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物品的管理/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1:33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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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物品的管理

钱贵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危险物品从产生到消失均实行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作为人民生命财产保卫者的公安机关来说,危险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此,笔者不揣冒昧,欲就这些方面的知识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以及告诉大家一些基本常识。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危险物品的分类危险品的分类如下:
  1、爆炸品,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①一级无机氧化剂;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②一级有机氧化剂;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③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④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助燃气体;如氧等。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极:①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②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类物品具有反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二、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
  2.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3.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4.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5.实验室及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
  三、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在危险物品管理中进行源头减量、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危险物品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加之一些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致使全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申报统计工作薄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品的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但是,全国参加申报登记的单位远小于危险物品存放源的单位数量。1999年云南省固体废物统计资料中,德宏、丽江、迪庆、临沧等地州就完全没有危险物品存放量的统计数字,一些地区基层管理人员对危险物品的界定和鉴别存在很大偏差,把有些不是危险物品的矿冶类物质全部作为危险废物统计,致使云南省危险物品统计资料误差较大,影响了政府决策。
  2.处理处置不合理。由于对危险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资金、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外,全国危险物品的处理处置极不合理。某些医院特种垃圾全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存在极大的传染隐患;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置堆存或排放,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规范进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许多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报的危险废物有待处理处置,其中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物。
  四、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是建立监管、联动、协作机制。明确由镇派出所、综治办、企业办的监管职责,落实由镇综治办负责道路运输监管责任;镇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的责任;镇企业办负责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监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是组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从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是建立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全镇危险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直到废弃的全过程都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全镇危险物品备案资料底数清、情况明。四是对全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网式检查,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全镇所有危险物品从事单位的硬件设施全部达标。
  4.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5.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7.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8.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9.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10.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12.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3.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1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5.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16.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7.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8.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9.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0.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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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5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省(除宁波外)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宁波地区的代理机构按宁波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各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浙从业的代理机构)在各市县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由于特殊原因,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作适当调整。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期间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业务评比,但专项检查、业务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统一,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人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

省财政厅应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各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通知的要求和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应作对其不利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置、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应作为抽查复核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结果、等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汇总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含,下同)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单项考核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项目达到在3个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该项总分85%以上的,每一项可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但其中若有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不予评定星级。

对考核成绩达到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应由省财政厅统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并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应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整改期间,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如考核结果达到四星级以上,可以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与代理机构的星级挂钩。三星级以下(不含)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80%。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如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可按星级高低相应增减代理机构的抽取机率。

(四)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展示,将按星级高低予以先后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同一星级的排名不分先后)。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547号 2003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禽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根据目前禽肉产品出口工作的需要,现就禽肉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快对出口禽肉产品(指家禽肉生、熟制品,下同)的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禽肉产品,各地要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优先办理退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及申报时间的限制,单独申报,单独审核、审批。
  二、在目前退税计划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要统筹安排,尽量满足禽肉产品出口退税的需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