不足,这注定了我国占有制度显得空有其名而未得其实。笔者认为,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首先就应该对前述占有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界定,除此以外,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1、对“占有编”条文内容作调整或者重新表述
现行《物权法》占有编五则条文存在种种问题,见于前述,各条内容均有待于重新审视、检讨和商榷,需要作系统的调整或作重新表述,以真正体现立法者在占有编中力图实现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同时要充分体现出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区分保护的目的。
2、确立先占制度
完善占有制度,首先应确立先占制度。先占是指先占者以其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事实。把无主物的所有权赋予先占人,有利于物的充分利用,建立完善的归属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没有承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制度,只是规定所有人不明确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其他无主不动产的归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认先占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循环发展,对构建节约型社会也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明确间接占有制度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以及经济生活中的融资租赁、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相关制度,均以间接占有为基础,应在占有编中得以明确体现。
4、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财产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尽早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做到物尽其用,并排除因岁月流逝而发生举证上的困难。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可有效解决“权利真空”期间财产争议的矛盾,与目前消灭时效制度相互衔接,也将使得我国时效制度更为科学、更为完善。
5、规定占有推定规则
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占有制度是不完整的。占有推定是占有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确认以来,对与占有相关事实及基于占有发生社会关系过程中意思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推定的事实及意思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占有推定包括占有的事实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主要是法律基于对社会实际生活的判断而对社会常态的一种承认,即这种占有事实的推定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基本一致。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推定效力最重要的内容,其有两个层次的表现,即占有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占有权和占有推定为所有。我国《物权法》占有编中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而占有推定规则对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个人创造财富、促进交易安全和便捷、发挥物的利用效益以及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等具有重大意义。
6、确立自力救济途径
当占有受到妨害甚至被侵夺时,占有人可请求公力救济。但是由于情形紧迫,或者由于举证困难不能获得公力救济,或者由于难以获得公力救济时,为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就有必要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①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②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取回。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作用,更含有维护占有本权的价值,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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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发改农经[2006]2837号

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目前动物防疫体系的薄弱环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编制的。《规划》的范围涵盖了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质 检 总 局

林 业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二○○六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1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2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3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4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4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建设目标 6
(三)建设原则 7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7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8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8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9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9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10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10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10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0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1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1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2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3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14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14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4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5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15
(一)总投资及构成 15
(二)资金筹措方案 16
八、投资效益分析 16
(一)社会效益 16
(二)经济效益 17
(三)生态效益 17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7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17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17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18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18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18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19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19



前 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为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物,2005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全国36种重点动物疫病每年导致生猪发病1160万头、牛发病45.3万头、禽发病5.3亿只。水生动物发病率约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近400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60%左右。我国养殖业正处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殖业的劳动力超过1亿人。2004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80亿元,企业减少销售收入200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10%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4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年以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10亿美元。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会构成威胁。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力度,尤其是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显著增加。1998-2003年,中央累计投入近27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个)、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改造了4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421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地区设立了618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56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域性中心实验室、4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在15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在西部12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全国建设了12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检测中心。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鸟类环志中心(站)66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50%。三是全国约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情。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实。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验工作。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相当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GMP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一是监测站点布设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不足。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自199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到2008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到2015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改革。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踪溯源。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任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 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2004-2008年的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31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在深圳、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建2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建设和完善全国219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100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在全国490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50%的乡镇兽医站建设,共计18700个,其中东部地区3700个,中部地区6800个,西部地区8200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主要建设内容: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建设和完善31个省,以及286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主要建设内容: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查证验物职责。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 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离期间(45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建设和完善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在全国52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6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标准的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监测。建设31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完善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1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和完善3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1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6个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3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储备库。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1个。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检测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17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主要建设内容:GMP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国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口蹄疫、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3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2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完成17个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改造。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8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10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9个省级兽药监察所。
3.县级项目:建设尚未投资的1042个县级动物防疫站,以及530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建设17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狂犬病诊断实验室各1个,6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资制备中心,1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3个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1个水生动物病原库。
建设和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1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犬驯养基地,52个出入境防疫消毒与处理设施,6个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23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2个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3.县级项目:建设和完善78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含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32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233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乡镇兽医站:建设1.87万个乡镇兽医站。按照与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改革到位的乡镇。
5.建设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及构成
初步估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地方配套及自筹31.75亿元。按项目类别划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项目建设投资8.1亿元,占总投资的9.17%;县级动物防疫设施建设24.34亿元,占总投资的27.55%;检疫监督设施建设16.15亿元,占总投资的18.28%;乡镇(农场)兽医站设施建设18.81亿元,占总投资的21.29%;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5.78亿元,占总投资的6.54%;动物疫病诊断与技术支撑项目建设7.16亿元,占总投资的8.1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改造项目8亿元,占总投资的9.06%。
按部门划分,农业系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4.75亿元,占总投资的96%;出入境检疫系统投资2.6亿元,占总投资的2.9%;林业系统投资1亿元,占总投资的1.1%。
(二)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直属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
2.地方项目,总体上按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其中京、津、沪、苏、浙、粤六省(市)为1:9,辽、鲁、闽三省为1:1.5,中部地区按1:0.5,西部地区为1:0.15。
(三)分年度投资方案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2004、2005年中央投资已经下达15.5亿元,2006-2008年还需安排41.1亿元,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中央投资2.6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其余38.5亿元在农口国债投资中统筹安排(2006年已安排13.8亿元,2007-2008年还需安排24.7亿元,年均12.35亿元)。
八、投资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可以有效监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发展的主要动物疫病,防止外来动物疫病进入,降低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风险,减少生产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对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增强国民消费信心,提高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动物疫情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贸易的国际声誉。带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效益
1.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国的动物病死率在现有基础上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170亿元,减少间接损失450亿元。可使农民人均增收50元左右。
2.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了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到2008年养殖业产值将达到18000亿元,比2003年增加5500亿元左右。
3.通过项目实施,直接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按2008年畜产品出口量恢复到2000年水平计算,可增加年出口额15亿美元左右。增加水产品出口120万吨,出口额增加50亿美元左右。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科学指导疫病防治工作,净化养殖环境,降低动物死亡率,减少环境污染源。通过规范各类药物的使用,既减少了动物用药在动物产品中的残留,也减少了向环境释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根据新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WTO有关规则,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抓紧修订《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和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为重点,完善中央、省、地、县四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优化重组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合理划分基层防疫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整合社会兽医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在中央和省设立首席兽医官,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通过业务培训、竞争上岗和实行资格准入,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履行防疫义务,确保体系建成后有效发挥作用。国家对从事兽医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可制度。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给予经费补助。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残留检测等经费需要。落实运行经费的项目,方可安排中央投资。要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和养殖户在动物免疫和染疫动物扑杀方面的负担比例。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发挥各部门优势,统一组织、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联合攻关,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效疫苗和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当前,我国人畜混居,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养殖方式还很普遍。转变养殖方式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养殖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要及时总结各地发展养殖小区的经标准化养殖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推进养殖方式的转变。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特别是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改善和加强相互间的疫情沟通机制,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技术、经验和教训的交流,共享动物防疫领域的智慧与成果;探讨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参加全球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行动。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6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扩散到农村,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县(市)汽车客运站(包括简易站和停发车场)、港口客运站以及乡镇汽车客运站是防止“非典”向农村扩散的重要环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水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县(市)汽车、港口客运站以及乡镇汽车客运站的监控和管理。县(市)汽车、港口客运站以及乡镇汽车客运站必须按照我部对汽车、港口客运站的要求,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制定的旅客登记、卫生防疫、巡视测温、信息报告、进站上下客五项制度。各汽车、港口客运站必须定时进行消毒,每个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至少要配备一台门框式红外线测温仪,其他等级的汽车客运站以及简易站和港口客运站至少要配备一台便携式红外线测温仪,要对所有进站上车(船)的旅客测量体温;对进出站的客运班车、船舶必须进行充分有效的消毒。

  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水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班车、客渡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在近期内,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农村客运经营者以及司乘人员和船员进行防控“非典”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广大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船员熟知熟会消毒、通风、测温、旅客登记、信息报告等基本知识,将防控措施落实到车船,责任到人。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水路运政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交管站、航管站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班车、客渡船特别是集贸市场客运班车、客渡船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船员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制度的,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水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时段(集市贸易日)、重点地区(集贸市场)农村客运预防控制“非典”工作。特别是在集市贸易日,农村客流量大,为防止“非典”扩散,农村客运班车、客渡船必须在指定地点停靠和上、下客。县级运管所、航管所和乡镇交管站要加大巡查,对不按规定停靠和上、下客的,要从严处罚。

  四、农村客运所需的红外线测温仪、体温计等防“非典”设备,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购置,发放给各县级汽车、港口客运站和农村客运班车、客船经营者。另外,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检查“非典”防控工作的道路、水路运政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红外线测温仪,以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