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13:41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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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陈召利 主页: http://www.law-god.com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嗣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两次小修正,2005年10月27日经第 1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大幅修正,由原来的 230 条修订为 219 条,计新增 41 条、删除 46 条、修改 137 条,增、删、修之条文数目高达 224 条,修正幅度之大,已达实质立法之程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小改一大改]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借助公司章程机制。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因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寄望于公司章程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公司法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对公司事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对这些原则规定予以细化,才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例如,《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第45、46条关于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第49条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2、71、118条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第170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与解聘的规定,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和表述以委任性规则的形式展现出来,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体化。



(二)对公司法规定作必要的补充。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公司章程就是指导公司管理的内部规范。因此,公司章程除了法定记载事项外对一些重要事项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才能有效地保障股东、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加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相应增多。例如:《公司法》第20条关于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第22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第44条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1条第2款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第56、120条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101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第105条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第106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等等。



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都是公司章程的自由空间。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



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这种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采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例如,《公司法》第35、167条关于红利分配和优先认购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规定,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第72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6条关于自然人股东身份继承的规定,等等。



公司法通过赋予公司章程这种排除权,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这种规定也是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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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
(一)经批准受聘来华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亲属;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三)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五)应邀专门来华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外籍人员;
(六)外国留学生及其它临时来华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
第四条 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第五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备案。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或电影片的制作。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片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和电影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请与其它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外国人制作广播影视节目,需事先征得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按照《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违反上述规定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或播放违反上述规定的节目;
3、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自其行为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再提出从事上述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5月21日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6号


为切实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决定联合采取措施,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活动的重要性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正和安全,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精心筹划,周密组织,较好地保证了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但是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净化公务员录用考试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一)加强预防,阻断作弊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考试的良好氛围,使广大考生自觉做到“干干净净”进考场。要不断加强对考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使广大考务人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对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活动方式和特点的辨识能力。要逐步加大投入,不断加强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力量,不断提高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技术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对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严密监控,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处置的,要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在考前对重点地区和考点开展专项电磁环境监测,摸清空中信号情况,为快速、准确发现作弊信号做好充分准备。遇有不明信号要快速追查,对非法设立电台或无线信号发射装置、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频率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肃查处,确保考场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发现有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或与考场外无线电设备串通作弊的情况,要立即通知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确认,对发现并确认有涉嫌作弊无线电信号的相关考点、考场,要进一步严密监考和巡查,加强重点防范。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对已划定的重点防范区域和考点进行严密监测,对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迅速予以测向和准确定位,并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迅速追查涉嫌人员及相关设备,依法予以处理;对在未经批准的频率上监测到的疑似信号,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技术阻断,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考场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查验考场周边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相关人员;要加强对考试过程中利用互联网传输答案的调查处理力度,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属于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要协助其迅速追查涉嫌作弊人员及场所,对抓获的作弊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查获的作弊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查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协调工作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调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及时召开考前协调会,统一部署指挥查防工作,确保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到职责明确、部署周密、统一指挥、联防联动、快速处置、依法严惩,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正和安全。



国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协调工作各部门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010-84233440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010-68009042



公   安   部:010-66261085



国 家 公 务 员 局:010-8423344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