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长的素质修养/梁振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1:23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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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长的素质修养

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表明,检察长在领导班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班子层中的核心,在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中,检察长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最高管理者,具有最高决策权。因此,作为管理者的检察长才能如何,素质如何,决定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方向,决定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当好基层院的“一把手”,带好队伍,促进工作谈点粗浅体会。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长应具备如下六个方面的素质修养:
(一)要重视学习,政治过硬。作为基层检察长,要善于从繁忙的事务中抽出时间讲学习,始终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学以致用。同时,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党坚信忠诚。不仅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更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不能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遇有风吹草动就能准确识别其真伪和本质,永远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一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对党的信仰和忠诚,决不做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漂浮不定。而是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无限忠诚,认真履行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创其业。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努力强化自己的大局观、发展观,通过办案来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准确理解和坚决执行党委和上级院的指示精神,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尤其是上级院的监督。近年来,高检院制定了巡视制度、上级院负责人同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这都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的政治制度和纪律,基层检察长必须从政治的高度认真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督意识和自觉性。
(二)要加强团结,作风民主。团结出智慧,团结出力量。讲团结首先要讲原则,要在讲政治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如果离开原则讲团结,虚拟一种一团和气的氛围,这样的班子迟早是要出问题的。班子成员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时刻关注团结问题,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特别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讲实话,讲真话、掏心里话,不能遇到问题遮遮掩掩,文过饰非。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摆好正、副手之间的关系,努力营造责、权、利相衡的工作机制。在团结问题上,基层检察长要做讲团结的带头人,以身作则,做到以德感人,以能服人,以诚待人,以量容人,以为率众;要会用人,量才使用、优势互补,善于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面对矛盾,善于承担责任;要会做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班子成员之间经常通气交流情况,谈心交流思想,交心消除矛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和人事问题上不搞“一言堂”,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让副职既有责又有权,放心放胆地开展工作。基层检察长既要作风民主,又要果敢决断,敢于负责,使班子成员之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信互谅互助,同心同德同力,从而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三)要视野开阔,业务精通。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的管理者检察长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是一个“通才”,具有社会、科学、法律等文化知识。具有社会文化知识,如历史、经济、伦理、心理等学科;具有科学的管理知识,如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管理能力;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法律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视野开阔,思维敏捷,部署工作时能指导到点子上,别人请示工作时能说到点子上,主持会议研究工作时能拍到点子上,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问题。业务精通,就是要研究法律理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会办案、办大案、攻难案。《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第19条规定:“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见,办案是基层检察长的重要能力和主要职能,也是其懂法律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但是,作为基层检察长,其所具备的业务素质,不单是精通业务,熟知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如科学决策能力、知人善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因此,作为检察长,身系基层,既要谋划大局,又要立足本院,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让干警感到在检察机关的优越感,有干头有盼头。要营造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采取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为下级创造一个挖掘潜力,展示自我,竞争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的最佳平台。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公平用人,才能激活全院干警的工作激情,在全院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竞争局面。
(四)要高屋建瓴,驾驭全局。就是要有全局观念,高屋建瓴,分得清轻重缓急,善于协调,统筹兼顾,独立思考,沉着冷静,应付自如,做到运用之妙,存乎于心。检察长要用科学发展观去干事。不能只会谋划,还要会操作,成为破解难题的高手。如果是空谈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想干事而力所不能,只有“唱功”而没有“做功”,是担当不起检察长的重任的。基层检察工作千头万绪,检察长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要有抓大放小的胸怀和能力。笔者到五华任职后,首先深入研究,提出符合山区检察发展实际的工作思路,将主要精力放在队伍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上,从全局角度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好“四个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团结和谐的表率;求真务实的表率;加强学习的表率。中层干部做到 “四个带头”,即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全院干警树立“三种意识”,即大局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做到“四个并重”,即抓业务与抓学习并重、抓务实与抓创新并重、抓质量与抓实效并重、抓勤政与抓廉政并重。其他细化工作放手让副职处理。事实证明,此举能够取得和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同时,基层检察长还要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基层检察长综合水平的集中体现。检察长有了创新意识,就能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就会促使整体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立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前沿。
(五)要清正廉洁,作出表率。“公生明,廉生威”,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格的力量是无形的,也是无穷的,以身正人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对广大干警是一种无声的感召力和无形的凝聚力。检察长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部属影响极大。因此,作为基层带兵人,要严于律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禁止。特别是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不为权利所倾,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惑,自觉地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决抵制说情风、干扰风。不得利用检察权谋个人利益,坚决拒收送钱送物。一个基层院有没有正气,就在于检察长讲不讲正气,一个基层院有没有公平,就在于检察长是否出于公心。事实证明:一个基层院建设如何,与检察长自身要求,自身作风,自身廉洁,自身素质息息相关。“做官先做人,为官先修德”,就是要洁身自好,时刻保持警醒,慎重对待手中权力,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把胡锦涛总书记加强“八个方面作风”和高检院提出大力倡导和弘扬五个方面作风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廉政言行和内在素养,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四个管好”,即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六)要取信于民,树好威信。就是要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建立群众感情,为群众谋福利;要出于公心,工作上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敢为人先,勇挑重担,勇于担责,坚持原则;要有先进的思想理念,过硬的作风,以能力服人,以事实说话,身传言教,当好群众的代言人,领头兵。基层检察长必须以身作则,带领全院干警弘扬联系群众、一心为民的作风,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调研,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决克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感情淡漠,与民争利等不良现象。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说话有分量,实施见效果,一呼百应,号召力强,从而在群众中提高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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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作如下解释: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证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申请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