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3:53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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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

王泗友

「内容提要」 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是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两促进、两不误、两手抓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本文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 活动对新形势下如何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和论证,对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源和因素进行了较深刻的剖析。
关 键 词 公安 思想政治工作 人民警察 积极性

人民警察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人民警察的能力和素质是评估我国公安队伍现状的重要标准,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是衡量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尺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对于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经受严峻的煅炼和考验,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和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本色,为祖国和人民甘于奉献智慧和力量,成为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一往无前的钢铁劲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这种主观能动性的调动和发挥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以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价值方向,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通过在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三项教育”活动,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对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理性认识。
第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辩证地分析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人们生活在充满矛盾的大千世界,花样百出的各种实际问题将接踵而至,因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会形成繁多的思想问题。同时,由于人的经历、素养、视野等方面各异,对同一事物的观点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持孤立、片面、静止、甚至偏激的观点和态度看等问题和分析问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干扰和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力图消除这种干扰和影响,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工作积极性。因此,客观、公正、辩证地分析问题是有力、彻底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也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最客观、最实际的需要。
第二、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找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佳切入点。
什么是切入点?切入点就是突破口,就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在一定 条件下与主观意识的集中、突出的表现。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看法。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才是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只有这种认识,才能搞好公安工作,使新时期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 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一切困扰、制约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不利因素才能排除,使公安工作克服困难、摆脱困扰、走出低谷,充分挖掘潜力,为有效服务西部大开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发挥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工干部帮助民警解决思想、转变观念、化解矛盾、理顺关系。
长期以来,由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空洞说教养成的固步自封、闭 关自守观念,把客观因素转化为主观能动性,变成自觉的积极行为,除了消除长期以来理论上的困惑、突破思想上的误区和顾虑外,还要求增强和树立新形势下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人才观念,以提供必要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同时,更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用自己的言行去感召人、鼓舞人,尽量避免新旧观念带来的冲击和摩擦,避免用简单的物质刺激和行政干预来沟通和调解人际关系,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向群众做通俗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工作,引导人们在公正、 公平、公开的生存环境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人民警察在心理素质的调整与适应,自觉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激发了国民经济增长的生机与活力,调动了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同时,也应该理智地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一些唯利是图、利令智昏、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的消极现象。如何化腐朽为神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一方面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靠社会各方对治安齐抓共管,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 面需要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潮的腐蚀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和土壤,人民警察以自己辛勤的工作,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为标准,充分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秩序下顺利发展。
二、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主要根源和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党我军唤起民众、提高觉悟、鼓舞斗志、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政治优势和传家 宝,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应当继承、发扬光大,对失败的教训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使人们认识到违背客观规律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新近一 个时期,有的民警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手中的权利视为商品交换的筹码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滋生队伍中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也是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发挥积极性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和冲击。 用相同的工作质量攀比不同的工作待遇,用同等的劳动效果对待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产生“干与不干 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甚至民主权利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劳动和工作中 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一手硬、一手软,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民警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屡屡发生,且受不到应有的打击和处理,广大民警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工作缺乏信心,干群关系紧张。多年来,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有的公安机关用人机制 的守旧和僵化,致使一些工作平平、无德无才、利欲熏心、自私自利的人 走上领导岗位,他们一旦手中有权就会千方百计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与民争利”,打击、嫉妒、排 挤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损害大多数民警的利益,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广大民警将食不甘味,情绪不振,工作不力,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和发挥。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德才兼备的同志不发挥作用,工作局面虽然处于平稳,但从长远分析,公安工作将始终无法走出低谷,摆脱困境,始终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始终处于 被动地位,缺乏前瞻意识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一些民警综合素质较低,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主要表现是: 有的心理素质不健康,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偏激心理、嫉妒心理愈来 愈重,激发出的情绪完全是消极的,这种不健康心理的危害后患无穷;有 的抵抗精神污染的能力减弱,他们受“左”的思潮毒害和腐蚀、没落思潮的污染,往往中毒不知毒,还自我陶醉,拒绝教育,甚至厌恶教育;有的 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不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广泛接触社会阴暗面, 缺乏鉴别是非的能力,颠倒黑白、美丑不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 念动摇,这是积极性难以调动和发挥的深层次根源。
四是社会分配不公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 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 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 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 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 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 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愈演愈烈,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优秀干部的积极性。
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一)以公安机关“三项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民警解放思想、转变 观念、实事求是,树立主人翁意识。
目前,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队伍中出现的 突出问题,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力求通过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整顿,进行剖析和反思,坚持边学习边教育边整改,提高认识,以此达到“打牢思想基础,解决突出问题,纯洁民警队伍,取得建设成果”的目的。使每个民警自觉 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通过“三项教育”要使全体民警自觉地树立坚定不移的 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大是大非 面前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一切行动听党的指挥,一身交给党安排, 并形成长期的自觉行动。
(二)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
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大到一 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大凡繁荣昌盛、国富民强的太平盛世,无不取决 于英明的君主和善于识人用人的贤臣。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成就和 负责人的领导艺术的标准就是人尽其才、人适其岗,工作积极性以得以最 大限度的发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调动人民警察积极性的内在 因素,就是借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东风,尽力挖掘优秀 干部的潜力,调动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 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实行“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并确立试用期,立下 “军令状”,定期接受监督和评估,实行轮岗交流。只有这样,才能理直 气状地开展“向素质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的活动,才能增强公安 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 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 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就说明, 如果离开了物质利益来讲革命 精神就违背了唯物论,如果离开了革命精神来讲物质利益,那就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观越来越强化。我们承认,个人物质利 益的存在,既是马列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以按 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纠正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对个人的劳动报酬,凡是制度允许并规定的参与市场经济所得的合法收入,都要给予尊重,从而才能充分调动人民警察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
在这里,我们应该把握和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能否用物质利益原则 来代替无私奉献精神,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 当然不可以。对于人民警察来说,有许多事情不能按劳付酬,如抢险、救 灾、助人、扶贫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等,都需要民警不计代价、忘我劳动、 无私奉献。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忠诚卫士。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就是每一个人民警察最大的愉悦和幸福。为此,广大民警献身于公安事业,不惜流汗、流血、积劳成疾、致伤致残,甚至 献出宝贵生命,是难以用酬劳来衡量其价值的。而所有这一切,党和人民 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在国家财力还不富裕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不断 善我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其目的之一就是对人民警察艰苦劳动的认可和鼓 励,是对我们的鞭策和褒奖,也是调动和发挥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最有 效方法。
(四)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把做群众思 想工作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能挂在嘴上,不能搞‘虚功’,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事,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 的实际问题入手开展工作,把我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 实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这一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做群众思想政治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科学总结,是新时期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重要的 方针和原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 风;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 导民警情绪,解开民警的思想疙瘩,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实践证明, 做思想政治工作,不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政治工作就落不 到实处;同样,如果只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做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 作也就达不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诸如: 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政治经济待遇等等。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了,思想政治才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 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只有这样,群众才能信服我们所讲的道理,思想认识才能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只有把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思想 政治环境。
(五)注意掌握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方法:
1.切实采取激励法: 一是政策激励。党的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打折扣,不篡改、不修正,正确执行,使全体民警 坚信领导班子在政治上的坚定性。 二是民主激励。在公安工作中,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宣传 等方面发扬民主、广纳群言,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形成浓郁的民 主氛围,让广大民警真正体会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信任激励。领导干部支持下属的创新精神,理解下属的艰苦劳作, 信任下属中的工作、生活作风,在政治上、生活上关怀备至,让民警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 四是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 创人民满意活动,提出激励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 五是奖惩激励。在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 进。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民警随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肯定成绩。对工不足的提出善意的批评,对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给予及时的处理和惩罚。六是行为激励。领导干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干部带了 头,群众才有劲头。
2.采取“十要十不”法: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一要严格管理,宏观管好,微观管活,既不放任自流,也不管僵管死;二要坚持适时灌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细水长流,潜移默化,不搞立竿见影;三要尊重人、爱护人、了解人、设身处地同情人,促其谈心,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不以管人者、 教育者自居;四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不一概而论;五要表扬为主,榜样引路,舆论宣传,不动 辄处罚;六要和风细雨,平等讨论,不搞你说我听,我压你服;七要循循 善诱,启发觉悟,注重治本,发现苗头,及时教育,防微杜渐,不使问题成堆成患;八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不搞空洞说教; 九要实际问题,合理要求,尽快解决,不能漠不关心;十要分析动态,因人而异,有的放矢,不搞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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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械冷藏车辅修规程

铁道部


铁路机械冷藏车辅修规程

1985年12月9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械冷藏车(以下简称“机冷车”)是完成铁路易腐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特点是在全国运行,要求在不同季节承运各种鲜、冻货品,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
机冷车由铁道部指定的路局和机保段配属,负责运用、维修、管理和施行定期检修。每个车组由车辆、柴油机、制冷机及电气等设备(以下简称车辆三机)组成,构造复杂,机电设备要求精度高、质量好、性能可靠。因此,必须加强机冷车的定期检修工作,为统一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特制定本《铁路机械冷藏车辅修规程》。
第2条 机冷车辅修的根本任务:保持车辆三机在下次定期检修之前的各部状态、性能良好和正常运用;消灭行车和机械事故,保证运行和货物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3条 为提高机冷车检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辅修规程和检修工艺,加强质量检验制度;由配属段编制检修工艺和检修技术作业过程,加强修车作业计划,提倡科学、文明修车,以达到均衡生产,提高修车质量的目的。
第4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处理检修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推广执行规章好的典型经验,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规程具体贯彻实施。
第5条 在执行辅修规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机保段和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意见不一致,可先按机保段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同时将不同意见分别记录在车统22—B上,并将不同意见报路局和驻局验收室。
第6条 有关轮对、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车辆轮对、轴承组装及修理规则》、《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中的有关部分执行。
以上规程、规则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7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作为机冷车辅修的质量验收依据,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二、基本要求
第一章 检修周期
第8条 机冷车辅修周期为六个月;三机辅修修程按主柴油机工时核定,运转工时达500小时及以上者,按本规程(二级修程)执行,不足500小时者,按运用保养规范(一级修程)执行。
第9条 施行辅修的车辆和三机,均须做全面检查,消除各部不良状态。因技术状态不良,分解范围超过本规程规定者,按实际情况施修。
第10条 新出厂车第一个辅修期,自车组投入运用之日算起。如遇备用中辅修到期,可延至启用前施修。
第11条 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扣修。如遇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须按高级修程施修。
2.必须提前或延期施修者,应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调整,报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核备。
3.根据年度检修计划,辅修提前或延长扣修期,不得超过15天。
4.扣修的临修车,如定检期在一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做定期检修。
第二章 综合要求
第12条 机冷车辅修时,要认真做好车组入线技术检查,车辆做外观检查,三机作静、动态检查,并作成入线技术交接记录。
第13条 车辆和三机施行辅修时,要按本规程范围,测定各部磨耗限度,按规定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并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与要求进行施修。
第14条 车辆上风表,须拆下校验,并加封,贴上标签。三机上各种电气、压力、检测仪表,须在现车进行检查,不良者须拆下检修、校验,各种自控、保护部件须作用良好。
第15条 车辆和三机原进口配件损坏时,可采用国产件代用,代用配件的规格、材质,须符合或近似原型配件的技术要求。
第16条 本规程中规定有加修等级差的配件,经机械加修后,其配合与形位公差必须符合规定级差的要求。
第17条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均以配件的名义尺寸确定是否过限,过限施焊时按名义尺寸掌握,并留有加工余量,加工后在图纸、工艺要求的公差范围之内均为合格。段制品应按规定的图纸生产。
第18条 配件测量方法及部位,须按机冷车段修规程中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配件裂纹焊修后,须按《机冷车段修规程》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热处理。经焊修或截换后的压力容器,需按规定进行液压、气压试验,合格者方准使用。
第20条 车辆三机检修后,各部不良状态须消除,组装位置正确、牢固,作用良好,液体、气体管路容器的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泄,各部件限度、组装间隙及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不得低于运用列车一级技术质量标准。
第21条 三机经检修后,须先经运转试验,确认状态良好后,再按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进行全车组连编运转试验,各部技术状态及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
第22条 检修测试用的量具、仪表、样板及各种试验设备,每年要校对一次。单车试验器、三通阀及分配阀试验台,每月校对一次,每季分解检修一次。并有校验记录,压力表须有合格标签。
第23条 车辆三机检修报单应填写齐全、准确,并由车间及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向验收员交车内容。各种检修原始报单,应保存一个段修期以上。
第三章 质量保证期
第24条 经辅修的车辆三机,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一个辅修期。车辆和三机主要配件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表(表略)。

三、车 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机冷车辅修主要是对制动和轴箱油润部份施行检修,并对其它部分做辅助性修理。
第2条 施行辅修时,对车辆各部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各种故障,各部限度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对车体、转向架构架、摇枕、车钩、尾框等主要部件发生裂纹焊修时,除本规程有明确要求者外,应参照《段规》中有关焊修规定执行。
第3条 辅修及临修车辆用的配件应符合规定要求,须加修的配件,应按机冷车段修规程和车辆配件检修工艺施修,各类油脂须有合格证或经化验合格,方准使用。
第4条 技术要求中凡对辅修有质量要求而对临修没有要求的,临修可按运用限度掌握。
第二章 转向架、轮对
检修范围:转向架包括轮轴全面检查,各部配件齐全,螺栓紧固;滚动轴承轴箱及轴端传动装置施行开盖外观检查。
第5条 轮轴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无裂纹,符合规定限度,轮座压装部须无透油透锈,移动标记良好,踏面粘有闸瓦熔化物时须铲除。
第6条 构架、摇枕、摇枕吊及吊轴无裂纹,弹簧托板有纵裂纹时焊修,横裂纹时焊后补强。
第7条 合簧箍或簧片裂纹、松动及圆弹簧折损时更换。
第8条 上、下心盘、旁承无裂纹,螺栓应紧固,铆钉松动、折损时更换。旁承游间须符合限度,且每侧不小于1毫米。
第9条 轴箱外部清扫干净,检查轴箱体及轴箱其它配件,须无裂纹、松动、破损或漏油。
第10条 检查前轴承的保持架,铆钉无折断,连续松动不超过三个,允许松动总数不超过铆钉总数的1/3。其它部位作外观检查无异状。
第11条 检查油脂,不足时补油,如有混砂、混水、变质及有金属粉末时,须分解检查、清洗及重新给油。
第12条 密封圈须良好,螺母、螺栓、防松板或键板须紧固,轴箱盖关闭严密,并加铅封。
第13条 带齿轮箱轴箱的检修:卸下齿轮箱及中间体,轴箱部分按上述要求检修,中间体要注意检查橡胶连接器,齿轮箱拆卸后,如各部完好,转动灵活,无异音、无异物、不漏油,则可不分解,但须换油。如有异状则须分解检查。
第14条 带皮带轮轴箱的检修:使用专用工具分解退卸套,再拆卸皮带轮,轴箱部分按上述要求检修。皮带轮安装前,须在轮毂孔面、轴端圆柱表面、退卸套内外面涂变压器油,并装好“O”型密封圈。
第三章 车钩缓冲装置
检修范围:车钩、缓冲装置分解及外观检查。
第15条 钩头部分应分解检查,各配件不得有裂纹、弯曲、磨耗过限。组装时各磨耗部分给油,组装后三态作用及防跳作用良好。钩舌与钩腕内铡距离须符合限度要求。
第16条 钩舌与钩头上耳间隙不得超过10毫米,超过时须在下钩耳上部加垫圈调整。钩舌销与钩耳孔或钩舌销孔之间隙:2号钩不得超过5毫米,13号钩不得超过7毫米。钩耳孔、钩舌销孔之衬套裂损或松动时更换。
第17条 提钩杆不得弯曲,与提钩杆座凹槽间隙不得大于3毫米,提钩杆座螺栓不得松动。
第18条 钩体、钩舌、钩尾框不得有横裂纹,各部裂纹焊修时,按《段规》执行,冲击座裂纹时焊修,裂损时更换。
第19条 钩身及钩托板弯曲磨耗过限时调直、焊修。钩托板螺栓须紧固,并有背母,钩身上部与冲击座之间隙不得小于8毫米。
第20条 钩尾扁销螺栓应分解检查,有裂纹或磨耗后直径不足18毫米时更换。
第21条 2号缓冲器弹簧盒裂纹不得超限,3号缓冲器裂损,瓦片簧每组(8片)中折损超过1片时更换。
第22条 下作用车钩之上孔盖丢失时添补,车钩高度须符合限度要求。
第23条 从板无裂损,从板座铆钉松动超过1/3时须换钉。
第四章 基础制动装置
检修范围:基础制动配件全面检查和修理,手制动机进行作用试验。
第24条 检查闸瓦、闸瓦插销及制动梁吊,磨耗过限或裂损时更换。
第25条 检查各杠杆、拉杆,弯曲时调修,裂纹、磨耗过限时焊修。
第26条 闸瓦托、圆销、开口销,磨耗过限、裂损时焊修或更换。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开口销开度为60°—70°。
第27条 制动梁须无弯曲、裂纹,磨耗过限、损坏时加修或更换。制动梁安全托及上拉杆安全托须无裂纹、变形或松动。
第28条 手制动机须清扫尘垢,各部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踏板牢固。手制动轴弯曲时调修,裂纹折损时焊修或更换。手制动轮螺栓须紧固,手制动链接口开焊时焊修或更换,焊修后施行3000公斤力拉力试验须良好。螺杆式手制动机拧紧后,螺纹须有75毫米以上的余量,旋转式手制动链须有0.5~2圈的卷入量。
第29条 闸瓦熔化物粘在闸瓦托上须铲除。各转动摩擦部分须给油。
第30条 垂下品各配件与轨面距离不超限。
第五章 空气制动装置
检修范围:空气制动装置全面检查和修理并进行单车试验。
第31条 三通阀、分配阀须分解检修。检修后,须经试验台试验合格。安装三通阀、分配阀时,滤尘网及填料须良好,滤尘网须使用铜质或镀有防锈层者,填料须使用马鬃,马尾或同类毛制品,禁止使用树棕。排风口须安装排风管。各部螺栓紧固符合规定要求。
第32条 软管须拆下检修,检修后,须按规定经风、水压试验合格。
第33条 制动缸分解、清扫、清除锈垢、给油。皮碗须无裂纹、破损、变质、变形。缓解弹簧无折损,其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鞲鞴杆裂纹时更换,弯曲、变形时调直,螺栓松动时紧固。铆钉松动时重铆,鞲鞴杆与鞲鞴铆接处裂纹时焊修。
制动缸脂须符合规定型号,制动缸给油量规定如下(表略)。
第34条 远心集尘器须分解、清扫、检查,胶垫及止尘伞状态须良好。组装时集尘器体须垂直安装,方向正确,螺栓紧固。
第35条 副风缸堵须拆下,并用压缩空气排除水垢。副风缸裂纹时更换或焊修。焊后须施行9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漏泄。
第36条 主、支管在安装三通阀、分配阀前须吹扫除尘。主、支管须无裂损,如有弯曲或凹痕而不影响正常通风者可不处理,腐蚀严重时更换。两端补助管更换时,长度为250~300毫米,螺纹须符合要求。
第37条 主、支管卡子及吊架不得松动,螺栓须紧固,焊接部位无裂纹。主、支管木垫损坏时须用涂有防腐剂的硬木垫更换。
第38条 风表须卸下校验,与标准表的误差不超过0.1公斤/平方厘米,校验合格的风表贴合格证,加铅封,安装牢固。
第39条 安全阀、缓解阀、折角塞门须卸下分解检修和试验,作用良好,截断塞门在现车施行分解检修并清洗给油。缓解阀拉杆状态须良好。
第40条 紧急制动阀零件齐全,状态良好,并进行作用试验良好后加铅封。
第41条 闸瓦间隙调整器应外观检查无异状,经单车试验须作用良好。使用空、重车调整装置者,则须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第42条 制动装置组装时,各风管螺纹处涂黑铅粉油或缠聚四氟乙烯薄膜。
第43条 制动装置组装后,须按下列规定施行单车试验(103型分配阀单车试验与GK阀相同):
1.漏泄试验
当制动管压力达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进行吹风除尘,排除漏泄故障后,开启截断塞门,待风压达2公斤/平方厘米左右时,卸下副风缸排水堵吹扫,组装后继续充风至5公斤/平方厘米时,用肥皂水涂支管以内配件各结合处,确认无漏泄后,将手把移至三位保压,总漏泄量1分钟
不得超过0.1公斤/平方厘米(总漏泄量应包括各折角塞门及软管)。
2.制动安定试验(常用制动时不能出现非常制动叫安定)
当压力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5位减压1.4公斤/平方厘米后,移至保压位。在减压过程中,不得起紧急制动作用,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测量鞲鞴行程并调整至规定限度。装有空车安全阀者,空车安全阀应在制动缸压力达1.9公斤/平方厘米时起排风作用,降至1.6公斤/平方厘米前停止排风。
3.制动感度试验
(1)制动:当风压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四位,在减压量至0.4公斤/平方厘米前,须发生制动作用。
(2)保压:将手把移至三位保压,1分钟内制动管风压因局部减压而继续下降时,GK型阀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103型分配阀不得超过0.3公斤/平方厘米,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3)缓解:将手把移至二位充风,制动机须在45秒以内缓解完毕。
4.紧急制动试验
当风压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六位减压,在减压量至1.4公斤/平方厘米前须起紧急制动作用。紧急制动后,应缓解良好。
第44条 三通阀、分配阀、软管、鞲鞴杆头部按机冷车段修规程的规定涂打白铅油标记。
第六章 底架和车体
检修范围:车底架外观检查,车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修理。
第45条 各梁无裂纹、弯曲及腐蚀过限。须焊修补强时,应根据各型机冷车底架的具体结构,参照货车段修规程施修。
第46条 各梁纵裂纹时焊修,横裂纹时焊后加补强板。中、侧梁下垂过限时调修。
第47条 车体倾斜过限时调整。
第48条 车门开、关作用良好,腐蚀、破损时修理或更换。活动摩擦部分给油。密封胶条破损时修补。
第49条 外顶板、外墙板腐蚀或破损时,可用拉铆、锡焊或层压玻璃钢修补。内顶板、内墙板、风道板、防水顶板、排水槽等破损时修补。各折页、销子、螺栓须良好,丢失时补齐。
第50条 铁地板腐蚀、破损严重者修补。玻璃钢地板破损时,用层压玻璃钢修补。地板胶布破损、开裂时修补。地板排水管、堵及盛水器有破损时修理或更换,排水管须畅通。离水格子作用须良好,零件丢失时补齐,破损时修复。
第51条 自然通风、车内循环通风装置、百叶窗、开闭机构及锁闭装置,配件齐全作用良好,损坏时修理。
第52条 脚蹬、栏杆、扶手、梯子、渡板须牢固,无裂损,作用良好,损坏时修理。
第53条 车底工具箱,箱子锁、搭扣、折页破损或作用不良时修理,吊架及吊杆弯曲、裂损时修理,安装牢固。
第54条 车内设备、门窗、门锁、窗锁,配件齐全,作用良好,损坏时修理。卧铺安全带及钩座裂损时更换。
第55条 水箱及管路漏水时修理,阀门损坏时须分解检修或更换。
第七章 车辆标记及油漆
第56条 外顶板、外墙板的油漆应保持完整,不良部分补底漆后再涂面漆,油漆颜色应与旧漆层的本色相近似。
第57条 各种标记应保持完整、清晰,不良部分局部补涂。
第58条 辅修期按月、日涂打。
第八章 落成要求
第59条 车辆各部分尺寸须符合车辆限界。
第60条 无导框转向架侧架下部与轴箱顶部的距离,冷藏车不少于30毫米,机械车和乘务车不少于25毫米。
第61条 摇枕与构架横梁前后间隙之和为0~14毫米。
第62条 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为2~14毫米,每侧不小于1毫米。
第63条 同一制动梁两侧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毫米。
第64条 车体倾斜不超过50毫米。
第65条 车钩中心高度,冷藏车为850~890毫米,机械车和乘务车为840~870毫米,B19型车组两端最低为870毫米,其余车型为880毫米。
(附表略)

四、柴 油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柴油机组的检修,主柴油机按其平均运转工时,辅机按其本身运转工时分别核定修程,累计工时达500小时及以上者,按本规程二级修检修范围施修,小于500小时者按本规程一级修检修范围施修。
第一节 分解检修范围
第2条 二级修分解检修范围如下:
1.气缸盖:NVD24、NVD21、6135D—3型柴油机应分解检修,其它各机型技术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
2.喷油器、各仪表、充气阀及座、充气保安阀及气缸压力保安阀应分解检修。柴油、机油及空气滤清器应清洗。
3.除NVD24、285型柴油机喷油泵外,其它各机型喷油泵经试验台调试各缸供油量、供油夹角、限速作用及调速稳定性试验。
4.其它各配件作外观检查,不良时修复。
第3条 一级修分解检修范围如下:
1.喷油器、各仪表应分解检修。柴油、机油及空气滤清器应清洗。
2.其它各部位按运用保养规范(一级修程)作外观检查,不良时修复。
第二节 综合要求
第4条 悬挂装置及各紧固件不得有裂纹、开焊及松动现象。
第5条 油、水、气各管路,接头处不得有漏泄。
第6条 各部配件齐全,作用良好。各润滑油杯、油嘴处应加足新润滑脂。
第7条 更换柴油机机油。NVD24、NVD21、(B17)型柴油机,辅修按换油工时下限掌握,其它各型柴油机原则上应在辅修时换油(由各段具体规定)。换油时,应在机组热态下进行,曲轴箱设有检查盖的机组,必须彻底清洗机油腔后换油。更换机油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定件部分
第一节 气缸盖总成
第8条 气缸盖
1.气缸盖及气门附件应清洗干净,无油垢、积炭,水垢严重者应清除水垢,缸盖不得有渗漏。
2.气缸盖密封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痕或裂纹。
3.NVD24、NVD21型气缸盖密封环肩内侧高度应为3.9±0.2毫米;外侧高度NVD24型为4±0.5毫米,NVD21型为4.5±0.5毫米。
4.6135D—3型气缸盖平面不平度在全长上不得大于0.05毫米,超限者磨削修理,磨修后允许距离边、孔缘10毫米以外有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的未磨处,磨修总量不得大于0.20毫米。
5.6135D—3型气缸盖喷油器水套严重腐蚀或水封老化、损坏时应更换。
6.NVD24型气缸盖防腐锌块表面应车削加工,允许保有小于1/4表面积的黑皮。气缸保安阀应分解、清洗、校验,作用良好,无漏泄。释放压力为65公斤/平方厘米。
7.风冷柴油机气缸盖散热筋片无显著油垢,残断片不超过2个自然片。
8.气缸盖上螺孔及双头螺栓螺纹不得松旷、滑扣,允许扩孔镶套修理或更换。
第9条 进、排气门
1.气门杆不得有裂纹,表面应光洁,不允许用砂布打磨积炭。
2.气门杆椭圆度、不柱度不得大于0.05毫米,不直度在全长范围不得大于0.03毫米。
3.阀面不得有擦伤、烧损、剥离或锈蚀,磨削后不得有棱边,阀面锥角不得任意变更。
4.阀盘圆柱体边缘厚度不得小于下述规定值(表略)。
5.气门杆端面不得有翻边、凹痕,对气门杆中心线的跳动不得大于0.05毫米。
第10条 气门座
1.不得有裂纹,与缸盖配合不得松动。
2.阀面表面光洁,不得有擦伤、烧损、凹陷或锈蚀。
3.阀面锥角不得任意变更。
第11条 气门导管
1.清除积炭、油垢,不得有裂纹,内表面不得有剥离、刻痕等严重缺陷。
2.更换气门导管者,用“止”“过”规检查组装完毕后的导管内孔尺寸,“过规”通过不得有阻滞现象,“止规”插入深度不得超过5毫米。
第12条 气门弹簧
1.不得有裂纹、并圈现象,应在平板上用高度游标卡尺或标准弹簧对比法检查弹簧自由高度,如自由高度低于表标准之下限2.5毫米以上者应更换。
2.在平板上用直角尺检查两端面与中心线的垂直度,在100毫米长度上允差不大于1.5毫米。
3.每台机组需抽查两只弹簧的弹力,压到规定高度时,不得低于下表(略)极限弹力。如发现有一只不合格者,应全部检查。
第13条 气缸盖附件
1.气门顶帽、锁夹、挡圈不得有裂纹。挡圈弹性不良者更换。
2.顶帽工作面不得有凹陷,磨修时应保证与圆柱面的垂直度。
3.NVD24气缸盖单向阀应分解检修。阀严密、作用良好。
第14条 装配要求
1.拆装导管必须用专用工具,以防导管变形。6135D—3导管高出气门弹簧座面距离必须控制在26±0.30毫米。
2.气门杆在导管内应上下转动灵活,组装时涂润滑油。
3.研磨好的气门及座的密封环带应平滑无光泽,环带应连续,且距边缘不小于1毫米,阀线宽度应为1.5~2.0毫米。
4.气门头下沉量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5.研磨好的气门及座用煤油作严密性试验,历时两分钟不得有渗漏现象。
6.NVD24、NVD21型气门锁夹应紧密地与气门杆及弹簧座表面贴合,安装后凸出弹簧的高度不小于0.5毫米,互差不大于0.4毫米,对口间隙不小于0.5毫米。
第二节 机体与机座
第15条 机体与机座无裂纹,水套无漏泄。NVD24及NVD21型柴油机底脚避震橡皮与机组纵向间隙两边之和及上下间隙两边之和应为3~8毫米。避震橡皮不得受压变形,弹簧不得有裂损、脱槽。
第16条 机体与气缸盖接触面应光洁平整、距边、孔缘10毫米以外处允许有个别碰痕、划伤等缺陷,不良者修复。
第17条 气缸套
1.应清除油垢及积炭,检查缸套不得有裂纹,内表面不得有严重擦伤。
2.风冷柴油机气缸套散热片无显著油垢,散热片连续缺损不得超过2个自然片,缺损片数总和不得超过全部片数的2%。
第18条 部件装配要求
1.NVD21型压缩室高度调整垫片总厚度不得小于1.2毫米。
2.6135D-3型气缸盖衬垫缸套孔口有反边的一面应朝上,缸盖骑缝处必须使用球面垫片。
3.压缩室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4.气缸盖螺母应按规定顺序,分数次拧紧,骑缝处螺母最后拧紧,扭矩规定如下(表略)。
第三章 配气机构
第19条 摇臂总成
1.摇臂无裂纹,头部圆弧表面应圆滑过渡,不得有楞角、偏磨、凹痕或剥离。
2.摇臂衬套不得松旷。
3.摇臂轴支座不得有裂纹,螺柱、螺孔不得滑扣,轴与支座的配合不得松旷。
4.摇臂轴轴向油槽装配位置正确,径向油槽与支座油孔应重合。
5.轴用挡圈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6.调整螺钉和螺母的螺纹不得损伤和滑扣,螺母六角良好,尺寸规格统一,螺钉开口良好。
7.油杯应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8.NVD24、NVD21型摇臂总成安装固定后,摇臂头中心线应与气门杆中心线垂直相交,不相交偏移量不得大于1毫米。摇臂与座侧面配合间隙不行超过0.50毫米。
9.12KVD、12VD14.5型柴油机摇臂座安装时喷油孔必须向上。
第20条 凸轮轴结合部
1.NVD24、NVD21型凸轮轴作外观检查,凸轮工作表面应光洁圆滑,不得有严重锈蚀、剥离。
2.气门挺柱导向螺钉不松动、不滴油、作用良好。
3.气门推杆不得有裂纹、划伤及毛刺,不得弯曲,装配式推杆不得松动。
4.气门间隙调整完毕后,调整螺钉高出螺母的螺纹部分不得少于2扣。
5.285型柴油机排气阀推杆上减压启动紧帽和启动开关轴在气门关闭位必须有0.50~0.75毫米的间隙。
第21条 配气机构附件
1.进、排气管不得有变形或裂损,内部应畅通。
2.排气温度计不得破损,脱节。
3.纸质空气滤清器清洁完好,滤芯无破损,受潮或油污时换新;油浴式空气滤清器应清洗换油,无破损,技术状态良好。
4.NVD21型防雨盘边缘与车顶须有间隙。
第四章 曲柄连杆机构
第22条 NVD24、NVD21型飞轮及齿圈、联轴器
1.飞轮及齿圈应清洁,不得有裂纹。
2.齿圈与飞轮配合不得松动。
3.齿圈牙齿裂损超过6毫米或齿顶高塌齿、磨损超过2毫米达4个齿以上者,应修理或更换。允许齿圈翻面使用。
第五章 燃料供给系统
第一节 喷油泵
第23条 除NVD24、285型喷油泵外,其它各机型喷油泵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调试各缸供油量及供油相位角。
在额定转速时,最大供油量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组合式油泵各缸供油量不均匀度不得大于3%。
第24条 各缸供油相位角互差不得超过±30′。
第二节 调速器
第25条 组合式喷油泵调速器应在试验台上作限速作用及调速稳定性试验。
1.各泵调速器完全停止供油,转速规定如下(表略)。
2.齿杆(拉杆)在50%以上负荷时不得有明显的游动现象。
3.齿杆限位螺钉应加铅封。
第三节 喷油器总成
第26条 喷油器体
1.清洗检查,不得有裂纹和严重机械损伤。
2.螺纹部分不得有滑扣、乱扣现象。
3.与喷油器偶件体结合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刻痕、锈蚀。
第27条 喷油器偶件
1.针阀偶件应光洁,不得有刻痕、锈蚀、上下运动无阻滞。
2.阀体无积炭,油道和喷孔不得有阻塞和变形现象。
3.针阀和阀座应密贴,针阀锥面不得有明显磨损凹坑。
第28条 附件
1.调整螺钉、紧帽、护帽等不得有裂纹,螺纹不得有滑扣、乱扣。
2.紧帽与针阀体接触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污物。
3.压力调整弹簧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4.顶杆不得弯曲,过滤器裂损或配合间隙过大时应更换。
第29条 装配要求
1.喷油器启阀压力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2.在规定压力下,喷射的燃油应呈细小而均匀的锥体油雾,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油滴或油流。喷射时有清脆的音响,停止时应急速停止供油,不得有滴油或渗漏。
3.6135D-3型柴油机喷油器偶件头部伸出气缸盖平面的高度应为2.5~3毫米。
4.NVD21型喷油器偶件平面与护帽内底面的距离应保持0.3~0.5毫米间隙。
5.12KVD型喷油器垫片厚度为1.5毫米。
6.同一机组不得混装不同型号的喷油偶件。
第四节 燃油滤清器
第30条 滤清器体、盖及支架应清洁,不得有裂纹和渗漏,螺孔和螺纹不得有乱扣、滑扣现象,密封平面不得有毛刺和凹凸不平。
第31条 滤芯应清洁,不得有破损。
第32条 芯杆、弹簧及密封垫
1.芯杆不得有弯曲现象,螺纹不得滑扣、乱扣,弹簧不得有裂纹、变形,密封垫不得有破损变形。
2.磁性滤清器应清洗干净,不得裂损。
第33条 装配要求
1.各接合处不得渗漏。
2.滤芯在弹簧的作用下不得松动,上下平面必须有密封装置防止燃油短路。
3.过滤性能良好,流量应满足机组负荷要求。
第六章 润滑系统
第34条 机油滤清器
1.滤清器体应清洁,不得有裂纹及渗漏,密封平面不得有毛刺和凹凸不平。
2.滤芯应清洗干净,滤网不得破损和脱焊,两端面应平整,壳体内油道应畅通,保证密封。
3.离心式滤清器喷孔应畅通,滤网不得破损。转子轴承配合间隙,6135D-3型为0.045-0.20毫米。装配标记应正确清晰。
4.调压阀及旁通阀,阀座面接触良好,弹簧不得断裂。
5.刮片式滤芯滤片应清洁、平整,装配法兰平面不得翘曲不平。
第35条 磁性滤清器
1.壳体应清洁无裂损。
2.磁体不得有裂纹、失磁现象,结合面之间应无油垢。
第36条 机油散热器
作外观检查,不得有渗漏,组装应牢固,散热片表面无显著油污。
第七章 冷却系统
第37条 水泵作外观和作用检查,传动部分不得松旷,无杂音。溢水孔处不得有滴漏。4NVD21型开盖检查轴承润滑脂,如有混水者处理。
第38条 水散热器作外观检查,不得有渗漏,组装牢固,散热片表面无显著油污。
第39条 冷却风机传动平稳、正常、不松旷,扇叶铆钉(螺钉)不得有裂纹松动现象。
第40条 水节温器作用正常,开闭灵活。水温表、温度计损坏时应检修或更换。
第41条
1.管路及阀不得漏泄,各阀应开闭灵活。
2.各传动部分不得松旷。
3.百叶窗及通风道不得有破损,作用应灵活。
第八章 起动系统
第一节 空气起动系统
第42条 压缩空气瓶
1.应认真作外观检查,不得有裂纹。
2.分配头应作用良好,各阀及接头处无固死,无漏泄,铅封完整。
3.吊架装置无裂纹,必须稳妥牢固,紧固件不得松动。
4.排出主压缩空气瓶内冷凝水,风压不低于24公斤/平方厘米。
第43条 充气阀应分解清洗检查,不得有裂损,阀与座必须配合严密,球阀行程1~1.5毫米。
第44条 充气保安阀分解清洗检查,不得有裂纹,阀与座必须配合严密,压力校验应在31公斤/平方厘米时阀开启。
第45条 空气压力表应拆下校验,指示正确,指针不得卡滞。应有校验标签,并加铅封。
第46条 起动滑阀作外观检查,柱塞应滑动自如,不得有卡滞,应作用良好。
第47条 手摇空气压缩机作外观检查,气缸不得有裂纹,摇杆及活塞运动灵活,活动部位应加润滑油。
第二节 电起动系统
第48条 起动作用良好,无打击杂音。NVD21型起动马达齿轮端面与飞轮齿圈端面之间间隙为6~8毫米,啮合齿高不小于1/2全齿高,不符合要求时用垫片调整。
第九章 总装配要求
第49条 配气相位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第50条 气门间隙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第51条 喷油提前角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喷油泵操纵手柄在停车位置时允许个别缸有少量供油,但缸数不得超过机组总缸数的1/2。
第十章 试运转要求
第52条 柴油机现车试运转要求
1.柴油机试运转时间不少于2小时
0~50%负荷 1小时
50~75%负荷 0.5小时
90%负荷 0.5小时
2.如经更换活塞、气缸套、轴承等配件修复的柴油机,在试运转的0~50%负荷运转走合时间应延长到3小时,允许分次累计,但负荷自50%开始到90%试车须连续进行。
第53条 技术要求
1.功率、转速
柴油机在标准状况下,额定转速时应发出不少于95%的额定功率,此时机油压力及温度、冷却水温度、排气温度应符合下表(略)要求,排气不得冒黑烟,曲轴箱压力正常。
2.在常用工况(85%负荷)时,各缸排气温度及冷却水温度互差均不得超过30℃(6NVD24型第4缸除外)。
3.在常用工况(85%负荷)时,频率表应在49.5~50.5赫范围内,波动幅度不得大于1赫。
4.机油压力表指针波动幅度不得大于1公斤/平方厘米,但不得小于最小油压规定值。
5.柴油机运转中,不得有突爆及间隙过大的撞击等杂音。
6.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负荷在25千瓦以上时能并联运行。
第54条 起动性能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柴油机应能顺利起动,若连续起动三次仍不能着火发动,应视为起动性能不良。(附表略)

五、制 冷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施修前,应向乘务员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全面外观检查并起动机组运转检查。在施修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本规程各项技术要求,消除故障和不良处所。
第2条 辅修时,应对各自控及保护装置做动作试验,各连接部位应紧固无漏泄,各部配件齐全良好,各阀无固死,仪表显示正确,不良者应修复。
第3条 机组润滑油、制冷剂、盐水不足时,应补充至规定要求。
第4条 经过辅修的制冷机组,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第二章 压缩机组
第5条 压缩机组体及各部件无裂纹、缺损,各部组装紧固、严密、无漏泄。
第6条 B16、B17型压缩机必须开曲轴箱盖及气缸盖作内部检查,要求如下:
1.外观检查连杆、连杆轴承、连杆螺栓及开口销状态良好,无松驰现象,不良者修复。
2.外观检查主轴承瓦边无缺损、辗挤现象,定位轴承间隙不超限。
3.压气阀表面有污垢时清洗,压气阀螺母、开口销应良好。圆形锁母不松动。用煤油对压气阀作严密性检查,应无线状滴漏,不良者应修复。吸气阀只作外观检查,发现异状时检查处理。
4.各缸排气温度差大于8℃的吸、压气阀应分解检查处理。
5.检查气缸套内壁,有严重拉伤或活塞偏缸无间隙者应修复。
第7条 压缩机因故障或需扩大检修范围进行分解检修时,要求如下:
1.检查、测量各部件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各部位限度及配合间隙应符合规定要求(检修标准参照段修规程有关规定),不良者应修复。
2.经分解检修,更换主要部件(曲轴、主轴承、汽缸套、活塞连杆组)的机组,须按《段规》中“制冷机落成试车”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3.清洗机油滤清器,更换冷冻机油。
4.氟机应全部更换所分解结合面的密封垫,保证严密,不漏泄。
第8条 压缩机工作时,应无异声,运转平稳,油质清洁良好。
第9条 保安旁通阀、抽气阀不漏泄、作用良好。旁通阀运转中不发热,不良者加修。
第10条 氨压缩机保安旁通阀应拆下校验,其调整压力为:B16型高压为17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12公斤/平方厘米;B17型高压为14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8公斤/平方厘米。
第11条 压缩机启动压力平衡电磁阀,须作用良好,无漏泄。
第12条 自动关闭阀启闭作用良好,无漏泄,开阀油压为0.5~0.8公斤/平方厘米,停机关阀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超过规定者分解检修或更换。
第13条 B16、B17型机组应清洗集泥器,机油滤清器。
第三章 膨胀阀及压力容器
第14条 热力膨胀阀作用良好,无漏泄。调节不良或有堵塞现象者应调整并清洗过滤网。感温包绑扎紧固,位置正确,不良者应调整、加固或更换。
第15条 B17型自动调节装置,作用良好,阀门无固死,外观无漏泄现象,不良者修复。
第16条 热交换器、中间冷却器、贮液罐等压力容器及各管路、接头无漏泄,作用良好,安装稳固。
第17条 B18型离油器作用须良好。浮球阀不漏泄,启、闭作用不良者应分解检修。
第18条 液位指示器状态良好,无漏泄,显示清楚,视镜无裂损。
第19条 B16、B17型的冷凝风机、冷却水风机运转正常,无碰壳、异音及反转现象。风机叶轮无裂损,轴承运转正常,不发热。三角皮带紧度适当,松驰磨槽底者修复或更换。向油杯中添加润滑油脂。
第四章 冷却水及盐水系统
第20条 冷却水泵、盐水泵无裂损,安装稳固,运转无异声,轴承温度正常,轴封无严重滴漏,有加油嘴者需补加润滑油脂。
第21条 冷却水散热器、冷却水管路及盐水管路无裂损,无漏泄,各部配件齐全,各阀门无固死现象,盐水保安阀作用良好,关闭严密。
第22条 盐水软管磨损时修补或更换。大头阀作用良好,无滴漏。防护罩破损时修换,吊杆及各部配件齐全良好。
第23条 盐水贮存罐、均衡罐及管路破损漏水时修复,手摇泵应作用良好。
第五章 其它设备
第24条 制冷机罩壳、百叶窗及门作用良好,配件齐全,无锈固、变形,损坏时修复,各活动部位给油。
第25条 自然换气装置(制冷机组上)的配件齐全,开、关及固定作用良好。
第26条 各种压力表指示正确。同一制冷系统,压力平衡时,各表指示指示互差不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压力表的铅封及检验日期标签应完整、齐全,安装稳固。B16、B17型的压力表应拆下校验。
第27条 玻璃温度计无裂损、脱节,罩壳完整无松动。
第28条 制冷系统各手阀、电磁阀应作用良好,关闭严密,不漏泄。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作用良好,动作值符合规定要求。
第29条 干燥过滤器无堵塞、失效,不良时应处理或更换。
第30条 加油阀、回油阀作用良好无漏泄,不良者应修复。
第六章 制冷机落成试车
第31条 制冷机经辅修后,必须进行落成试车,试车时间不少于—小时,如压缩机修换主要配件时,磨合时间可适当延长。各部技术质量、性能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32条 B16、B17型氨制冷机落成试车要求:
1.压缩机运转平稳无异声,各部工作温度正常。
2.压缩机油量在视油镜的1/3~2/3之间,油压在0.8~2.0公斤/平方厘米范围内。
3.各缸排气温度不超过130℃,各缸之间温度互差不大于8℃。
4.压缩机运转中密封器温度正常,无漏氨现象,滴油量每小时不超过40滴。
5.盐水贮存量:均衡罐不低于1/2,贮存罐不低于1/2。盐水浓度为30~32波美度。
盐水流量不低于32立方米/时,盐水压力B16型为2.6~3.4公斤/平方厘米,B17型为2.4~3.2公斤/平方厘米。
第33条 氟利昂制冷机落成试车要求:
1.压缩机运转平稳无异声,各部工作温度正常。
2.压缩机油量在视镜的1/3~2/3之间、油质良好,油压符合以下要求(附表略)。
3.吸入压力调节控制压力须符合下值(附表略)。
4.冷凝风机控制压力调节器动作压力须符合下值(附表略)。
5.压缩机超压保护控制器动作压力须符合下值(附表略)。
6.B21型低压保护控制器在吸入压力为-0.5±0.2公斤/平方厘米时能断开,当压力回升到0±0.2公斤/平方厘米时闭合。
7.融霜动作试验:按各型车规定功能及动作值,能自动控制或手柄控制作用良好(允许模拟试验)。
B18型:能自动控制,当低压达-0.18~-0.38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融霜,工作一小时,自动恢复制冷。
B19型:按下融霜按钮,能正常融霜,工作40±5分钟能自动停止融霜。
B20、B21型:制冷累计工时十一小时(在蒸发温度低于10±1℃时),能自动开始融霜,融霜60分钟或蒸发器出口温度达16±2℃时,自动停止融霜。
8.抽空停机试验(B19型):当吸入压力达-0.2±0.1公斤/平方厘米时能自动停机。
第34条 机组在运转状态中,制冷剂的贮存量应符合液位指示器的以下标准(附表略)。

六、电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安装和连接用的螺栓、螺母等要求紧固齐全。
第2条 测量绝缘电阻时额定电压低于110V时用250V兆欧表,大于或等于110V时用500V兆欧表。
第3条 所有施修的电气设备应清扫积灰、油垢,经检修后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配件齐全完整,无破损,安装牢固,作用良好。吊架装置无裂纹。
第二章 交流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及附属装置
第4条 电机各绕组均不得有短路、断路及其它异常现象,应固定可靠,接头无松动,换向器焊头无脱焊。
第5条 轴承转动须灵活无异音,无异常发热现象。
第6条 定子与转子无扫镗现象。
第7条 换向器、集电环电刷下的工作面应光洁,有严重烧损、拉伤者加修。
第8条 电刷的检修要求
1.电刷磨耗到规定限度时更换。
2.电刷接触面积须大于70%。
3.电刷在刷握内应能上下自由移动,间隙不大于0.2毫米。
1
4.电刷压力适当,换向器刷火不大于1-级,
2
集电环无显著刷火。
5.刷辫无松动、过热,护套完好。
第9条 各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低于0.5兆欧。
第10条 三角皮带帘布有横向裂纹或转动时甩打者更换。
第11条 在额定频率下,发电机从空载到满载,端电压的稳定电压变化率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第12条 无功补偿电容器作用良好,外壳脱焊或漏油者修理,绝缘电阻不小于0.4兆欧。
第13条 风机运转正常,叶片无碰壳及裂纹现象。
第三章 车轴发电机、蓄电池及附属装置
第14条 各种恒压恒流自动调整装置和车轴发电机的配套使用须作用良好。
第15条 调整器的各接插件应接触良好,触点无烧痕,各元器件及线路无变质不良。
第16条 车轴发电机、蓄电池箱的吊架及车轴发电机安装螺栓无裂纹和变形,蓄电池箱的盖、锁、挂链、搭扣等完整良好。
第17条 车轴发电机吊架各活动部位给油。
第18条 万向轴扭伤、弯曲者修理,注油孔畅通,注满润滑脂。
第19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1.容量须大于额定容量的70%(以放电终了电压1.8V为标准)。
2.同组内各蓄电池容量互差不超过10%。
3.蓄电池整组连接后,对外壳绝缘电阻不小于0.4兆欧。
4.蓄电池电解液标准比重(30℃时):生活蓄电池1.260±0.005;启动蓄电池1.280±0.005。
5.连接线头、螺母、螺栓等无腐蚀,并涂凡士林油。
6.外壳表面清洁干燥,无变形,无渗漏,电解液高出极板顶端10~15毫米。
第20条 蓄电池溢气孔及蓄电池箱排气、排水孔畅通。
第21条 干式整流器作外观及作用检查,电压、电流须符合要求。
第22条 车轴发电机调整器、平式整流器等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四章 配电柜、控制箱及附属装置
第23条 电气仪表的检修要求
1.表壳面框破裂者更换,表面玻璃不得松动、碎裂。
2.指示误差不大于本表精度等级。
3.转动零位调整器,指针在零点位两侧均有相近的位移量。
4.同步指示器作用良好,同步点在正中。
第24条 空气保护开关检修要求
1.机械结构灵活、完好、可靠。
2.吸合线圈无热损、短路、失压动作正确可靠。
3.传动电机作用良好。
4.灭弧罩齐全完好,栅片间无熔接现象。
5.触点接触良好,烧损者整修。
6.胶木、瓷质配件破裂者修补或更换。
第25条 接触器、继电器、工时计的触点无严重烧损,机械活动部位灵活,无卡阻现象,无剧烈振动声,外壳破裂可以粘结或更换。
第26条 接线板及柱锈蚀严重或过热变色者更换。胶木件破裂可以粘补或更换。
第27条 指示灯完整、清晰,按钮、开关动作灵活,作用良好。
第28条 熔丝座破裂者粘补或更换。熔断体容量符合规定。
第29条 各部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五章 电气配线、电缆及电气连接器
第30条 绝缘层无变质,无烧损,局部不良又不易更换部位,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允许包扎使用。
第31条 保护电线的蛇形软管脱扣、腐蚀者修复或更换。
第32条 机械车敷设电缆的槽应打开部分盖板,检查电缆及槽的状况,有油有水者处理,槽口处须有防护垫层。
第33条 连接器的检修要求
1.插头及座须水密良好,无破裂,无铜绿,无拉伤。
2.插齿完整,分片的插齿各片间须有间隙,保证接触良好。
3.插座的机械活动部位给油,应无明显的卡滞现象,不良者处理。
第34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六章 测温及控温装置
第35条 固定和携带式测温表按第23条仪表检修要求执行。
第36条 感温头盒水密良好,感温头,接触可靠,护罩等配件锈蚀严重者处理。
第37条 测温选择开关灵活可靠,挡位正确,接触良好。
第38条 固定式测温表(仪)与携带式测温表检测车厢温度误差不大于±1.5℃。
第39条 数字式测温仪应显示清晰,无乱跳现象。
第七章 柴油机附属电气装置
第40条 起动电机应工作正常,无异音。检查驱动齿轮状态,不良者修复或更换。注油孔须注满机油,并执行第二章有关规定。
第41条 充电发电机除执行第二章有关规定外,与调整器的配套性能须符合要求。
第42条 充电整流器,车上车下电磁开关、电磁油阀和启动操纵盒等作外观及作用检查,应符合各自的性能要求。
第43条 预热塞应无短路、断路,作用良好。
第44条 各种保护恒温器、继电器动作正常,触点接触良好。
第45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3兆欧。
第八章 其它电气设备
第46条 盐水电磁阀无渗漏。整流装置良好,吸动灵活,吸合电流B16型200~300毫安,B17型300~380毫安。
第47条 各种电加热器应无短路、断路,加热工作良好。
第48条 机械车、乘务车、冷藏车各种照明灯具、开关、插头完整,作用良好。
第49条 制冷机各种电磁阀线圈无短路、热损,吸动良好。
第50条 制冷机各种压力开关的电气配件无锈蚀,无烧损,接触良好。
第51条 逆变器、变流机作外观和性能检查,输出电压和负载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第52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九章 落成要求
第53条 发电机及其它电源的联锁、并车、偶合、电源切换、柴油机紧急停车等的操纵和保护系统应正确可靠。
第54条 控制和测试线路应正确良好。
第55条 各种电机的旋转方向符合规定。
第56条 各种电源切换相序应一致。
第57条 对全车组所有电气设备操纵和使用,应正确可靠。(附录略)


民政部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


民政部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8月13日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沪府[1988]62号)转由我部研办。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外交部、 公安部和安全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社会团体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国家尚未有相应法规的情况下,要慎重处理。
二、你们对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处理建议在目前情况下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外国社会团体要求我承认时,要认真做好工作,并告对方,我国正在拟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待法规颁布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对现有外国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应责成市民政局随时了解和掌握,如有重要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部。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沪府[1988]62号1988年8月8日
国务院:
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驻沪机构和常住上海的外国人日趋增多。有的机构和人员自行在沪成立了各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外国社团)。目前,上海的外国社团已有12家,其中商人社团5家,侨民社团2家,留学生社团2家,领馆人员社团1家,记者社团1家, 综合性社团1家。
这些外国社团,多数受控于各自的驻华、驻沪使领馆或其国内金融机构,有些领馆官员还担任了社团的领导职务。除了在成员间开展社交、文化、教育、体育和庆祝、献礼等活动外,有些社团还通过聚会、聚餐、出版刊物等方式,相互串联,交换信息,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
等资料,或研究对策,统一行动,并向各自的使领馆和国内机构汇报。如有的商人社团,曾就我宾馆调整外国人住房价格、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征所得税等问题,以组织名义向我有关部门办理交涉;“上海非洲留学生统一组织”( 以下简称“非统”组织)的宗旨是同中国友好,但在涉及非?
蘖粞哪承├ξ侍馍希?曾多次向我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组织或参与闹事;朝侨协会刻了公章,为侨民的就业、升学问题出具证明,还曾受使馆委托为侨民办理护照、签证等领事业务;越侨同乡会曾在成员中传阅使馆寄来的材料,煽动反华情绪,发泄对我不满。
过去,我们对外国社团采取“不取缔、不承认”的态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干预。对多数不对外公开活动的外国社团,不与之联系接触;对一些主动与我联系的外国社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非统”组织,我们从多做工作出发,已与其头面人物保持对话接触;对两个侨民社
团和“非统”组织举办的某些活动,如庆祝国庆、庆祝非洲解放日和放映电影、举办舞会、球赛等,我们为其提供物质方便;对各国领馆文化艺术俱乐部,我官方不与之接触,但对其提出的诸如到我基层单位作一般性参观的要求,有关单位则避其组织名称,表示欢迎各国领事前去参观。然
而,某些外国社团对我们这样做并不满足,如朝鲜人协会、“非统”组织、日本商工俱乐部等,一直希望得到我方的公开承认。鉴于多数外国社团是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成立的,有些社团在成员中有一定威信和号召力,如我继续一概采取“不取缔、不承认”态度,置之不理,或者处理
不当,对我涉外管理和社会治安不利。同时,发展外向型经济,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必须为外国人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投资、社交、生活环境,包括结社在内。况且,他们从事的某些活动,包括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等资料,有些是我们要主动对外宣传的。另外,还要考虑
国际“对等”惯例,否则,不利于我在国外民间社团的活动。
据了解,外国人在华成立社团的问题,在其他省市也同样存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拟订有关的管理法规,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已就外国人结社应遵循的组建原则、必备条件、登记手续和我方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局、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参考。
在国务院尚未颁布有关对外国社团的管理法规之前,我们对本市外国社团的活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已公开活动的外国社团,过去我有关部门已与其负责人建立联系或进行接触对话过的,今后可继续保持必要的联系和对话;只要是正常的社交、联谊活动,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包括对外服务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凡对我有利的活动,如对方约请我有关单位介绍本市投资环境等
,我方原则上可应允。
二、对尚未公开活动的社团,我有关单位可不主动与之接触,对其进行的正常联谊活动,基层单位包括对外服务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方便。
三、如遇外国社团要求我有关部门予以承认时,拟告对方:可先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一些联谊活动,待我国政府有关外国社团管理的规定颁布后,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经批准、发证后再成立。
四、外国社团不论是否已公开进行活动,都不得以组织名义干扰我公务活动,不得代行官方驻华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如有违法活动,可由有关部门出面处理。
五、外国社团原则上不得发展中国公民为会员,个别需要参加的,应先经所在单位研究后报请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社团如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其举办的活动,我方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外事部门同意后参加。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9月19日